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一大宣言原文全文 国民党一大党章原文全文
非我族类 2018-01-04
国民党一大宣言原文全文
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
1924年1月31日
一、中国之现状
中国之革命发韧于甲午以后,盛于庚子,而成于辛亥,卒颠覆君政。夫革命非能突然发生也。自满洲入据中国以来,民族间不平之气,抑郁已久。海禁既开,列强之帝国主义如怒潮骤至,武力的掠夺与经济的压迫,使中国丧失独立,陷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满州政府既无力以御外侮,而钤制家奴之政策,且行之益厉,适足以侧媚列强。吾党之士,追随本党总理孙先生之后,知非颠覆满清,无由改造中国。乃奋然而起,为国民前驱;激进不已,以至于辛亥,然后颠覆满洲之举,始告厥成。故知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循是以进,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以屹然于世界。
然而当时之实际,乃适不如所期,革命虽号成功,而革命政府所能实际表现者,仅仅为民族解放主义。曾几何时,已为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此种妥协,实间接与帝国主义相调和,遂为革命第一次失败之根源。
夫当时代表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者,实为袁世凯。其所挟持之势力,初非甚强,而革命党人乃不能胜之者,则为当时欲竭力避免国内战争之延长。且尚未能获一有组织、有纪律、能了解本身之职任与目的之政党故也。使当时而有此政党,则必能抵制袁世凯之阴谋,以取得胜利,而必不致为其所乘。夫袁世凯者,北洋军阀之首领,时与列强相勾结,一切反革命的专制阶级,如武人官僚辈,皆依附之以求生存。而革命党人乃以政权让渡于彼,其致失败,又何待言?
袁世凯既死,革命之事业仍屡遭失败,其结果使国内军阀暴戾恣睢,自为刀俎,而以人民为鱼肉,一切政治上民权主义之建设,皆无可言。不特此也,军阀本身,与人民利害相反,不足以自存。故凡为军阀者,莫不与列强之帝国主义发生关系。所谓民国政府,已为军阀所控制,军阀即利用之结欢于列强,以求自固。而列强亦即利用之,资以大借款,充其军费,使中国内乱纠缠不已,以攫取利权,各占势力范围。
由此点观测,可知中国内乱,实有造于列强,列强在中国利益相冲突,乃假手于军阀,杀吾民以求逞。不特此也,内乱又足以阻滞中国实业之发展,使国内市场,充斥外货。坐是之故,中国之实业,即在中国境内,犹不能与外国资本竞争。
其为祸之酷,不止吾国人政治上之生命为之剥夺,即经济上之生命亦为之剥夺无余矣。环顾国内,自革命失败以来,中等阶级濒经激变,尤为困苦。小企业家渐趋破产,小手工业者渐致失业,沦为游氓,流为兵匪。农民无力以营本业,以其土地廉价售人,生活日以昂,租税日以重。如此惨状,触目皆是,怎得不谓已濒绝境乎?
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后,以迄于今,中国之情况不但无进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势。军阀之专横,列强之侵蚀,日益加厉,令中国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狱。此全国人民所为疾首蹙额,而有识者所以彷徨日夜,急欲为全国人民求一生路者也。
然所谓生路者如何乎?国内各党派以至于个人既外国人多有拟议及此者,试简单归纳各种拟议以一评骘其当否,而分述于下:一曰立宪派此派之拟议,以为今日中国之大患在于无法,苟能藉宪法以谋统一,则分崩离析之局庶可收拾。曾不思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迩者曹锟以非法行贿,尸位北京,亦尝藉所谓宪法以为文饰之具矣;而其所为,乃与宪法若风马牛不相及。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外。不特此也,民众果无组织,虽有宪法,即民众自身亦不能运用之,纵无军阀之摧残,其为具文自若也。故立宪派只知要求宪法,而绝不顾及将何以拥护宪法,何以运用宪法,即可知其无组织、无方法、无勇气以真为宪法而奋斗。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
二曰联省自治派此派之拟议,以为造成中国今日之乱象,由于中央政府权力过重,故当分其权力于各省,各省自治已成,则中央政府权力日削,无所恃以为恶也。曾不思今日北京政府权力,初非法律所赋予,人民所承认,乃由大军阀攘夺而得之。大军阀既挟持其暴力,以把持中央政府,复即利用中央政府,以扩充其暴力。吾人不谋所以毁灭大军阀之暴力,使不得挟持中央政府以为恶,乃反欲藉各省小军阀之力,以谋减削中央政府之权能,是何为耶?推其结果,不过分裂中国,使小军阀各占一省,自谋利益,以与挟持中央政府之大军阀相安于无事而已,何自治之足云?夫真正的自治,诚为至当,亦诚适合吾民族之需要与精神。然此等真正的自治,必待中国全体独立之后始能有成,中国全体尚未能获得自由,而欲一部份先能获得自由,岂可能耶?故知争回 自治之运动,决不能与争回民族独立之运动分道而行,自由之中国以内始能有自由之剩一省以内所有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惟有于全国之规模中始能解决。则各省真正自治之实现,必在全国国民革命胜利之后,亦已显然,愿国人一思之也。
三曰和平会议派国内苦战久矣,和平会议之说应之而生。提倡而赞和者,中国人有然,外国人亦有然。果能循此道而得和平,宁非国人之所望?无如其不可能也。何则?构成中国之战祸者,实为互相角立之军阀。此互相角立之军阀,各顾其利益,矛盾至于极端,已无调和之可能,即使可能,亦不过各军阀间之利益得以调和而已;于民众之利益,固无与也。此仅军阀之联合,尚不得谓为国家之统一也。民众果何需于此乎?此等和平会议之结果,必无以异于欧战议和所得之结果。列强利益相冲突,使欧洲各小国不得和平统一。中国之不能统一,亦此数国之利益为之梗也。至于知调和之不可能,而惟冀各派之势力保持均衡,使不相冲突以苟安于一 时者,则更为梦想。何则?盖事实上不能禁军阀中之一派不对于他派而施以攻击。且凡属军阀莫不拥有雇佣军队,推其结果,不能不出于争战,出于掠夺。盖掠夺于邻省,较之掠夺于本省为尤易也。
四曰商人政府派为此说者,盖鉴于今日之祸,由军阀官僚所造成,故欲以资本家起而代之也。虽然,军阀官僚所以为民众厌恶者,以其不能代表民众也,商人独能代表民众利益乎?此当知者一也。军阀政府托命于外人,而其恶益著,民众之恶之亦深。商人政府若亦托命于外人,则亦一邱之貉而已。此所当知者二也。故吾人虽不反对商人政府,而吾人之要求,则在于全体平民自己组织政府,以代表全体平民之利益,不限于商界。且其政府必为独立的不求助于外人,而惟恃全体平民自己之意力。
如上所述,足知各种拟议,虽或出于救国之诚意,然终为空谈;其甚者则本无诚意,而徒出于恶意的讥评而已。
吾国民党则夙以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生路。兹综观中国之现状,益知进行国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详阐主义,发布政纲,以宣告全国。
二、国民党之主义
国民党之主义维何?即孙先生所提倡之三民主义是已。本此主义以立政纲,吾人以为救国之道,舍此末由。国民革命之逐步进行,皆当循此原则。此次毅然改组,于组织及纪律特加之意,即期于使党员各尽所能,努力奋斗,以求主义之贯彻。去年十一月廿五日孙先生之演说,及此次大会孙先生对于中国现状及国民党改组问题之演述,言之綦详。兹综合之,对于三民主义为郑重之阐明。盖必了然于此主义之真释,然后对于中国之现状而谋救济之方策,始得有所依据也。
(一)民族主义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 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一方面: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华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复从而包围之。故当时民族主义运动,其作用在脱离满洲之宰制政策,与列强之瓜分政策。辛亥以后,满洲之宰制政策,已为国民运动所摧毁;而列强之帝国主义则包围如故,瓜分之说,变为共管。易言之,武力的掠夺,变为经济的压迫而已。其结果,足使中国民族失其独立与自由则一也。国内之军阀既与帝国主义相勾结,而资产阶级,亦眈眈然欲起而分其*#余,故中国民族政治上经济上皆日即于憔悴。国民党人因不得不继续努力,以求中国民族之解放。其所恃为后盾者实为多数之民众:若智识阶级、若农夫、若工人、若商人是已。盖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其在实业界,苟无民族主义,则列强之经济的压迫,自国生产永无发展之可能。其在劳动界,苟无民族主义,则依附帝国主义而生存之军阀,及国内外之资本家,足以蚀其生命而有余。故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于反帝国主义而已。帝国主义受民族主义运动之打击,而有所削弱,则此多数之民众,即能因而发展其组织,且从而巩固之,以备继续之斗争。此则国民党能于事实上证明之者。吾人欲证实民族主义,实为健全之反帝国主义,则当努力于赞助国内各种平民阶级之组织,以发扬国民之能力。盖惟国民党与民众深切结合之后,中国民族之真正的自由与独立始有可望也。
第二方面:辛亥以前,满洲以一民族宰制于上,具如上述。辛亥以后,满洲宰制政策既已摧残无余,则国内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结合,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所要求者即在于此。然不幸而中国之政府乃为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据,中国旧日之帝国主义死灰不免复燃,于是国内诸民族因以有机陧不安之象,遂使少数民族疑国民党之主张亦非诚意。故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今国民党在宣传主义之时,正欲积集其势力,自当随国内革命势力之伸张,而渐与诸民族为有组织的联络,及讲求种种具体的解决民族问题之方法矣。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要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二)民权主义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
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三)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举此二者,则民生主义之进行,可期得良好之基矗于此犹有当为农民告者: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济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又有当为工人告者:中国工人之生活绝无保障。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凡此皆民生主义所有事也。
中国以内,自北至南,自通商都会以至于穷乡僻壤,贫乏之农夫,劳苦之工人所在皆是。因其所处之地位,与所感之痛苦,类皆相同。其要求解放之情至为迫切,则其反抗帝国主义之意亦必至为强烈。故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 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盖国民党现正从事于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质言之,即为农夫工人而奋斗,亦即农夫工人为自身而奋斗也。
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其真释具如此。自本党改组后,以严格之规律的精神,树立本党组织之基矗对于本党党员,用各种适当方法,施以教育及训练,使成为能宣传主义,运动群众,组织政治之革命的人才。同时以本党全力,对于全国国民为普遍的宣传,使加入革命运动,取得政权,克服民敌。
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之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人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
三、国民党之政纲
吾人于党纲,固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一步之救济方法。谨列举具体的要求作为政纲,凡中国以内,有能认国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与明辨而公行。
甲、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窃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负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体团(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因困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对内政策
(一)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各县之天灾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10%,不得超过于百分之50%。
(四)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厘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注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
(九)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正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一)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二)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
(十三)励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四)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得依报价收买之。
(十五)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
国民党一大党章原文全文
《中国国民党党章》是中国国民党的章程,1924年1月28日国民党一大通过,至2013年11月10日共修改19次,计有14章43条。
前言
中国国民党,系总理孙中山先生创立,历经艰难险阻,领导国民革命,建立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由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而中国国民党,一脉相承,历久弥新,而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本党)为民主的、公义的、创新的全民政党。本党基于三民主义的理念,建设台湾地区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实现中华民国为自由、民主、均富和统一的国家。
第二条
本党结合全国及海外信仰三民主义之同胞为党员,恪遵总理 总裁与蒋故主席 经国先生之遗教,融合族群,团结全民,复兴中华文化,实行民主宪政,反对共产主义,反对分裂国土,并坚定「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信念,共同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
第三条
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
第四条
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
第五条
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后,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
第六条
本党之社会关系,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第二章党员
第七条
凡信仰三民主义,愿遵行本党党章及党员守则者,得依规定申请入党,经本党核可后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之。不具中华民国国籍者,认同三民主义,志愿与本党共同致力国家和平发展者,均视为本党之精神党员。
第八条
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中,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三、经本党提名或许可参加各种公职人员选举者,有受本党辅选之权。
四、有向组织提出党政兴革意见之权。
党员依规定缴纳党费,始得行使上述权利。
第九条
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宣扬三民主义,贯彻本党主张,支持本党政策纲领。
二、出席党的会议,参加党的活动,依规定缴纳党费。
三、实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四、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
五、积极结合党友。
六、介绍优秀人士入党。
七、支持本党对各种选举提名的候选人。
第十条
为加强党的组织,应每四年举行党籍总检查,必要时得举行党员总登记,其办法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党组织系统及权力机关如下:
一、中央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中央委员会。
二、直辖市、县(市)级委员会。
三、区级委员会,下设区分部委员会、小组。
本党除依地区建立各级党部外,得酌设专业党部,其组织系统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二条
本党在海外地区之组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三条
本党在大陆地区之组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四条
本党为执行重要任务,对各种党部应统合运用,并视工作需要,得于各种团体机构设置党团,其办法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四章总理
第十五条
本党以创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孙中山先生为总理。
第五章总裁
第十六条
本党以继承总理领导革命之蒋中正先生为总裁。
第六章主席
第十七条
本党置主席一人,由全体党员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
主席之选举,应于任满当年应召开之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三个月前,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同时办理。
本党置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任命之。
主席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职之时止。
新当选主席于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就职。
本党党员为总统时,自其就任总统之日起即兼任本党主席,卸任总统时亦同免兼任之,不适用本条相关选举产生及任期之规定。新任主席就职,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时届满。
主席综理全党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常务委员会)之主席;副主席襄赞主席处理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当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之,并于三个月内按第一项规定选举新主席,补足原任所遗任期。补选之新主席应提名副主席若干人,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任命,不受第三项规定之限制。
主席缺位而所遗任期不足一年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职之时止。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得提名副主席,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任命,并于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提请追认,不受第三项规定之限制。
主席选举办法及副主席同意任命办法另定之。
第七章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四年,其组成如下:
一、由各级党部选举之代表。
二、中央委员。
三、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定之代表。
前项第一款选出之代表,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党员之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代表总名额百分之四十;劳工、农民、渔民、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五人;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代表总名额四分之一;青年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代表总名额百分之十。前项二、三两款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三分之一。
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日期及重要议题,须于两个月前通告全体党员。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直辖市及县(市)级党部半数以上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之主要职权如下:
一、修改党章。
二、决定政策纲领。
三、检讨中央委员会之工作。
四、讨论党务与政治议题。
五、同意任命本党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过或追认本党主席提名之中央评议委员。
七、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
九、通过本党提名之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第八章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置委员二一0人、候补委员一0五人,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中央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排名顺序递补。
前项中央委员,青年、妇女、海外地区及弱势团体之党员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委员总名额百分之四十;劳工、农民、渔民、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三人;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委员总名额四分之一;青年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委员总名额百分之十。
海外地区党员当选中央委员之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委员总名额百分之四。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之,中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中央委员半数以上请求时,得召集中央委员会临时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定之。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之决议,并对外代表本党。
二、讨论及处理党务与政治事项。
三、组织各级党部并指挥之。
四、培训并管理党的干部。
五、执行党的纪律。
六、筹集并支配党务经费。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执行职务,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十九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选任常务委员三十二人,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中央委员中票选之。
二、指定常务委员七人,由主席指定本党籍政务官同志五人、本党青年团总团长及本党全国青年工作总会总会长担任。全国青年工作总会总会长选举办法另订之。
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之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常务委员总名额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应至少二人,含一名不具现任中央公职人员身份者;劳工、农(渔)民、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一人;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中央常务委员总名额四分之一。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中央常务委员出缺时,依当任中央常务委员选举得票高低顺序递补。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央委员会组织设政策委员会、组织发展委员会、文化传播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研究院及考核纪律委员会等六个单位,各置主管一人,其任命方式,均以中央委员会组织规程定之。
本党设青年团,以在学青年为成员,由选举产生总团长,其章程及团长选举办法另定之。
中央委员会特设廉能委员会,于直辖市、县(市)委员会特设廉能小组,其设置办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中央置评议委员若干人,经 总裁聘任者继续连任,余由本党主席聘请,提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或追认之,其职权如下:
一、关于党政重要兴革之评议及建议事项。
二、关于本党党员之政治言行是否合于本党主义、政策纲领之监察事项。
三、关于重大纪律案件之监察事项。
四、本党主席谘商事项。
五、党务经费之监督事项。
中央评议委员以会议方式行使职权;其决议事项由本党主席交中央委员会处理之。
中央评议委员会议,置主席团主席若干人,主持会议,其人选由本党主席提出,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
中央评议委员会议规程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九章直辖市 县(市)级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直辖市、县(市)级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执行上级党部之指示。
二、组织所属党部并负责其所辖范围内党的设计、指导直辖市、县(市)统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从政、从业同志执行党的决策。
四、联络并团结所在地区社会各阶层人士,支持本党主张,贯彻本党政策。
五、辅导党员开展社会关系,推进地方应兴应革事宜。
六、培训并管理所属干部。
七、在各种选举中,策划并辅导本党候选人竞选。
八、执行党的纪律。
九、筹集并支配党务经费。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县(市)级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执行党的任务,并视需要得置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直辖市、县(市)级党部置评议委员,由上级党部遴聘。其设置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章区级委员会、区分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区级委员会以乡镇(市、区)级行政组织为单位,区分部委员会以村里行政组织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区级委员会、区分部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执行上级党部之指示及本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之决议。
二、建立党的组织,并指导支援其活动,开展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建设。
三、培养并管理本区干部。
四、实施党员教育,培养党性、党德,增进组织意识。
五、宣传三民主义及本党政策,反映民情民隐,掌握社会脉动,扩大结合群众。
六、在各种选举中,策划并辅导本党候选人竞选。
七、执行党的纪律。
八、筹集并支配本级党务经费。
区级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各委员会委员互选之,必要时得由上级指派之,负责执行党之任务。
区分部委员会置常委一人,由党员选举产生,必要时得由上级指派。
小组置小组长一人,由党员选举产生,必要时得由上级指派。
第十一章干部与任期
第二十九条
凡本党干部应奉行三民主义,贯彻本党政策,团结党员及群众为完成党的使命而奋斗。
第三十条
本党干部分为党务干部、政治干部、社会干部,其选拔、训练、任用及考核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三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及领导干部应负责保举各类优秀人才,予以教育、训练、培植与运用,使人才归于本党;并积极鼓励党员发挥专长,义务为党服务。其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任期如下:
一、中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任期二年,自第十九届第三任起适用;第十九届第二任任期仍为一年。
二、中央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三、直辖市、县(市)级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
四、区级委员会委员、区分部常委、小组长任期二年。
候补委员任期与委员同。
各级委员会因故延期改选时,其委员之任期延长至次届委员会成立之日为止。
情形特殊之党部,其委员任期由中央委员会另行定之。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开会时,候补委员得列席会议,委员缺席时,得由列席候补委员依次照额递补,在会议中有临时表决权,但候补委员有表决权者,不得超过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二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凡党员奉行三民主义、遵守党章、贯彻党之政策纲领、服从党之决议、增进党之利益、维护党之声誉,着有绩效或贡献者,由权责单位予以奖励,其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五条
党员有下列行为者,为违反党之纪律,应受党之惩处:
一、违反本党主义、党章、政策纲领或决议。
二、损害党之声誉。
三、在党内组织小组织致破坏党之团结。
四、恶意攻讦本党致损害党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党。
六、泄漏党的重大机密。
七、未经本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擅自接受非本党籍执政者延揽为政务官。
党员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或贪污治罪条例,或犯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公然聚众暴动、施强暴胁迫或贿选等罪、农会法或渔会法之贿选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与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关杀人、重伤害、抢夺强盗、重大侵占、重大诈欺、重大背信、恐吓取财或掳人勒赎等罪,经法院第一审判处有罪者,应予以先行停止党权处分,立即丧失参与党内初选资格,并不得由本党提名;亦不得参加本党各级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为候选人。但于办理初选或选举登记前业已判决无罪者,不在此限。
党员犯前项之罪,经法院第二审判决有罪者,应予以撤销党籍或开除党籍之处分。
党员犯第二项之罪,虽未经法院判决有罪,惟经廉能委员会或本党中央考纪委员会认定对社会公义有害,对本党声誉有损者,仍得予以党纪处分;其情节重大者,不得参与党内各项选举,并不得由本党提名为各项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党员有违反纪律之行为,分别予以下列之惩处:
一、申诫。
二、停止党职。
三、停止党权。
四、撤销党籍。
五、开除党籍。
党员于本党办理党主席、各级委员会委员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暨党内公职人员提名初选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取消参选或选举资格,其情节重大者应依前者规定受党纪处分。
一、利用竞选、助选或联署机会,公然聚众暴动破坏选举秩序者。
二、意图妨碍选举,对于工作人员依规定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
三、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
四、对于有投票权之党员,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五、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书、录音、录像、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六、意图妨碍或扰乱投票、开票而抑留、毁坏、隐匿、调换或夺取投票匦、选举票、选举人名册、投票报告表、开票报告表、开票统计或圈选工具者。
第三十七条
本党籍政务官及各级民意代表之言行应为党员表率,接受廉能委员会监督及考核,其办法另定之。
第三十八条
凡党员违反纪律时,应由所属党部或其上级党部审查,议定处分,其权责如下:
一、申诫处分由所属党部或上级党部委员会议决后执行。
二、停止党职、停止党权处分由有关权责单位议决并报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核备后执行。
三、撤销党籍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议决后执行。
四、开除党籍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议决并经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定后执行。被处分者不服处分决定时,得向上一级党部申诉。关于违反纪律案件之检举、审议、申诉、执行及党籍、党权、党职之恢复等程序,另定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部设考核纪律委员会,负责党政工作之研究设计与管制考核,纪律案件之监察纠举与审议,暨财务之稽核与审核等事宜。其委员人选由上一级党部遴派之。
第十三章经费
第四十条
本党经费之筹措,应以配合党务发展之需要为目标,并以党员缴纳党费、政治献金、政府拨给之竞选费用补助金暨其他收入充之。
本党为社团法人,其会计事项、财务处理及财产管理等,均应依有关法令办理,并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党员缴纳党费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党章解释之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党党章修改之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应依左列程序之一为之:
一、由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之提议,及会议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决议得修改之。
二、由本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之决议,拟订党章修订案,提请全国代表大会讨论,经会议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决议得修改之。
三、由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之提议,拟订党章修订案,提请全国代表大会讨论,经会议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决议得修改之。
第四十三条
本党章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关键词: 国民党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