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妓女的生活现状 元朝妓女的来源有哪些
新之助 2016-03-07
古代妓女
妓女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由来已久。在元代,妓女仍是南北各地普遍存在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说,在元朝首都大都(今北京),“凡卖笑妇女,不居城内,皆居附郭……计有二万有余,皆能以缠头自给,可以想见居民之众”。数字不一定可靠,但元大都有大量妓女则是事实。高丽士人李穀多次到大都,他也注意到这种现象:“商贾所聚,贸易有无,谓之市肆。始予来都,入委巷,见冶容诲淫者,随其妍媸,高下其直,公然为之,不少羞耻,是曰女肆,知风俗之不美也。”都城如此,其他地区也是一样。明朝建国之初,熊鼎为浙江提刑按察司佥事,“分部台、温二郡”。“其地多倡家,中朝使者以事至,多挟倡饮,有司罢于供应。君下永嘉,令籍侣户数千,械送之京”。明初永嘉(今浙江温州)倡户数千,显然元代就是如此。
杭州原是南宋的都城,江南最大的城市。当地游手好闲之徒活动于“娼优构栏酒肆之家”。马可·波罗特别提到那里的妓女,他说:“其数之多,未敢言也,不但在市场附近此辈例居之处见之,全城之中皆有。衣饰灿丽,香气逼人,仆妇甚众,房舍什物华美。此辈工于惑人,言词应对皆适人意,外国人一旦涉足其所,即为所迷,所以归去之后,辄谓曾至大堂之城行在,极愿重返其地。”岭北湖南道监察的地区内,设有“管妓乐管勾”一职,“掌管差拨妓女文历”,过往的“使臣索要妓女宿睡”,都由管勾“差拨应付”。设立专门人员管理妓女,可知当地妓女一定为数甚多。
娼妓有明的,也有暗的。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中,周舍对店小二说:“不问官妓私科子,只等有好的来你客店里,你便来叫我。”官妓就是公开在政府登记的娼妓,“私科子”就是没有在官府登记的妓女。元成宗时,郑介夫上书说:“今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收钞物,名曰:嫁汉……又有典买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自异娼户,名曰:坐子。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郑介夫说的“娼户”是公开的娼妓,即上面提到的官妓。“坐子”指暗娼,都城有大量公开的娼妓和暗娼,外地亦是如此。
很多妓女擅长妆扮,能歌善舞,长于应对,以此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杂剧中有唱词“风月家门,又无资本,别营运,止不过送旧迎新,凭卖笑衣食稳”,便是她们生活的写照。元代的官员、士人、商人都以狎妓为风流乐事,当时的各种文学作品(诗词、散曲、杂剧)中都有许多关于妓女的篇章,可见这是一种社会风气。有的作品描写妓女的聪明美丽,有的作品讴歌自己或他人与妓女的爱情。但事实上,狎妓是一种金钱与肉体的交易。不少人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以致倾家荡产。
从总体来说,妓女是个弱势群体。她们的身份属于“贱民”之列。至元五年(1268),太原发生一起杀害娼女事件,刑部判决:“照拟杀他人奴婢,徒五年,拟决杖一百七下。”中书省同意。这是以徒刑折合杖刑执行。也就是说,娼女与奴婢的身份是相同的。奴婢“亦有自愿纳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妓女纳财脱免妓籍,则曰从良,亦可见两者相当。大德八年(1304),河南都镇抚哈剌“因差于归德府馆驿内安下,唤倡女申燕哥宿睡后娶为妻。量决五十七下。罪遇释免,解任别仕,申燕哥离异”。哈剌被判刑,并非出差途中嫖妓事犯,而是因为他娶低贱的妓女为妻,有失官员的身份。杂剧《荆楚臣重对玉梳记》中,书生荆楚臣与妓女顾玉香相恋,几经曲折,荆楚臣当上县令,顾玉香成为诰命夫人。其实这只是作者的美好愿望,在现实生活中,官员是不可能与妓女结婚的。
至元五年(1268)和八年(1271),中书省先后为娼妓服色下达指示。五年的文书中说,“娼妓之家多与官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今拟娼妓各分等第,穿着紫皂衫子,戴着冠儿。娼妓之家家长并亲属男子裹青头巾,妇女带抹子。俱要各各常川裹戴,仍不得戴笠子并穿着带金衣服,及不得骑坐马匹。违者许诸色人捉拿到官,将马匹给付拿到的人为主”;八年,又有圣旨,“随路娼妓不戴冠儿者,中书省家官人每行文书教戴去者”。中书省重申:“先为娼妓之家多与官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已经行下出榜去讫。据此,咨请钦依圣旨及已行事理施行。”至元二十二年(1285)三月,中书省根据忽必烈的指示,“禁冶诸色销金”,规定:“诸倡优卖酒座肆人等不得穿着有金头面钗钏等物。”大德四年,湖广行省的一件文书中说,娼妓之家“例应青巾紫抹,合近构肆”,“不应与士庶相邻,秽污阶衢”。延祐二年(1315),仁宗“命中书省立定服色等第”,其中之一是:“娼家出入止服皂褙子,不得乘坐车马,余依旧例。”元朝政府三令五申,对妓女的服饰、乘坐、居住都加以种种限制,给她们处处打上贱民的烙印。
妓女要应付官府的召唤,陪酒甚至陪宿,称为“唤官身”。杂剧《杜蕊娘智赏金线池》(关汉卿作)、《马丹阳度脱刘行首》(杨景贤作)中对此都有描写。“龙麟洲先生过福建,宪府设宴,命官奴小玉带佐觞”。元代的记载说:“今以妓为官奴,即官婢也。”龙仁夫,号麟洲,是很有名望的学者。“宪府”指福建廉访司,这是一个监察机构。廉访司招待学者都要妓女陪酒,其他机构更可想而知。至元二十一年(1284)七月,岭北湖南道按察司的一件文书中说,“近据管妓乐管勾张椿状告,崔局长将手帕令椿散与妓女人家,取要钱物。并差人赍帖子要妓女三名,赴馆驿内伴宿了当。次后崔局长再来,唤妓女三名,为是夜深,不曾差拨,将椿殴打”。经按察司查证“管勾张椿掌管差拨妓女文历及总管府批帖,自至元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经过使臣索要妓女宿睡,内知官职姓名四员,余只该不知使臣。总差拨应付妓女八十八人,各各开写姓名,并伴宿月日夜数。就问得除事故外妓女三十二名,各状供相同。仍审问并不得分文钞两”。由这件文书可知,妓女常被差遣陪宿,得不到任何报酬。不仅如此,有些官员还要向她们索取钱物。同年十二月,御史台的文书中说:“照得不畏公法官吏人等,每因差使去处,公明轮差娼妓寝宿。今后监察御史、按察司严行纠察,如有违犯之人,取问明白,申台呈省。其应付娼妓官吏,与宿娼之人一体坐罪,仍送刑部标籍过名。”可见这种现象到处流行,以致引起中央监察机构的重视。
开设妓院的有男有女,以女的居多。开设妓院的妇女称为鸨母、鸨儿,又称虔婆。元代杂剧中以妓女为题材者,几乎都有鸨母出现,她们将妓女作为赚钱的工具。杂剧《逞风流王焕百花亭》中,鸨母说:“俺这门户人家,单靠那妮子吃饭,一日不接客,就一日不赚钱。”杂剧《荆楚臣重对玉梳记》中,荆楚臣说:“天下老鸨,哪一个不爱钱的。”老鸨用各种手段,强迫妓女接客,常常造成人身伤害。开没妓院亦有男性,如湖南张德荣,“以娼妓为生”。上述平江路奸人罗甲,也应是妓院的男性经营者,他掌握“良家女百十人”,规模是很大的。
绝大多数女子为妓出于无奈。杂剧《杜蕊娘智赏金线池》中,妓女杜蕊娘说:“则俺这不义之门,那里有买卖营运。无资本,全凭五个字迭办金银。可是那五个字?无过是恶劣乖毒狠。”这段话道出了很多妓女的内心怨恨。她们向往普通女子的生活:“几时将缠头红锦,换一对插鬓荆钗?”霸州女子李歌,“其母一枝梅,倡也。年十四,母教之歌舞。李艴然曰:‘人皆有配偶,我可独为倡耶?’母告以衣食所仰。不得已,与母约曰:‘媪能宽我,不脂泽、不荤肉则可,否则有死而已。’母惧,阳从之”。她坚持只在酒席上歌唱,不出卖肉体,后来得嫁秀才。李歌对命运的抗争取得胜利,但这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绝大多数妓女并没有这样的幸运。她们只能寄希望于“从良”,也就是有人出钱为之赎身,成为良人。妓女“从良”,大多成为出钱人的妾。也有一些妓女赎身后看破红尘,出家为道姑或尼姑。“今日娼家妇,年老为人弃”。还有很多人只能在妓院中了却残生。
妓女的来源
妓女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战争中的俘虏,一是因天灾人祸被迫卖身的良家女子。元朝初年,妓女中俘虏占有很大比重,后来,被迫卖身的良家女子增多。中统二年(1261)八月,元朝政府“禁以俘掠妇女为娼”(《元史·世祖本纪一》)。政府正式下令取缔,说明此前在战争中俘掠妇女被卖为娼的事是很多的。至元十三年(1276)十月,元朝政府“申明以良为娼之禁”(《元史·世祖本纪六》)。具体的规定是:“今后赎买、典雇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引领牙保人等依例断罪,元买价钱,一半没官,一半与告人充赏。如本人自行陈告,或因事发露到官,元价尽行没官,妇人即令为良,任便住坐。若有犯奸经断,夫家弃出,及倡优亲属自愿为娼者听。”(《通制条格》卷4《户令·躯妇为娼》)至元十五年(1278)正月,“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为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元史·世祖纪七》)。显然,良家女子已成为娼妓的重要来源。
元朝和前代一样,国家控制的人口有良贱之分,奴婢、倡优(妓女和演员)是贱民,其他都是良人。赎买、典雇良人为娼被视作刑事犯罪,只允许“犯奸经断”(犯通奸罪已经处理)、“夫家弃出”(被夫家休弃)和倡优亲属几类人自愿为娼。尽管一再发布禁令,但事实上买良为娼的现象一直存在。有元一代,天灾人祸严重,很多劳动者家庭沦于破产的境地,被迫出卖子女。女孩儿或卖为婢,或卖为娼。例如,元成宗时,王约“谳狱京师……嫁良家人倡女十人”(《元史·王约传》)。元文宗时,平江路(路治今江苏苏州)“适岁大……奸人罗甲收良家女百十人,抑使为娼,因交结权贵,邀纳货赂”,此事为录事判官申佑发现,“即白发之,坐甲重罪,还娼女良家”(王《故申府君墓志铭》,《王忠文公集》卷24)。但没有被发现的尚不知有多少。乙酉年(1345)“北方饥”,大批子女“渡江转卖与人为奴为婢”,其中“好者已被倡优、有力者先得之”(《至正直记》卷3“乞丐不置婢仆”)。北来的饥民中大多数无疑是良人,“倡优”之家买饥民之女,当然是买良为娼。至于变相的赎买,即“过房”方式以良为娼的现象更是普遍。杂剧《李素兰风月玉壶春》中,名妓李素兰原姓张,“幼小间过房”与李妈妈为义女,长大后接客(武汉臣作,《元曲选》,474—489页)。所谓“过房”,表面上是自愿过继,实际上是人口买卖的一种形式。大德十年(1306),中书省颁发文书,“禁治乞养过房为名,贩卖良民”。延祐三年(1316),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中原、江南州郡,近年以来,良家子女假以乞养过房为名,恃有通例,公然展转贩卖,致使往往陷为驱奴,诚可哀悯。”(《元典幸》卷57《刑部十九》)可见此风在大江南北都很普遍,其中不少女孩儿就被卖入妓院,上述杂剧中的李素兰,就是这样的例子。元朝为此制订专门的法令:“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元史·刑法志二·户婚》)但实际效果是有限的。
此外,妓女还有几种来源。一种是亏空官课的官吏家属被迫做娼妓。“浙省广济库岁差杭城实户若干名充役库子,以司出纳。比一家中侵用官钱太多,无可为偿,府判王素号残忍,乃拘其妻妾子女于官,又无可为计,则命小舟载之,求食于西湖,以赀纳官……不肖辈群趋焉”。著名书法家、诗人鲜于枢为此作《湖边曲》(陶宗仪《辍耕录》卷10“趁办官钱”)。在官府的仓库中充当库子,负责货币或实物的出纳,是富实民户承担的差役。不善应付者往往破产,官府便迫使其家属卖淫,以收入弥补亏空。这种情况并非杭州的特例,建宁(今福建建宁)女子真氏,“父官朔方时,禄薄不足以给,侵贷公帑无偿,遂卖入娼家”(《辍耕录》卷22“玉堂嫁妓”)。“休宁有务官,以亏课鬻二女,陷倡家”(郑玉《鲍仲安墓表》,《师山先生文集》卷8,《四库全书》本)。休宁在元朝属徽州路,今属江西。“务”是征税机构,征税有定额,务官完不成定额,只好将女儿卖到倡家来弥补。
还有一种,是丈夫逼令妻妾卖淫。上引郑介夫的上书,便说到有人“纵妻求淫,暗为娼妓”。大德元年(1297),上都民户王用“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一下正诱觅钱,每日早晨用出离本家,主晚若觅钱不敷盘缠,更行拷打,以致彭鸾哥告发到官罪犯”(《元典章》卷45《刑部十九诸奸·纵奸·逼令妻妾为娼》)。大德七年(1303),有人上书说:“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可见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元朝政府也承认“纵妻为娼,大伤风化”,下令严禁(《元典章》卷45《刑部十九诸奸·纵奸·通奸许诸人首捉》)。具体的规定是:“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此外,还有强迫奴婢为倡者,元朝的法令有:“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