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等人制
新之助 2015-10-09
元朝地图
元朝的疆域辽阔,对人民的统治也是残酷的。历史上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四等人制。
四等人制为后人总结的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元朝政府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别活动,只是将具有不同民族成份的人笼统划分为四个群体: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由于元代的民族区分是非常模糊的。所以“色目”一词有时指西域人,有时也指蒙古人。同本学者旁公田善之则认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并没有蒙古、色目、 汉人、南人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人和汉化的汉人。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虽然还没有发现有史料记载元代明确实行四等人制的法令,但是元朝时期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以及存在民族压迫是学术界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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