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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尼布楚条约》与《瑷珲条约》究竟差在哪里

非我族类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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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布楚条约》与《瑷珲条约》是中国和俄国签订的两个著名条约,本文从国家法的角度对二者进行了比较。文章认为,《尼布楚条约》符合国家法规定,是一个平等的条约,而《瑷珲条约》却恰恰相反。那么,二者在国际法上的比较具体有什么异同?这样的比较有何意义呢?
  一、清朝时期国际法形成的状况
  中国古代春秋时期存在着某种型态的国际法规则或习惯,但当时的所谓“国”与现代的国家不同,那只是中国统一前的诸侯国。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此种适应当时国际交往需要的国际法就停止发展了。这是因为,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多国并存的环境。既然中国已成为统一的国家,国家法就失去了赖以成长的土壤。
  近代国际法是在16、17世纪由欧洲开始发展起来的。当其开始形成时期,在学术界的影响颇大。首先是学者创立国际法理论,建立国际法体系,然后,通过实践由各国自愿接受并逐渐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特别是1625年出版的格老秀斯的《战争和平法》和1648年的《威斯特发利亚和约》,对国际法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前者,首创了近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法体系,在国际法历史上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后者,则为近代国际法的成长打下了基础。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现实的势力影响国际行为,可以说是从《威斯特发利亚和约》起开始的。
  清王朝与近代国际法几乎同时建立。清朝初期,国际法断断续续传入中国。在17世纪80年代末叶,中国与俄国订立了《中俄尼布楚条约》。这是近代中国与外国订立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康熙皇帝按国际惯例与俄国签订。在条约有效的100多年期间,条约保障了中国东北边疆的和平安宁。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中国派出与俄国谈判的使团内,有两个耶稣会传教士充当译员,其中葡萄牙传教士徐日升,是由当时在北京任职钦天监正的传教士南怀仁向康熙推荐的。南怀仁知道,当时中国派出的谈判使团里必须有了解西方国际法的人,从而予以推荐供官员参考。在中俄进行缔结《尼布楚条约》谈判时,中国谈判使团内两个西方传教士译员徐日升和张诚各自所写的关于这一谈判的日记中,多次提到已经成为国际法要素的原则:平等互惠原则;使节人身不可侵犯规则;在国际交涉中应该具有诚信;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观念等等;缔约谈判开始时,双方全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条约的签字、宣誓,以及用拉丁文作为外交语言等等,这些国际法的内容在他们的日记中曾有所谈到。事后,中俄双方都认为《尼布楚条约》是在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上订立的。晚清时期,衰败落后的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败下阵来,两次鸦片战争使中国对外关系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中,中国未获得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权益,西方国家也不准备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中国交往。清政府希冀用国际法保护自身权益时)列强已经不肯给予中国平等待遇,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所谓“条约”,是指对两国或更多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或文件。“不平等条约”,是缔约国因战争失败和其他原因,在屈服之后签订的条约,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质。“不平等条约”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是违背国际法的。
  二、《尼布楚条约》与《瑷珲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比较
  《国际法》是衡量国家与国家之间签属条约合法性的准则,用国际法加以衡量就可看出《尼布楚条约》和《瑷珲条约》之间的差异。《瑷珲条约》的不合理性更加证明其是完全违反《国际法》规定的。
  一是在历史渊源上比较两个条约签订依据的客观性。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和变更最初基于罗马法上关于取得私有财产的规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法的发展,形成了自身的概念和适用规则。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不应与一个新国家的成立或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土地相混淆。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有5种,即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根据《奥本海国际法》,割让是一种传承的取得方式,而添附、征服和时效则是原始的取得方式。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先占行为则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应该是不属于任何国家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这些土地可以是无人居住地或荒岛,也可以是仅有土著部落居住的土地。是否构成先占取决于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有效占领原则,即先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行政管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先占的效果排除其他国家对该土地的占取。一旦先占行为完成,则被占领的土地成为占有国领土的一部分。从历史上看,自唐朝以来,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东岸至库页岛就是中国的管辖范围,一直处于中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基于国家领土的先占取得方式,中国对上述地区有不可置疑的国家主权。而《尼布楚条约》正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上签订的,因而谈判内容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使中俄谈判能够顺利完成。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使中俄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证。
  反观《瑷珲条约》,完全违背了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和方法。俄方强占中国领土的依据是在黑龙江东岸至库页岛地区清政府没有实行管辖。事实上,清政府为贯彻《尼布楚条约》,黑龙江将军和宁古塔将军还实行了一套察边制度:在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包括雅克萨地区)界,每年由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三城各协领1人,率240名巡视。1765年后,黑龙江将军辖境的外兴安岭以南,每年有布特哈总管派章京、骁骑校与捕貂人一巡,(年由付总管亲率佐领、骁骑校一巡。这种巡边制度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中叶。1733年以前,由宁古塔将军委宁古塔付都统负责对黑龙江下游地区巡边。1733年以后,乌苏里江以东至海地区仍由宁古塔付都统派兵巡察,毕占河以东的黑龙江下游地区(包括库页岛)则由三姓付都统负责巡察。同时,黑龙江将军和宁古塔将军还设置了许多边防哨卡,“每处官兵多少有定额,而更代之迟速亦有定期”,如瑷珲西北300余里江北的乌鲁苏木丹,“驻防官一员,领兵十七名,每月一更”。重要的边防哨卡还有:松花江口的黑龙江南北岸各一,“每处领催一名,兵五名”;牛满江北岸丛山中的布特哈检貂卡伦,“每年三月派兵往驻,河冻撤回”,设有“官一员、领催一员、兵九名”;乌苏里江以东、海参崴以西及海参崴附近,有珠伦河卡伦、图拉穆卡伦、蒙古街卡伦、伊玛河口卡伦、西林河卡伦、雅兰卡伦等。从上述事实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清政府对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东岸至库页岛地区一直进行着持续的行政管理,始终行使着国家主权。这就表明,俄方不依据客观情况,没有任何确切理由就把不平等条约蛮横无理地强加给中国,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是赤裸裸的侵略行为。
  二是在签署条约双方的情况上比较两个条约的合法性。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割让一般通过双边条约作出安排。割让分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是指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移转给自己。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通过武力缔结割让条约的做法目前已被摈弃。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缔约一方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是通过对其代表实施强迫而取得的,其同意的表示应无任何法律效果。第52条又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中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非强制性割让一般都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的结果。类型包括:(1)赠与;(2)买卖;(3)交换。《尼布楚条约》签订前,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率清军第二次征讨盘踞雅克萨的沙俄侵略军,在各族人民的支持下,给沙俄以沉重打击。沙俄侵略者在疾病缠身、粮食断绝的情况下,沙俄政府向清政府提出议和,并派特使赶到北京,声称沙皇全权谈判边界问题代表正在途中,请求解除雅克萨之围。清政府没有利用优势地位胁迫俄方,而是主动单方面撤军,并将谈判地点设在双方实际控制线之间,充分显示了和平谈判的诚意。在谈判过程中,俄方坚持无理要求,中方一方面据理力争,一方面主动让步,在谈判陷入僵局后,没有利用绝对优势兵力相威胁,而是做好了谈判破裂的准备。这样就使谈判始终处于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最终在中方一再让步之下俄方也放弃了无理要求。
  《瑷珲条约》签署前,沙俄侵略军先后4次武装航行黑龙江,向黑龙江左岸非法移民6000多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哨所和村屯。在非法占领黑龙江左岸后,沙俄政府决定趁英法联合舰队攻打中国大沽口之际,继续占领黑龙江左岸。1857年6月,沙俄在黑龙江和蒙古边界集结两万多名步兵和骑兵,再由西伯利亚总督与清政府谈判,当中方代表拒绝俄方的无理要求后,俄方代表以最后通牒的方式提出条约的最后文本,并要求第二天必须同意。当夜俄军以武力相威胁:“夜间嘹望夷船,火光明亮,枪炮声不断”,胁迫当时内忧外患的清政府屈服。这样已经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规则,致使条约无效。
  三是在缔结条约的程序上比较两个条约的合法性。条约的缔结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对于缔约程序,国际法上没有硬性规定,一般都参照国际惯例和《条约法公约》在国家内部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内容重要的双边条约通常采用繁复程序,主要包括:1.谈判和议定约文;2.约文的认证;3.签署;4.批准;5.批准书的交换;6.登记和公布。谈判是缔约双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的交涉,是缔约的第一步,谈判通常有宪法规定的拥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或由它授权的代表代为进行。所以谈判开始时,双方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表示该国或国际组织同意其代表完成缔结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审查对方代表全权证书的真实性及内容,特别是授权范围。双方就条约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开始起草约文,完毕后进入约文的认证阶段,即谈判双方确认约文是正确的和标准的,就进入缔约的下一个阶段——签署。签署在一般情况下,除认证约文外,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其约束。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是指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该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行为。如果缔约一方的权力机关根据其内部法程序批准了条约,但并没有把这种同意的意思表示以递交批准书的方式通知给缔约的另一方,这样的批准在国际法上没有批准的效力。条约在批准以后,一般需要互换批准书。这是指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使条约在国际法上约束各缔约方。《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登记和公布已经属于现代国际法的范畴了。
  《尼布楚条约》签订前,双方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了接触,并互相通知派出全权代表进行和平谈判,双方代表的代表权和授权范围是明确的,条约的订立,包括条约的议定、认证、签署、盖印和互换,都遵守国际惯例。以至于一些细节,诸如条约的正式文本使用拉丁文、用拉丁语作外交语言、对双方正式代表给以阁下称呼,都中规中矩。条约最终的内容也是双方政府谈判前就决定接受的,从条约签订后双方对条约的严格遵守上看,双方政府是确切同意和批准了该条约的。
  《瑷珲条约》签订前,中俄边界问题是由驻华全权代表普提雅廷代表俄方与黑龙江将军奕山谈判。“以特派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该国使臣,将乌特河(《尼布楚条约》未确定归属的地区)一处地方,酌量勘定其余所请各条,概行拒绝+。可以看出奕山原被授权与俄国按《尼布楚条约》原则进行谈判,并无改变边界割让土地的权力。所以在谈判前,俄方并没有审查中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完全在中方代表授权范围之外签署了条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未经授权的代表所为,除非当事方事后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普提雅廷在天津乘英、法侵略军攻陷大沽口之际,以代清政府向英、法“说合+的条件,引诱清政府答应俄方要求进行和谈。清政府是在1858年6月14日才知《瑷珲条约》签署的消息和大概内容,马上以上谕通知正在天津与沙俄公使普提雅廷谈判的钦差大臣桂良,不承认这个不具法律效力的草约。随后清政府又多次声明奕山无权定约和条约无效。
  很明显,清政府既没有事后同意奕山超出授权所进行的行为,也没有最后同意缔结《瑷珲条约》,即没有批准该条约,而签署条约除认定约文外,仅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但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起约束。拒绝批准的法律后果是条约不发生效力。
  四是在签订条约后的法律效力上比较两个条约的有效性。《尼布楚条约》是一个平等条约,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体现,史料证明,国际法的一些原则确实在尼布楚谈判中得到了尊重和应用,在内容和程序上基本按照国际惯例,让《尼布楚条约》具有无可质疑的国际法律效力,沙俄不得不完全地从有争议的流域地区撤走,在100多年里,中俄双方都严格地遵守了条约的规定,俄罗斯人一直停留在阿穆尔河流域以外的地区,双方的边境保持了和平。《瑷珲条约》刚一签署,沙俄就成立了“俄中边界委员会”要求划界。但是,由于这个条约并没有得到清政府的最后批准,未予划界,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始终无法得到确认。在《中俄北京条约》中确认了《瑷珲条约》,但由于《中俄北京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也谈不上什么法律效力。俄国十月革命刚胜利时,列宁就向全世界宣布“沙皇俄国从中国掠夺的土地全部归还给中国”。“1919年7月25日人民委员会向中国人民和中国南北政府发表了宣言,讲述了对中国的列宁主义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苏维埃政府指出:它放弃沙皇政府强加于中国的一切条约,放弃势力范围,租界、租借地割地等等。”领土的占领国和领土的被占领国双方都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瑷珲条约》的法律效力自始至终也无法得到确认。
  三、《尼布楚条约》与《瑷珲条约》在国际法上比较的意义
  《尼布楚条约》是我国历史上与西方签订的第一个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平等条约,从法律上肯定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都是中国的领土。条约维护了中俄东段边境100多年的和平。而《瑷珲条约》的严重损失在我国外交史上无可与之比拟,其影响在政治、经济、军事上无论怎么评价都不为过。通过这两个条约签订时的背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力强弱对外交领域的影响有多么巨大,在清朝初年,清政府是一个朝气蓬勃的统治集团,清王朝的综合国力、国防力量日益强大,取得了两次雅克萨自卫反击战的辉煌胜利,赶走了沙俄侵略军,从而在平等的基础上与沙俄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到了晚清时期,清政府政治腐败,国力枯竭,国防薄弱,导致与西方国家外交关系中,无法获得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权益,西方国家也不准备在平等的国际法基础上与中国交往,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领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民族尊严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无数仁人志士为了捍卫祖国领土的完整,马革裹尸、献身疆场,才创下了中华版图,而《瑷珲条约》将广大的领土拱手让人,是清政府丧权辱国的明证。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是外交关系的根本保证。《尼布楚条约》按照国际惯例签订,有利于中俄两国外交关系的长期发展,正如该条约的第三款所言“以往所有的争执,无论其性质如何,今以后永远忘记不计”。这一层完全做到了,中俄两民族未因17世纪的冲突而心怀旧怨。此条约虽未永久有效,但确立了100多年和平友好的基础。而违反国际法规则、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瑷珲条约》,是横在中俄友好关系上的一座大山,是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的明证。
  文章摘自《黑龙江史志》2006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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