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御史普遍的生活水平如何
新之助 2016-03-01
明朝御史
在古代,御史作为司法官吏(类似于今天的纪检干部),权力很大,具有决定别人前程甚至生死的大权,因此,御史素质的高下,对其他人的命运会产生很大影响。也因而明朝的法律对御史有着严苛的规范,对于有过失的御史,处罚也特别严重。 《世法录》一书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洪武十五年(1382年)五月,有个叫雷励的御史,在审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错把一个本来无罪的人判了罪。此事后来传至朱元璋那里,朱皇帝大发雷霆,当即破口大骂道:“朝廷的法度能让坏人伏法,也能让好人受利。一旦评判有误,就让老百姓没了依靠。你作为御史,执法不公,还想怎样还人清白,万一你判了人家死罪,那人家还能再活过来吗?”之后,朱元璋便将雷励交给司法机关,堂堂御史因此成为阶下囚。可见,明朝的法律对御史有着严苛的规范,对于错案的追究亦很严厉,办错了案或制造了冤假错案,就得承担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雷励因办错案而被治罪是罪有应得的话,那么另一个叫谢瑶的御史受处罚就有点委屈了。据说,谢瑶是因为写错了字而获罪。明代御史有权向朝廷推荐人才,据《梦余录》一书记载,宣德年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书上把被推荐者的姓氏写错了,奏书呈给皇上后,他发现自己写错了,便又上了一份奏书,将错处改了过来。宣宗皇帝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气,对吏部官员说:“古人写简牍都心存恭敬谨慎之心,当年石庆书‘马’字缺了一个点儿,就被吓死了。现在我们的这位御史推荐人才都不知道人家的姓,又怎么能了解他的才学呢?这样轻率的人怎么配当御史呢?”于是,宣宗下令,免去谢瑶御史之职,且不许在朝中留任,贬到荒蛮的交趾大蛮县(今越南北部)做知县。 明宣德十年(1435年),宣宗下旨给都察院:“(被荐者)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意思即是说:你御史举荐了某人,这个人任职后,如果不称职或者说有腐败,就要追究你的连带责任,追究你的失察之罪!
这一招实在厉害,仔细想想不太合理:如果在举荐时,举荐人就已经得知被荐人有问题,却仍然让其带病赴任或升迁,那当然应该追究失察之责;但人都是会变的,存在决定意识,被荐人当时可能是清官,后来到了新的岗位,权势变化后,出现贪赃枉法的行为,这种转变应该与举荐人无关。
由此可见,在明朝当个御史,虽然表面光鲜,其实日子很难过。如果用一句话来形容他们的心态,那就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种滋味的确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