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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法律与司法制度

山南慕北 2015-10-09
隋朝法律

隋朝法律
  隋令主要有《开皇令》和《大业令》,《开皇令》为高等撰,计三十卷,其篇目见《唐六典》卷六注。《大业令》与《大业律》同时颁行,共三十卷(《新唐书·艺文志》作十八卷),篇目与内容俱不可考。
  隋文帝即位后,于公元581年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公元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开皇律》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史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规定对十恶 者要严惩不贷。《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条文,表示“宽刑”。
  隋代法规尚有“格”、“式”两种。《隋书·经籍志》说:“隋则律令格式并行。”但其篇目与内容史书都没有记载,已无可考。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中央的司法行政事物外,还兼掌徒流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3、御史台:中央最高检察机关,负责审查监督大理寺、刑部等司法机关活动的责任。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仍实行行政长官兼任司法的传统体制。
关键词: 隋朝 法律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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