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对子女继承权方面有哪些保护条款
新之助 2016-03-04
大明令
明代划分了继承人顺序。无疑是所有前朝继承权原则的又一大进步。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财产继承方面,明代法律贯彻保护直系卑亲属继承权的原则。明朝法律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仅局限在直系卑亲属(包括血亲和拟制)内。 第一顺序是亲生子,第二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养子,第三顺序是女儿。 对于继承的份额,明朝采取了“长幼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
由此可见,明朝法律完全排斥了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继承遗产的可能性,着重保护被继承人后代的继承权。 同时鼓励无亲生子的家庭收养养子,作为接续香火、继嗣祖先的义务承担者。 这种保证死者财产不被其他旁系亲属瓜分的法律规定,反映了明朝财产私有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化。
二是对婚生、非婚生、私生子女的权力加以保护。
《大明令·户令》:“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透过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明朝法律对子女继承权问题,已经颇具现代意味,颇具进步意义了。能够对对妻、妾、婢生之子一律平等对待,甚至是“奸生”之子,也没用排斥在外,还是比较合理人性的,还是较为完整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