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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末年官员的集体腐败严重到什么地步

新之助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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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
  众所周知,大明缔造者朱元璋平生最看不得官员贪污,而他又给官员们设定了低得可怜的报酬。故在他身后,其子孙们通过变通的方式,给大小官员增加了许多额外收入,这些收入往往被笼统地称为陋规,处于半合法地位,其数额常常是工资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按理,官员们的日子应该很好过了,但人是不知满足的动物,更何况每逢改朝换代之时,约束人心与行为的道德伦理,往往会被及时行乐的欲望所击溃。当“千里做官只为财”、“纱帽下面无穷汉”之类的理念成为官场上下奉行的人生准则时,即便朱元璋重生,使用更加严厉的酷刑,恐怕对中国古代“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吏治也会束手无策。
  因为,透过史料我们不难看出,晚明官员们的黑色收入,除了历朝历代都免不了的下级向上级打点进贡,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国家款项这种普遍性贪腐外,还存在许多闻所未闻、鲜为人知的捞钱方式、敛财手段。
  应当承认,当时贪官集体腐败的方法之繁复、手段之卑劣、名目之荒谬,我们是无法把握全面的,只能挂一漏万,点到为止。现将笔者在正史野史及民间笔记中所能看到的一些情况浮光掠影地罗列如下:
  历来官员的结构和职级都是呈金字塔型的,处于中上端的中高级官员,并不直接与民间打交道,他们是”管官的官“。这些人的贪腐大致有两个途径:其一,直接从他们掌控的国家资源中“化公为私”或截留好处;其二,他们掌握着下面官员的升迁奖惩,下级自然免不了要向他们馈送行贿。至于金字塔下端的低级官员及吏胥,他们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既是“ 被管的官”,也是民众的“老爷官”。这批人的贪腐途径也有两条,其一,和中高级官员一样,直接从掌控的国家资源中侵吞或盘剥;其二,通过种种方法,从老百姓身上巧取豪夺。因而,无论官职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贪婪心蒙住了良心、廉耻心迷失了理智,都可能成为“喂不饱的贪婪野兽”。
  晚明官员集体贪腐,常常使用的手段,除了上述的方法外,还“创造”了很多我们想都没有想到的途径和方法。比如:
  利用“驿站”大发横财。驿站的设立,在古代由来已久。明朝驿站的维护和运行,都由民户按田粮的多寡来负担。明初对官员免费使用驿站有严格的规定,加上吏治甚严,几乎没有官员胆敢以身试法,驿户们的日子还算勉强过得去。但到了百患丛生的晚明,许多根本没有资格享受驿站的官员甚至家属,纷纷染指。一是利用驿站的免费运输,除了运送自己的行李外,还给其他商家承运物资。故每有官员过驿,则出现“轿或一二十乘,扛或八九十抬,多者用夫二三百名,少者用马四五十匹,民财既竭,民用亦疲”的局面。二是不喜欢骑马或不会骑马的官员,大多数出行靠坐轿子。因没骑马,要向驿站收取“马干银”(意思是我没骑你的马,你得把那笔省出来的钱给我)。偶尔有官员骑马,则要向驿站收取“惜马钱”(意思是我骑了你的马,才使得你的马有了用武之地)。一旦驿站不交纳这笔千奇百怪的费用,官员们就会想尽办法折磨周遭农民提供的马匹,要么割马耳,要么断马尾,甚至把马折磨死。而民众到驿站当差,为来往官员免费服务,本就是一种徭役,包含不公平不合理的成分,却还要受到如此这般的折磨与伤害,自然是能躲就躲、能逃就逃。以致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感叹,如此勒索的结果是使得大多数地方的驿传“十夫九逃,十马九缺”。
  利用“马政”吃拿卡要。明朝时中央政府的太仆寺(约略相当于今天的畜牧局,职掌马政),也不直接养马,而是把国家的马匹分散到老百姓家中寄养。按明初的规定,凡是为政府代养马匹的马户,国家要半免或全免其赋税,并划给相应的草场,但后来也成了一纸空文。晚明时期,养马户也只剩下了义务而没有丝毫的权利。更要命的是,凡马户代养的马匹及所生马驹,以及国家临时交付寄养的马匹,一旦死亡,马户须无条件赔偿。这样一来,那些太仆寺及其下属机构的官员们,负责为这些马匹进行印烙和点验时,就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致出现了“养马之费什一,为马而费者恒什九”,其大意是,养马本身需要10两银子,那么为了让马通过验收而向官员行贿的钱至少得90两。于是乎,晚明时期马户的负担,相当于朱元璋时期的10倍。
  利用“火甲”转嫁负担。“火甲”是一种由城市民众负担的负责消防和治安的差役,约略相当于今天的联防队。其实,凡是参与了此事的人,乃不折不扣的苦差事。首先,政府需要采买各种物品,一般都要打到这些更夫身上,称之为“纸笔灯烛钱”。在南北两京,夜间巡逻的锦衣卫每晚的夜宵,也由更夫们负责提供,若招待不周,非打即骂,“害甚于资,贫民苦之”。而一旦遇到命案,长时间不结案,总甲交不了差,只得求爷爷告奶奶地奔走于各个衙门,又免不了得上下使钱。
  利用“铺行”大肆敛财。按明初规定,全国的商户都有向政府提供各种物品的义务。当然,商户向政府供货,政府也必须付费。具体做法是,一个地方的商户,按规模分为各种等级,或一年一轮,或一月一轮,轮番充任当行买办(替国家采购)。在今天看来,这是一项很有油水的差事,不过在明朝尤其是晚明,商户们无不将其视为畏途。主要问题是,其一,买办在为政府各部门,以及为皇室提供服务的内廷采购时,无不是先办事后结账。但所谓的结账,运气好的商户,拖上三五年,或许会得到一半或1/3的货款;运气不好的话,就可能成为一笔坏账,自掏腰包替政府买单,买办只能敢怒不敢言。其二,采购好的物品,会通过验收官装模作样的查验。一旦没有行贿,再上等的商品也会被判定为“不中程”,即不合格。此时所谓不合格的商品原物退回还是其次,重要的是,商户轻则会遭一顿暴打,重则被扔进大牢。故而,在这种无所不用其极的敲诈之下,一旦不幸轮值出任当行买办,也就离家破人亡不远了。
  为此,大学士高拱在给皇上的奏折中感慨地写道:“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苦于道者,有剃发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复有矣。”虽然高层已意识到这种敲骨吸髓的盘剥对民众的巨大伤害,但终明一代,类似弊病不但没有根除,反而随着这个王朝末日的临近而更加丧心病狂、变本加厉。
  很显然,我们以上所罗列的只是实际情况的九牛一毛,真实的状况肯定比这严重得多。因为历史不能虚构,在笔者未发现新的记载前,只能这样蜻蜓点水了。

关键词: 明朝 腐败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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