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真的不平等吗 合约签订后清政府如何反应
非我族类 2017-07-18
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一共十三款,之所以认为不平等主要是三项内容:第三款割地、第四、六、七、十二以及第五款后半部分的赔款、第九款赦免“汉奸”。十三款中第一款宣布两国和平,第十三款是批准程式,不涉及什么平等不平等,第八款释放英国囚犯这个也是当时国际惯例,第11款要平等国交,这个也没什么不平等。
以上这些条很容易判断平等还是不平等,比较有争议的是另外三款:第二款五口通商;第五款前半部分废除行商;第十款新定税则,这些有关经济贸易的条款很难简单的说是平等还是不平等。
以今天的国际关系来看,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对外贸易方式,是改革开放还是闭关锁关,当然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英国人强制要求中国开放市场无疑是强权的表示。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中国行商制度极大的束缚中国经济发展,行商操纵关税充满灰色收入,外商受害,国家无利,显然应该废除。大清自动内部改革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英国是想强行将中国纳入世界贸易体系,而中国因此找到了一个客观上拜托历史循环的新途径,开启了现代化。因此从短期上来讲,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长期来看,负面作用不断减退,正面作用增加,到了20世纪正面作用越来越明显,中国尝到了全球化贸易的甜头。
那么当时的天朝官员对《南京条约》的签订有什么反应呢?江苏布政使李星沅觉得这件事只能私下解决,“公然大书特书”是不好的,让“夷妇与大皇帝并书”这些都是不好的,关注的还是天朝的面子。在战争紧要关头告病辞职的前江苏巡抚梁章钜看到条约,作为福建人他对福建开放口岸感到非常忧心。
浙江巡抚刘韵珂提出了新一篇的“十可虑”,算得上那个时代的人对《南京条约》最深刻的认识了,比如别的国家效法英国怎么办?英国人这次没有提开放天津,以后会不会有北上之心?以后中英两国再有案件,英国人拒绝不交凶手怎么办?一个没有国际知识的官员对于整个“夷务”的焦虑以提问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是他也没什么办法,只是对战争是打怕了,恐惧再起刀兵。
在天朝专制体制下,臣子的意见无足轻重,关键是大皇帝怎么想。道光皇帝因为拿到一份伪造的英军告示而被迫妥协,1842年8月18日做了一些让步:第一,厦门、宁波、上海准其贸易,但是再次强调不准久据为巢穴;第二福州不准开放,不得已改为泉州;第三香港仍然坚持“赏借”,而不是割让,第四,赔款不再反对。8月22日,收到耆英奏报再次做出让步;9月1日,道光全面让步,但是给了耆英一个很不明确的指示,他觉得这个条约还不能永绝后患,让耆英与英国方面继续谈“一切紧要事件”,和刘韵珂有着惊人相似的看法,但是什么是“一切紧要事件”他也没说清楚。
道光对于条约里面第十款规定的关税等问题似乎没有看懂,谕旨里面的语气甚至觉得有必要写这些条吗?他是因为南京危在旦夕被迫批准的条约,御笔已经签字了居然下令耆英勇什么给条约“添注”的方式去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
1842年9月1日,也就是《南京条约》签订的第三天,耆英在没有收到道光皇帝谕旨的情况下给璞鼎查主动送了照会文件,这次照会酿造了比军事失败更为严重的外交失败。
耆英照会的核心是英方提出了条件,大清已经答应了,为了让条约能够“永久遵行”,清朝方面也有“盟言”。言辞之间有点让英国知恩图报的意思。这个不懂国际外交规则,完全多次一举的行为给中国带来了更大的利益损失,这种“盟言”的表达也有点古代诸侯会盟那种形式,哪有刚刚签约三天就提出这种多此一举的交涉的外交行为呢?
耆英一共提了十三条交涉意见,第一,参考广东模式,允许外国人在五口通商的商管区域内活动,贸易结束后应该回国或者回澳门,这个交涉直接违反《南京条约》第二条英国人可以携带家眷寄居在五个通商口岸,通商贸易无碍。
第二,关于中国商人欠款,只可官方帮着追,不可以官方帮着还。
第三,通商五个口岸可以货船往来;
第四,清朝在沿海驻军和修筑海防工事,英国不应该有所疑虑;这两条完全多次一举,条约没有给英国人这些权利,本身就是你的主权,没有必要和英国人商量。
第五,广东、福建海不知道《南京条约》给了英国人这些条件,如果有冲突不应该成为再开战的理由。
第六,再次确认英国人从南京、浙江、福建、广州等地撤军,这些都是条约已经规定好的,耆英根本没有好好研究条约又提出来。
第七,舟山、鼓浪屿的英军不可以侵夺当地居民,不得对中国商船拦阻抽税,这些《南京条约》也都有规定,耆英不信任英国人又提了一遍。
第八,中英贸易交往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英国商民归英国管,中国的归中国管理。这条提出来就晕头了,居然直接给了英国人治外法权,英国人都没有提出这种要求,居然主动把审判权给了英国人。
第九,中国的奸民一旦犯法,跑到英国货船,兵船上,英国人必须交出来。这条的规定非常的崩溃,等于中国自己放弃了上英国船搜查和逮捕罪犯的权力,英国国旗成了不法之徒的庇护伞,14年后的“亚罗号事件”就是一个案例。
第十,如果其他各国效法英国在除了广州之外的四个口岸要通商怎么办?耆英给了一个别出心裁,荒谬之极的方案,让这些国家去问英国,也就是说法国、美国等过如果想到中国的通商口岸做生意要问英国是否同意。
第十一、福建等地管绶税率不一,要按照广东海关的章程,耆英想用广州模式处理,问题是关税问题不是这么简单,酿造了近代中国史上的关税巨案。
第十二,清朝皇帝已经同意在《南京条约》上加盖国玺,英国也同样应该办理。这条之前谈判没有提国玺一件事情,双方对等交涉。
整个十二条交涉,看得出来耆英本人对《南京条约》的签订并不蛮夷,但是十二条交涉下来也没维护住什么利益,反而交出了治外法权,整个近代中国司法主权沦丧的滥觞。虽然耆英在道光谕旨之前擅自行事,但是道光给出的谕旨基本上也没什么太大差别,整个统治集团都是低智商的昏聩。
真正让道光、耆英等人陷入困境的就是《南京条约》里面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关税等很难说清平等还是不平等的内容,但是《南京条约》无疑标志着真个大清王朝从开国建立起来的那套天朝贸易制度彻底瓦解了,大清进入了条约时代,一种西方社会愿意接受的商业制度开始在中国建立。
手捧着《南京条约》的天朝官员们迷迷糊糊的,他们的面子没了,但是思想还是老的,只是迷迷糊糊的感觉到这个条约好像带来的麻烦更多了,夷人不再只是广州了,分布到了五个口岸,交易不再是指定的行商了,而是自由贸易,那怎么管理?在西方当时的近代文明中,商业行为早就不受政府管理了,只有不犯法,贸易是自由的,天朝体制是一个人身依附管理非常严格的制度,从保甲制度一直到金字塔上面的皇帝,不受管理的人怎么得了?因此按照这个思路,干脆把对英国人的审判权送给英国人自己管理。
大清用自己的天朝逻辑推演和英国人交涉,问题是和他们打交道的是一个殖民经验非常丰富的璞鼎查,于是更大的灾难在后面呢——中英《虎门条约》。
本文为阅读茅海建《天朝的崩溃》读书笔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