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是有权利无权力的社会吗?
山南慕北 2016-02-26
周幽王
中国人自秦以后就生活在这种专断权力统治下,具体掌握和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授权而组成的庞大的官僚体系。在这个体制下生活的时间太久了,中国人便想当然地以为,这个世界上最值钱的东西就是这种权力,唯一的统治方式就是权力统治,政治的唯一形态就是厚黑政治、阴谋政治。后来的儒家也正是依据这一政治模式,回头想象春秋时的政治,并据此阐释孔子的社会、政治与伦理思想,甚至今天的历史学家也依然在重复这些错误的想象与阐释。
之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乃是因为,古人虽然知道周是封建的,但终究没有形成关于封建制的完整理论——— 欧洲人也只是到了十六世纪后期,当封建制已经崩溃之后,才知道用“封建制”这个概念来形容他们刚刚走过的那段历史。今天的中国历史学家和民众虽在大谈封建,却完全颠倒了其含义。
历史的真相是,在封建制时代,人与人的关系是通过封建的契约个别地确立的,尽管时间一久,人们可能完全忘记了最初的契约,契约变成了习惯;英国政治法律史家梅因有一个著名论断:前现代社会是身份制社会,也正是这个意思。理论上,所有人的权利、义务都不同。也因此,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在这个社会,就不存在普遍性的行政权力,相反,在上者对在下者的影响力不表现为权力,而表现为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一个现象:直到今天,英国人说他们的女王享有的王权,乃是一束权利rights,最多是王 prerogative,而不是秦始皇式的绝对而普遍的权力powers。这种权利是由最初的封建契约规定的,后来变成了习惯性法律。据此,封臣对国王当尽某种义务,这也就构成国王对封臣的权利;国王当向封臣提供某些保护,或者不施加某些负担,这就构成封臣对国王的权利。除了契约规定、习惯许可的这些权利义务之外,双方就没有什么关系。在西周、春秋时期,周王对诸侯、诸侯对卿大夫、卿大夫对士,也都是如此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样一来,国王能对诸侯行使的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比如,按照礼制,诸侯应护卫周王,在周王征讨蛮夷时带自己的武士随侍,或者在和平时期,在王廷随侍。这是诸侯对周王的义务,也是周王对诸侯的权利。若某诸侯拒绝承担这种义务,周王就可以对这个诸侯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他予以谴责甚至征讨。
与这一点相适应,在封建制社会,基本上没有后来人们看到的那种行政权。事实上,那个时代根本不存在秦以后的所谓“政府”。镐京或洛阳只是周王自己的王城,而不是大帝国的首都。设在这里的政务办事机构只属于周王,是周王的私人办事机构,所以更恰当的说法是“周王室”。这个时代不存在成建制的行政机构,至少没有后人习惯的那种庞大的官僚体系。王室确有一些办事机构,但比较零散,相当任意,不成系统。
最重要的是,周王的这些行政办事机构都不长“腿”:也就是说,没有地方下属机构,因为那个时候根本没有中央、地方这样的概念。这同样是秦汉以后才有的观念——— 而在现代西方,很多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概念,比如美国就没有中央、地方之分。如同今日美国,在西周、春秋封建时期,每个诸侯、每个卿大夫、每个封地,都是相对独立的治理单位。周王是这个多中心治理单位中的一个,只不过他是最高、最大的领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