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火队
消防机制健全,主要由开封府负责。宋初城市管理依旧沿用里坊制(后被街巷制取代),每坊巷460米左右设一巡捕屋,有巡捕五人,负责夜间治安和消防工作,并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值班。各种消防器具齐全,一旦有民宅失火,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全部出动,不劳百姓。
《东京梦华录》“防火”条记载,汴梁城内,“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瞭望。”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报,即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这些负责扑灭大火的士兵,便是“潜火队”的“潜火兵”,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官兵。
宋仁宗朝时,枢密院副使
狄青家举行“夜醮”(祭拜鬼神),大举烛火。望火楼的瞭望兵见狄府“骤有火光”,以为发生火灾,不敢怠慢,立即“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很快一大队潜火兵赶到狄府,才知道原来是一场误会(魏泰《东轩笔录》)。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消防系统的反应之快。
北宋的这套消防体系,也为南宋继承下来。《梦粱录》说,“官府以潜火为重,于诸坊界置立防隅官屋,屯驻军兵,及于森立望楼,朝夕轮差,兵卒卓望,如有烟处,以其帜指其方向为号,夜则易以灯。”火灾警报一响起,“潜火兵”就必须“听号令救扑,并力扑灭,支给犒赏;若不竭力,定依军法治罪”。京城之外,地方州县城也设有“潜火队”。
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梦粱录》)。我再介绍几种比较“现代化”的设备:云梯,“以大木为床,下施六轮,上立二梯,各长丈余,中施转轴”,可以用于高层建筑的救火;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取水”,这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水囊,“水袋以牛马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放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
宋朝的消防作业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当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庆远条法事类》卷八〇)。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梦粱录》);“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