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中兴的由来 弘治中兴的政治举措
彼岸花开 2016-05-25
弘治中兴
弘治中兴的由来
1487年明宪宗去世,其子朱祐樘继位,即明孝宗,年号弘治。明孝宗在位期间“更新庶政,言路大开”,使得自明英宗以来的陋习得以去除,被誉为“中兴之令主”。明孝宗先是将明宪宗时期留下的一批奸佞冗官尽数罢去,逮捕治罪。并选贤举能,将能臣委以重任。明孝宗勤于政事,每日两次视朝。明孝宗对宦官严加节制,锦衣卫与东厂也谨慎行事,用刑宽松。明孝宗力行节俭,不大兴土木,减免税赋。明孝宗的励精图治,使得弘治时期成为明朝中期以来形势最好的时期,明史也称明孝宗“恭俭有制,勤政爱民”,在其治理下,弘治一朝期间政治清明,百姓富裕。被称为弘治中兴。
政治举措
明孝宗即位之初,就着手改革弊政。先着手人事安排,后改革政策。他力改成化弊政,其目的还在于解决这些危及统治的社会矛盾问题。不过,起初他的精力主要放在了朝廷要员的人事安排上,待到这些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他便开始注重于对内忧外患的治理。
整顿吏治
清除佞臣
成化时期,许多佞幸小人混入朝中,李孜省以方术、房中术进献皇帝得到宠幸,然后与太监梁芳狼狈为奸祸乱朝政,打击忠臣,扶植朋党。明孝宗即位之后立即逮捕了两人,使文武百官皆感高兴。
接着,明孝宗开始整顿吏制,将成化朝通过贿赂,溜须拍马发迹的官员一律撤换,改革首先从内阁开始,罢免了以外戚万安为首的“纸糊三阁老”。万安遇事除了喊“万岁”,没有半点主张,明孝宗罢免他不久后,和万安一起混日子的尹直也黯然离职回乡,只留下了刘吉。明孝宗看的出来刘吉除了混事,也会干事,接替内阁首辅的刘吉,在弘治年间一反常态,不但时常建言国事,更是对工作极其负责出力。特别是西北的哈密战事,正是在他的统筹下得以圆满解决的。
明孝宗还罢免了大批的“传奉官”,明宪宗时期的得宠的诸多僧道门,也都被赶走,少数罪大恶极的,依法惩治。比如成化年间的和尚继晓,由于仗着明宪宗的宠信,作恶多端,于弘治元年被斩首示众。
斥佞用贤的弘治初政,给成化后期混乱的朝廷打了一针兴奋剂,使明朝有了中兴的希望。后来又去掉佞臣李广。明孝宗对于文臣极其礼敬,也别是对待王恕等老臣以及谢迁、刘健、李东阳几位阁臣,更是体贴备至。
重用贤能
在清洗了诸多混日子的大臣同时,明孝宗大量起用正直贤能之士。象王恕、怀恩、马文升等在成化朝由于直言被贬的官吏;徐溥、刘健、谢迁、李东阳等贤臣。为于谦建旌功祠,使得无论是朝中还是宫中都为之一新,时称朝序清宁。
明孝宗登基后马上召回了王恕,王恕上任后没有辜负明孝宗的期望,在他的主持下开展了官场考察,考察的标准也极其严格:不但经济有问题的要被追查,就连身体不健康不能胜任工作的,也要一概被罢免。仅弘治元年(1488年)从中央到地方经过吏部考察被罢免的官员就多达一百多人。和王恕一样,马文升在部队里面也开展了整顿。除了罢免大批不合格的武馆外,还清理屯田,整顿地方武备,明军的战斗力,一度焕然振作。
正是在王恕和马文升的强力行动下,基层的一批慵懒官员被清除,诸多的才俊良臣得以提拔。
而治水有功的刘大夏于是成为明孝宗身边最受倚重之臣。弘治十五年(1502),刘大夏被拜为兵部尚书,代替了原任兵部尚书马文升。从此以后,明孝宗几乎事事都不能离开刘大夏了。这过度的宠任颇遭物议,有些大臣不平于刘大夏独蒙眷顾,私下里讲些“偏听生奸,独任成乱”之类的话,也传到皇帝耳中,但他只是对刘大夏更为回护。
刘大夏是正直而传统化的官员,他的得以重用固然出于本人极强的办事能力,同时也得之于朝臣们的交荐,当时他是颇具清望的。也正因为如此,刘大夏对弘治后期之治起到了主要作用。
尽管许多官员都有直言上谏,但是刘大夏更能具体细致地道出种种弊端,恐不多见。明孝宗不由叹息道:“朕在位久不能知,何称为人主!” 之后,在朝中掀起了一个揭露弊端、斟酌而行的运动,其结果涉及的不仅有反贪倡廉,而且提出裁革传奉官、控制捐纳等等主张。
当时人称:“上优礼大臣,无大故未尝斥辱。如尚书刘大夏、都御史戴珊辈,往往召至幄中,从容讲论,天颜和悦,真如家人父子。内阁诸臣,皆称为先生。李西涯有诗云:‘近臣尝造膝,阁老不呼名。’盖实录也。”刘大夏、戴珊以及内阁诸臣均为正人,明孝宗身边多正人,佞幸小人便难以得逞。这也使弘治后期政治显得十分谨严有度。
这一年冬天,明孝宗采纳刘大夏建议,将保定班军万人发回原卫团操,引起以私役班军为利的内臣不满,于是有人制造流言蜚语,贴于宫门,诬陷刘大夏。明孝宗对此中因由是非常清楚的,也知内臣贪弊之甚。而刘大夏提及镇守太监一事,也使他想到宫中弊端,此后明孝宗命兵部侍郎同给事中、御史清理裁革,岁省光禄寺金钱八十余万。但是内臣们从此对刘大夏心怀忌恨,这便为他到正德中遭受迫害埋下了伏笔。
限制宦官
鉴于前朝宦官专权乱政的教训,明孝宗对宦官严加管束,东厂、锦衣卫再不敢任意行事,只能奉守本职,因而几任锦衣卫指挥大致都能持法公允,用刑宽松。这是明中后期其他朝代所罕见的现象。
对于宦官的限制,执之最厉者并不止刘大夏。谢迁亦曾言内府宦官索贿之事,明孝宗令撰旨禁约时,谢迁道:“虚言设禁,无益也。须令曹司搜剔弊端,明白开奏,而后严立条禁,有犯必诛,庶民困可苏。”由此诸内府宿弊,多有革除。故嫉之者少。刘大夏虽非阁臣,明孝宗对他的倚靠则不仅限于兵部,至有密帖之谕。
在弘治中兴时期,还留下了一系列忠臣,直臣。例如李东阳,谢迁等等。对于明武宗时期刘瑾乱政在前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官员考核
明朝官员考核分两种,一种是京察,考核在京的五品一下各级官吏,六年一次;一种是外察,三年一次,考核各地的地方官吏,也被成为“大计”。“大计”期初是由各省的按察司负责,但后来御史权力大增,在永乐时期就逐步变为巡按御史和按察司一起负责考核。但是巡按御史毕竟是中央官员,按察司是地方官员,一点地方上相互勾结,巡按御史也是捉襟见肘。弘治八年(1945年)这条规矩被改了,变为各省的巡按御史和巡抚一起来主持考核,以往有地方司法大权的按察司,彻底靠边站。
这样一来,加强的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官员勾结徇私舞弊,而“大计”制度也有变革,一是巡按的考察内容经吏部判定后,方可允许科道言官进行弹劾。二是考核中不合格的官员,可以上书自辩陈述。这样确保中央威权,也防止冤假错案,官员管理审查力度大大加强。
明孝宗还出现了类似今天“内退”的规定,凡主动提出退休的官员,没有年龄限制,即使40岁提出退休也会被批准。
提高办公效率
明孝宗在位期间还大大加强了办公效率,明孝宗规定,凡是交给大臣讨论的奏章,普通内容的,复奏处理不能超过两天;如果事关多个部门,不能超过十天;如果是涉及战争等重大事务的,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天。也就是说十五天里,一件奏章必须处理完毕。
这个规矩定下后,明朝的行政效率大大提高,同时期的几个重要经济决策和改革,也从此快速完成。
勤政廉政
明孝宗
明孝宗图册
明孝宗勤于政事,同时,他又重开了经筵侍讲,向群臣咨询治国之道。他还开辟了文华殿议政,利用早朝与午朝之余的时间,与内阁共同切磋、商议政事。
弘治元年(1488年),他采纳大臣的建议,开设大小经筵, 向群臣咨询治国之道。这一制度是在正统初年制定的,大经筵,每月逢二、十二、廿二日举行,主要是一种礼仪;小经筵又称日讲,君臣之间不拘礼节,从容问答,是重要的辅政方式。大小经筵制度,在明宪宗朝时一度废置。明孝宗开始坚持日讲,不仅早朝每天必到,又在早朝之外,另设午朝,每天两次视朝,接受百官面陈国事。使得大臣有更多的机会协助皇帝办理政务。孝宗还开辟了文华殿议政,其作用是在早朝与午朝之余的时间,与内阁共同切磋治国之道,商议政事。
明孝宗每日清晨视朝,遇雨免朝,仍令有事衙门堂上官由廊庑至奉天门奏事,可以说是无日不视朝。据说他有一首诗,常于病中自诵: 自身有病自心知,身病还将心自医。 心若病时身亦病,心生元是病生时。
由于明孝宗锐意求治,朝廷上下,文武百官纷纷上言,或痛陈时弊,或广进方略。马文升上时政十五事,包括选贤能、禁贪污、正刑狱、广储积、恤士人、节费用、抚四裔、整武备等诸多方面,明孝宗无不大为赞赏,一一付诸实施,这对弘治朝兴利除弊起了积极的作用。
力求节俭
明孝宗力求节俭,减少皇宫的开支与供奉,仅皇宫的太监、宫女等各色人员,比明宪宗时期减少了一大半,宫廷开支最俭约的时候,只有成化年间的六成。还停止各类奢靡活动,不大兴土木,主张节约费用,各色的民间采办也都叫停,缓解人民负担。他屡次下诏,禁止宗室、勋戚侵占民田,鱼肉百姓;还多次下诏减免一些地方的夏税、秋税。这些都十分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正统、成化年间,农民起义不断,有几次声势还相当大,而弘治一朝却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明孝宗在生活上也注意节俭,弘治元年(1488年),出使明朝的朝鲜使臣曾对朝鲜的国王说: “先皇帝(宪宗)或于用人,间以私意,今皇帝(明孝宗)则铨注登庸一出于正。又性不喜宝玩之物,虽风雪不废朝会,临群臣皆以丧服,惟祀天祭用黄袍,臣等慰宴时不奏乐,不设杂戏,劝花置于床上而不簪。大抵先皇帝弊政一切更张矣。”
明宪宗生前爱穿用松江府所造大红细布裁制的衣,每年要向那里加派上千匹。而这种织品,用工繁浩,名虽为布,实际却用细绒织成。明孝宗当时还是太子,内侍给他送来新裁制的衣服。他说:“用这种布缝制的衣服,抵得上几件锦锻衣服。穿它,太浪费了。”遂谢而不用。他当了皇帝后,下令停止为皇宫织造此布。
明孝宗“恭俭有制,勤政爱民”,其中可能有溢美之词,不过,与前后几朝相比,弘治时期的朝政的确算是清明的。
注重司法
明孝宗重视司法,他令天下诸司审录重囚,慎重处理刑事案件。弘治十三年(1500年),制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五年(1502年),编成《大明会典》。删除了原《大明律》中多项残暴的法令,倡导宽仁治国,减轻刑罚。他命内外慎刑狱,任用的执法官吏比较贤明公正。
《问刑条例》正对《大明律》中与现实不符的状态,增补二百七十多条条例。作为大明法律的重要补充,从此律例并行更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由明至清的一个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