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主要的政治机构
山南慕北 2015-11-04
军机处
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其时殿阁衔为四殿二阁,即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原内三院之一的内翰林院则分出另立, 不归内阁。雍正八年(1730年),定内阁为正一品衙门,雍正九年(1731年)增设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或各二人。大学士均加殿阁衔, 成三殿三阁之制, 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体仁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惟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不加殿阁衔。内阁职掌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而票拟本章则是其经常性的任务。
其内部机构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批本处、副本库、饭银库等,各有所司。内阁的职官除大学士(正一品)、协办大学士(从一品)外,还有内阁学士,满六人、汉四人,从二品;侍读学士, 满四人、蒙古二人、汉二人, 从四品; 侍读, 满十人、蒙古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正六品;委署侍读,无定员;典籍,满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 正七品;中书,满九十人、蒙古十八人、汉军八人、汉三十人,从七品;贴写中书,满四十八人、蒙古六人等。另有撰文中书,无定员,由大学士从汉中书内派委。
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 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1911年) 四月,改设责任内阁, 以军机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及协理大臣, 并定内阁官属。至此军机处遂废,而内阁复成中枢机构。
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皇帝离京外出,军机大臣及章京等也须随行,于皇帝驻跸之处,设值房入值,候旨处理机务,称为行在军机处。如皇帝谒陵、热河行围、至盛京或各省巡幸,凡有行宫之处,军机大臣等均于宫门值房入值,或设蒙古包入值;如在行营,则于白布城东门夹道内设蒙古包入值;其在看城等处,则皆于黄布城左右设帐房入值;遇谒慕陵、定陵,俱随入陵寝门。
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其中吏部为六部之首,专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奖惩;户部掌管户籍财经的政令;礼部掌管学校教育、科举考试及礼仪、祭祀等事务;兵部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并兼管邮驿事宜;刑部掌管刑罚及监狱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对死刑案件则会同三法司以定谳;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
全国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1723年)始隶都察院。
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理藩院
清代有一个掌管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构,称为理藩院,与六部同级,它与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称“在京部院”。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十年(186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外务部
外务部是清末负责外交事务的最高机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六月初九日,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基础上,改置为外务部,从而在原有六部一院之外,又新添了一个部级机构,并且位列六部一院之前,由亲王领部务,称总理王大臣,尚书仅等于会办大臣。
其职官初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由皇帝特简;原总理衙门总办章京改为丞参厅左、右丞(三品) 及左、右参议(正四品)各一人;设郎中衔参事四人。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外务部下设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银库等机构,职掌与总理衙门时同。另设丞参厅,其下设俄、德、法、英、日本五处,后改为股,不久俄德合为一股,光绪三十二年将五股合为翻译处,专管翻译东西洋各国文件并负责口译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