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房价太高 政府也推“廉租房”
山南慕北 2015-10-30
宋代房屋
为缓解供求矛盾,保障臣民正常生活,稳定社会,大宋政府曾特意推行“廉租房”制度:由工部负责,用国库拨款修建大量官房,再廉价向臣民出租,而管理工作(招赁、收租和维修等)则由“店宅务”专司负责。这种做法起始于东京,之后陆续推广到各州县,并一直延续到南宋。
大宋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不仅在正常年景下价格相对便宜,而且在灾荒时节还减免房租。宋英宗治平年间下诏:“州县长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钱三日,岁毋过九日,著为令。”也就是说,若遇风寒雨雪之灾,官房月租可免去3天,最长可达9天。熙宁二年,开封遭遇雪灾,宋神宗下诏“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这干脆就是白住了。
宋代“店宅务”管辖的政府公屋,便具有廉租房的功能。宋朝的京师与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负责对政府公屋的出租与管理。其中汴京左右厢店宅务名下的房屋,计有二万多间,可见规模很大。京师店宅务的公屋,每月每间的租金约四五百文钱,而汴京一名中下层市民,不管是当佣工,还是摆路边摊做点小生意,日收入约有100~300文钱,我们按日均200文计,月收入约6贯,四五百文钱的房租额,在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10%,相当于今天一名月薪3000元的市民每月交300元房租。而当时汴京房屋租赁市场上,高档住宅的月租金在十几二十贯,一般的住宅租价每月少说也要几贯钱。应该说,店宅务公屋的租金是相当低廉的。
而且,宋朝政府已经建成了很完备的公租房(廉租房)制度。考之诸史,我们会发现,似乎只有宋朝才出现了完备的廉租房制度,其他王朝尽管也会建造若干廉租房性质的政府公屋,却远未形成制度。
宋朝的廉租房制度堪称完备。首先,政府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廉租房,那便是店宅务。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各设“勾当店宅务”一员,相当于总经理;“勾押官”各三四员,相当于副总经理;“掠房钱亲事官”各四五十名,相当于业务经理,负责招租、收租;另有“修造指挥”(维修工)各五百人。店宅务有执勤制度,每晚必须安排一名负责人在务值班。凡尚未租出去的空屋,每天都派专人看守,并由“掠房钱亲事官”贴出“赁贴子”(即招租广告),召人承赁。
店宅务的账目管理也非常周密、严格。天圣五年(1027),“勾当店宅务”朱昌符提议在店宅务中推行一套极详尽的账簿管理:“本务全少簿历拘管官物,以致作弊,有失关防。近创置簿历拘辖,甚得齐整。虑久远不切从禀,别致隳坏,乞传宣下务,常切遵守。”获批准。按照这一簿历,店宅务每日需要登记的账簿多达二十八种,包括旧管入库簿、月纳簿、退赁簿、赁簿、欠钱簿、纳钱历、场子历、亲事官历、卯历、宿历(值日表)、减价簿、辍借物簿、出入物料簿、欠官物簿、新旧界倒塌屋簿,等等。管理之细,即使在今天看来,也让人惊叹。
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屋之人有一道资格审查程序。店宅务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是不准承租本务公屋的,“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杖一百以上。”这么规定自然是为了防范店宅务舞弊营私。
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宋政府还禁止租赁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转租房屋:“应宣借舍屋,须的是正身居止。如已有产业,却将转赁,委店宅务常切觉察,收管入官。自今悉如此例。”这个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应该向无处栖身的低收入者开放。你已有房产,却想承赁一间廉租房来转租赚取差价,肯定不能允许。为防止有人当“二房东”,凡租住店宅务公屋的住户,要填写“赁历”;退赁之时,“令监官躬往检覆”,又“令先纳旧历,方得起移”。
另外,店宅务公屋的租户是否可以自行改建房屋、租户添修的那部分建筑物产权归谁,这些问题政府亦有立法加以规范。如景德二年(1005)的一道法令称,“店宅务舍屋欹垫人户欲备材添修者,须约退赁时润官不折动,即委监官相度。如不亏官,亦听。”大中祥符三年(1010)的一道法令说,“赁官屋者如自备添修,店宅务无得旋添漱钱,如徙居者并听拆随。”意思是说,租住公屋者如果自己添修房屋,店宅务不能借故增加房租;退赁之时,如果租户添修之物无碍于房屋主结构,允许租户拆走;如果拆动后影响房屋质量,则该添修物不准拆走,而归属于官。如此规定,也算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