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的记载中,我们发现了夏朝的《禹刑》的存在,它被称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但至今为止并没有关于它的任何考古证据,我们只能从后人的记载中,发现其零星内容。
禹刑是什么刑法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作为社会上出现“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禹刑》是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步修订、扩充而成的。
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禹刑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叔向在答复韩宣子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语出:“《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代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
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