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则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非我族类 2017-09-2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的主要原则是主权在民、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和责任内阁制。
1、主权在民:《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都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2、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临时约法》规定: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原则。
3、责任内阁制: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三、延伸介绍: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部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开启近代中国政治新局面
《临时约法》开创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新局面,它的历史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临时约法极大地推动了民国时期现代法制发展
临时约法后来虽被废除,但却对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临时约法中规定的“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等,对后来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产生过影响,以致它们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临时约法的规定引领了民国时期法制现代化的道路,随后的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也只能跟上现代法制的步伐,作出了十分相似的规定。
临时约法——民国法治的理想主义之花
临时约法仅在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构成,在第三章参议院部分也仅提到地方参议员的分配名额。因此,临时约法没有对中华民国的国家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制度问题没有涉及,这就为以后的军阀割据买下了隐患;临时约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体现了“民权”的原则。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就为独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关键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