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租庸调制是怎样的
新之助 2015-10-26
租庸调制
唐朝初期的赋税制度是租用调制,后随着时间推移,均田制被破坏,租用调制遂被取消,但其在实行期间依旧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後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租庸调制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徵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後於十一月开始运送。
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