采邑制
采邑制盛行于周代,卿大夫在采邑内有统治权并对国君承担义务。采邑为世袭,由嫡长子继承,大小按爵位的等级而定。春秋战国时期,兼并日渐剧烈,卿大夫的采邑也随之动摇,秦统一后,确立郡县制,接受封爵的主要是功臣,虽仍有封邑,但在封邑内没有统治权,以所征的赋税作为俸禄。封邑大小按户数计算,由嫡长子世袭。 采邑指古代国君封赐给卿大夫作为世禄的田邑。也叫“采地”、“封地”、“食邑”。封建社会君主赏赐给亲信、贵族、臣属的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农民。受到这种赏赐的人必须效忠君主,并承担进贡和在战时提供兵员的义务;对采邑中的百姓有管辖权,并课征租税。初为终身占有,后变为世袭。中国盛行于周朝,西欧于中世纪实行。
《周礼·夏官·司勋》“凡颁赏地,参之一食”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不以美田为采邑。” 明 卓尔堪 《从军行》:“战胜食采邑,战死为国殇。”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七回:“即日拜为大夫,赐邢地为之采邑。”清 彭始奋 《寄陇西观察赵韫退先生》诗:“新分采邑 陕西 偏,上奏仍屯塞下田。”
中国古代分封制与欧洲采邑制度的区别
1、中国先秦时代尤其是西周时代的分封往往是先有爵后有地,而欧洲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后有爵。即是说,先秦的分封制大多有两个基础,一是与王室有较近的渊源,二是有较大的功绩。这些具备了,就封给一个适当的爵位,然后指给一块地建国,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国内部的等级爵位不算)者互不从属(当然战国的几个新兴诸侯是用政治军事的方法取得的实权)。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往往是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层层从属,从礼制上讲,诸侯效忠于天子,大夫效忠于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与天子,即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而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这也正是欧洲很多国王国土广阔却无法调动国内的骑士的原因。
3、由于以上的爵位关系和从属关系的不同,在继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系继承,女系及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讲诸侯的继承都要受到王室的节制,王室有权否认继承(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诸侯的丧事和爵位继承都要通报王室)。而欧洲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级分封),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总体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先秦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5、以上的不同又导致了贡赋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贡赋制度其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左传·僖公四年》记载
管仲伐楚时借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这个问题。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领地,公卿又各有专门的采地,如周、召、单等,这些并不依靠诸侯,因此从经济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