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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如何进入北京城?

山南慕北 2015-11-12
北京自来水厂

北京自来水厂
  自来水在北京出现之前,人们的用水大多取自于水井。“胡同”一词在蒙语中即是水井之意。因为大多居民都围绕水井居住,久而久之,居民区也就有了“胡同”的别名。此外,北京与井相关的街道、胡同名称特别多,如井儿胡同、前井胡同、后井胡同、甜水井、苦水井、罗家井、王府井,等等。足以说明“井”在生活中的重要。然而,老北京的井水大多质量并不好。井水碱度高,味道苦,人称“苦水”。只有少数几口井的水质味道甜美,人称“甜水”。这些水井往往控制在负责开凿的“井商”手中。井商可以随意提高水价或者以次充好地向居民出售。而宫廷饮用的水,则需派专人到十多公里外的玉泉山取用。
  另一方面,由于北京气候干燥少雨,而建筑又多为木质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便很难控制。清末,宫廷为了预防火灾,曾于光绪15年(1889年)颁布谕令:11月1日,于武英殿前设激桶处,选苏拉(清宫中的低级杂役人员)200名为激桶兵。激桶就是紫禁城内置的专门灭火之用的大水缸,每逢发生火灾,激桶兵便从水缸内接水灭火。而宫廷以外的消防工作,则主要依靠民间的自愿团体“水会”来进行。然而“水会”并没有太好的装备,只能在发生火灾时提取离事发地较近的井水或河湖水来灭火,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率极低。因此,如何开展迅捷有效的消防工作成为清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
  清末,一些受维新思想和洋务运动影响的人士多次向清政府农工商部建议在京师兴建自来水厂,以解决饮水问题,但并未受到重视。后来由于火灾迭起,无水扑救,才促成自来水的兴建。光绪33年(1907年)秋的一天,慈禧太后在颐和园召见不久前由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调升进京、任军机大臣兼外务尚书的袁世凯。袁世凯进殿不久,就有一小太监匆匆来报,说宫廷某处“走水”(失火),虽然已被激桶兵扑灭,但由于取水缓慢,造成了几处宫殿毁损。
  连日来正为京城屡遭火灾而烦恼的慈禧便问袁世凯:“防火有何良策?”袁世凯立即回答:“以自来水对。”天津早在1903年已有了自来水。袁世凯深知自来水的种种便利,因而胸有成竹。他向慈禧推荐周学熙入京筹办此事。不久,于光绪34年(公元1908)春,由农工商部三位大臣联名上奏,说:“京师自来水一事,于消防、卫生关系最重要。选经商民在臣部禀请承办……”并奏请周学熙来京主持自来水事务。这一次不到十天,即获得慈禧的批准。
  负责自来水事务的,是后来被称为“北国实业巨子”的周学熙。他是安徽建德人,出身名门。他的父亲周鳆协助李鸿章办理洋务30年,官至山东巡抚、两江总督、两广总督。周学熙是光绪年间的举人,任直隶开平矿务局总办,深得袁世凯信任。先后创办启新洋灰公司、滦州煤矿等企业,是民国初期北方财政、实业界的重要代表。曾两度出任北洋政府财政部长。但他对袁世凯称帝并不支持,“坚不附和”,并请病假“远嫌疑以避祸”。值得一提的是,他的侄子周叔弢,也是著名实业家。新中国成立后,他拥护党的各项政策,率先实行公私合营,曾任天津市副市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副主席。
  时年43岁的周学熙并不精通供水工程,但他凭借对国外近代工业文明的了解及多年创办实业积累的经验,奉旨进京后很快拟就了《创设京师自来水公司大概办法》,为水务工作确定了近代化公司制的方向:“定名为京师自来水有限公司,一切按照公司商律办理,以符名实”,并确定公司为“官督商办”,以股份制募集建设资金,拟定募集300万银圆,分30万股,又规定“专招华股”,以保护民族企业权益。农工商部据此奏请皇太后、皇上后,遂即获准。
  “按照公司商律办理”,并不是一句空话。20世纪初,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空前加深,“振兴实业”、“设厂自救”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并掀起了“拒借外债”、“挽回利权”、“自办实业”的运动。全国到处创办股份、合伙或独资经营的新企业。
  为了加强对日益发展的工商业的管理,1903年,清廷派载振、伍廷芳、袁世凯编订商律,于1904年1月颁行了《商人通例》,12月颁行了《公司律》,二者合称《钦定大清商律》。其中第二部分《公司律》基本上仿照日本的商法体系,兼采德国公司法的内容对工商业提供了相当程度上的法律保障。京师自来水公司在一开始即以《公司律》作为经营的基础和框架,既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又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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