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御史有何特点
新之助 2015-11-23
御史
御史责任重大,是皇帝的得力助手。唐朝御史弹劾官员的事件屡见不鲜,纵观唐代御史弹劾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唐代御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避权贵。唐初曾经在数次战斗危险中保护过李世民性命的左卫将军丘行恭就因“与兄争葬母”被御史弹劾受到“除名”处分;唐初名臣房玄龄、魏征、温彦博、李靖也因“军令无法”被御史弹劾;高宗时期曾担任中书令的褚遂良则因“贱买土地”被弹劾;武则天时期内宠张易之、张昌宗则因“赃赂、谋为不轨”等事被御史中丞宋璟等人弹劾下狱处置;玄宗时期,京兆尹崔日知因“坐赃”被御史李如璧弹劾贬职;奸相李林甫也因“受赃及党争”被御史弹劾停相职。唐中后期宪宗年间,元稹出使东川,弹劾已故节度使严砺“擅增赋敛”,尽管此时严砺去世多年,但其下属判官3人、刺史12人均被连同弹劾而受处罚。
二是依法弹劾。尽管有些弹劾案件涉及朋党之争,但大量的弹劾案件是因官员违反法律典章和道德礼制而引起的。如唐太宗时期刺史张长贵因“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被弹劾;因“受贿、坐赃、擅自征赋、擅用公钱”的案件在唐代历史上有记载的就达到30多起,无论是中央朝官还是地方官员都曾因此而被御史弹劾并受到处罚。
三是关心民瘼。唐高宗曾因陵寝建造规模过小而令司农卿韦机扩建,韦机为投皇帝所好乘机扩大建造范围和品级,将陵寝建得豪华壮丽;此事为时任侍御史狄仁杰弹劾,最后韦机被处以“免官”处分。高宗时期的梁州都督蒋王恽则因“奢侈扰民”被御史弹劾。睿宗时期,卫尉卿尉迟宝琳因“占人为妾”被侍御史刘藏器弹劾。宪宗时期,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御史职能,皇帝下诏要求巡察地方的监察御史要重点关注地方长官的政风、百姓疾苦、水旱灾害等情况;对这些情况,监察御史要及时向皇帝汇报。由此可见,唐代有些优秀的御史忠于职守,有关心民瘼的良知,也有敢于挺身的勇气。
唐代的御史制度组织完备、分工清晰、职责明确,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精华,对后世影响深远。御史制度是作为一套自上而下监察百官、整顿吏治的政治制度,其主要服务对象是皇帝,所以御史很难对皇权构成实质性制约。这是传统政治中皇权专制的严重缺陷。但是御史制度的存在,加上谏官制度、史官制度和“罪己诏”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权的专横,表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性和稳定性。因此,在皇权专制的年代,御史制度的存在平衡了皇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行政与监察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此外,御史制度在制约官员的恣意与专横方面成效显著。一般而言,御史必须具备清廉、公正、谨慎、勤敏等基本素养,所以一代清官包拯曾言:“盖朝廷纪纲之地,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为称职,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故而立心正直的御史是贪腐妄为官员的克星,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从权力制约的角度上看,作为监察官员的御史对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官员及司法官员而言,都是一种有形的权力制约因素,保障了政权在朝廷纲纪和律令法典范围内正常运行。尽管御史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时代,它对维护唐代的统治秩序、净化官场风气、维护小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即便是在唐后期权臣当道、宦官专权、藩镇割据的恶劣政治环境中,也有御史敢于挺身而出,表明御史制度在唐朝300多年的历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