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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养老有啥规定 明朝养老的措施有哪些

新之助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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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赐养老铜牌
  可以说,中国古代一直很强调“孝道”,而养老又是孝道的极重要的组成部分。故养老问题,深受历朝历代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据史料分析,针对庶民阶层实施养老措施并不是明代的独创,而是历代王朝相传的一项治国政策。早在先秦时期开始,就有了对养老方面的记载。到了秦汉时期,明确规定,赐高年者酒肉,时加存问,对孤老给予米棉,对家中父母年迈的罪犯进行赦免。在汉高祖时还设立了“三老”,稳定社会秩序,咨询地方政务。隋唐时期,更是继承了以往朝代的养老政策。炀帝常宴天下耆旧,并“颁赐各有差”。唐朝时,进一步有所发展,开始经常对老年人赐以粟帛,如贞观年间,还特例“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以对老年优养。元朝的养老政策带有了民族特征,除了普遍性的对老年人赐以粟帛,还特别对女真老人赐帛酒,对蒙古高年赐以绘帛,州县耆德则给予旌表,免其家杂役。
  那么,明代又是怎么做的呢?《明史.食货志》记载:“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说的是年纪到了六十岁以上的人就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养老保障。透过史料,我们可以看到,明朝对老年人的保障分如下几个层次:
  一是充分发挥老年人阅历丰富、经验丰富的特长。朝廷在提倡社会上要尊敬老人的同时,也对老年人多加任用,借以完善自己的统治。事实上,在明初的中央与地方统治中,官府都很注重对老年人的任用。太祖时“里设老人,选年高德劭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诉。”这是通过任用老年人,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以帮助统治者管理民诉、民俗、农桑、水利、治安等各方面的事务并利用他们维持教化,维持社会秩序,以构建安定与和谐的社会。
  二是依据老年人生活状况不同,给予物质支持或精神安慰。针对穷人和富人的养老需求不同,明朝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洪武十九年(1386),诏“所在有司,审耆老不系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匹、絮五斤。虽有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这种区别不同经济情况、不同生活条件的各取所取之方法养老,颇具合理性。
  三是有意安排官吏看望慰问老年人,以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在明朝许多时期里,都有“有司存问”做法。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诏有司存问高年。永乐二十二年(1424),令民年八十以上者,时加存问。万历十年(1582),遣官存问高年。甚至朝廷还会遣派专使存问路经之地的高年老人。如明成祖永乐七年(1409),“二月乙亥,遣使于巡狩所经郡县存问高年,八十以上赐酒肉,九十加帛”。政府的带头做法,无疑为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心起到了较好作用。
  四是提倡乡宴按尊幼次序安排席位饮食品种,表明对老人尊敬。明朝政府曾有明确规定:“乡饮之设,所以尊高年,尚有德,兴礼让”。这些举措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整个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五是免除老年人极其家丁的赋役,使老人家庭减轻负担。此规定从朱元璋执政时开始。洪武元年八月昭告天下:“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其后几任皇帝也延续了这一政策。永乐二十二年(1424),又将保障范围扩大至----“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都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赈给。” 到天顺八年(1464)进一步规定,“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类似侍丁差役免除政策,相当于国家赋役的减少,实质上是国家对家庭养老保障的一种变相资助。
  还有许多做法,就不一一枚举了。仅从以上各点即可窥见一斑,明代已经很重视养老问题。虽然这些规定和措施,还不成熟,还不完整,还处在人为因素,但毕竟走入了可喜的一步。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

关键词: 明朝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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