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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交通法律规定 唐代水陆交通的特点

彼岸花开 2016-03-18
唐代交通

唐代交通
  唐朝经济发达,人口增加,无论是日常出行还是来往商业活动和文化交流等,都离不开交通,那么在唐朝,又是如何规定交通规则的呢,唐朝的水陆交通又有什么特点呢?
  关于唐代交通规则的法律规定
  1.唐贞观年间“右侧通行”交通规则的创制
  2、维护封建尊卑等级秩序的交通守则
  据唐《仪制令》中规定:“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即使不同品级的官员在路上相遇,唐代令、式中也有规定,“准《仪制令》:三品已上遇亲王于路,不合下马”。“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在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僧格》“行路相隐”条也规定了“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于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隐”。
  3、关于交通工具管理的规定
  中国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还不很发达,主要的交通工具仍是车、马、渡船和步行等。在唐代的《车舆令》中,对皇帝大臣以及普通民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作了规定。《新唐书》卷24《车服志》对于天子之车、皇后之车、皇太子之车以及文武百官之车作了详细记述:“凡天子之车:曰玉路者,祭祀、纳后所乘也,青质,玉饰末;金路者,乡、射、祀还、饮至所乘也,赤质,金饰末;象路者,行道所乘也,黄质,象饰末;革路者,临兵,巡守所乘也,白质,鞔以革;木路者,搜田所乘也,黑质,漆之。”王公车路,平时藏于太仆,受制、行册命、巡陵、昏葬则给之。余皆以骑代车。普通的胥吏、商贾之妻老者准乘苇軬车,“商贾、庶人、僧、道士不乘马”。
  唐代法律尤其注重对国有交通工具驿马的保护,据《唐律疏议》卷10“增乘驿马”条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同书“乘驿马枉道”条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对于使用国有交通工具运送私人物品的行为,唐律作了严格的规定,“乘驿马齎私物”条云:“诸乘驿马齎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
  为了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唐律对于国有马匹的日常管理和训练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长孙无忌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
  为了防止江南地区的民众反抗封建政府,唐代法律还禁止私人拥有和营造战船等战略交通工具,“诸私家不得有战舰等舡”,“诸私家不得有蒙冲等舡”。
  4、实行“上溯避下溯”的水上交通规则
  5、严禁在城内和闹市区高速行驶车马
  6、为强化社会治安,禁止官民夜间出行
  唐朝水路交通特点
唐朝是我国古代道路发展的极盛时期。当时,京城长安不仅有水路运河与东部地区相通,而且是国内与国际的陆路交通的枢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都市之一。皇城中间的南北大街称为承天门大街,宽441米,视野开阔。连接12座城门的有六条大街,其中朱雀大街,是盛唐时期长安城的一条贯穿南北的重要大街。它是中轴线,宽147米,把长安城划为东西两部分。街西管区叫长安县,街东管区叫万年县。各条大街车水马龙,熙熙攘攘,非常热闹。街道两侧多植树,加上错落其间的清池溪水、众多的园林、盛开的牡丹,使整个城市非常整齐美观。出了长安城,向东,向南,向西,向北,构成了四通八达的陆路交通网。不仅通向全国各地,而且中外交通往来也比较频繁。此外,像洛阳、扬州、泉州和广州等城市,随着唐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相继成为国内外交通的重要中心。
  当时的陆路交通以长安为中心,重要的交通干线有以下几条:
  (1)从长安往东经东都、汴州(河南开封)达山东半岛;又自汴州北上可到幽州(北京),南下可达扬州。
  (2)从长安往西北经兰州、出敦煌通西域;又自兰州经鄯州(青海乐都)可到吐蕃。
  (3)从长安往西南经汉中达成都,由成都可到南诏。
  (4)从长安往东北经河东(山西运城)到太原;又自太原经幽州可达营州(辽宁锦州市西北)及东北地区;经云州(山西大同)可到回纥。
  (5)从长安往南经襄州(湖北襄阳)、潭州(湖南长沙)、衡州(湖南衡阳)到广州,又自衡州能到邕州(广西南宁)。
        当时,大运河沟通了南北水道,使全国的水上航运事业也空前发展起来。所谓:“弘舸巨舰,千舳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可见当时水上交通是很发达的。唐承前旧制,在水陆交通要道上大致凡三十里设一驿站,全国有水驿260所,陆上1297所,水陆相兼驿86所,共有驿站1644所。陆驿备有马,水驿备有船,以供官吏往还和政府文书的传递。在交通要道上除国家设置的驿站外,还有私人开设的接待客商的店肆,各店不仅出卖酒饭,而且“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
关键词: 交通 法律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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