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兴在得人,政弊在失人,官吏道德修养的高低、个人素质的好坏是政治是否清明、吏治是否清廉的关键。所以先秦时期对官吏的选拔、考核和任用十分重视,目的是选拔有“德行”的人担任国家各级官吏,以保证吏治廉洁高效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以德才选人任官的制度和官吏管理制度。
夏商时期,实行三宅三俊法选任官吏。
周公执政期间,特别强调夏、商两代任人以贤的历史经验。及至成汤登上了王位,从政务、理民、执法三方面选拔人才,结果证明那些获得信用的贤人,的确有德才而不徒具虚名。夏、商时期把政务好坏、治国理民方式和执法是否公允作为选用官吏的标准。
周代在夏、商三宅三俊法的基础上,推行六德、六行、六艺选官法。《仪礼·乡饮酒礼第四》
郑玄注云:“六德:智、仁、圣、义、中、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凡登六德、六行、六艺者,在三年大比时推选出来,作为贤者能者荐之于王,授官分职,“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周礼·地官·乡大夫》)。
周代按六德、六行、六艺选人任官是按照特定程序逐级进行的,选人任官要经过选士、俊士、造士、进士四个阶段逐级选拔,最后经过司马论定后才可为官。司马考察的重点是被选对象的德行、学识和语言,三者均优者才能入官。这四个阶段一般经过三年才能完成。周代的这种选人任官的选举制度才德并重,选拔程序有条不紊,并且注重被选者的学识,这为后代选官制度确立了基本路径和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殷商时期鉴于贪赃的危害,明确表示不任用贪官。商朝初建,继承古代“鞭作官刑”,制定《官刑》。制定《官刑》的目的是让百官忠于职守,如果胆敢“殉于货色、恒于游畋”,轻则丢官,重则危害家庭。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则是先秦时期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官吏提出的职业要求。它提出了各级官吏所必须具备的道德规范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决。宽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谏勿塞”。《为吏之道》对各级官僚的从政作风提出了要求,也规定了官吏应该具备的品格,构成了秦选拔、任命以及考察官吏的理论根据和具体标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