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为何没能实行:根本在于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阶级局限性
非我族类 2017-09-2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颁布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令人奇怪的是,这份“宪法”颁布是颁布了,却最终没能被实行。当然这跟这份“宪法”本身的局限性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但是,它之所以没能实行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阶级局限性。
在近代中国,实行资产阶级宪法,始终是孙中山先生强烈的民主政治追求。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就在短暂的总统任期内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以后的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中,孙中山也极力维护约法,希望它能付诸实施。他坚信:“约法存,则民国立。”所以,谁破坏约法就要讨伐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的颁布:第一,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保证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力;第二,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采取了内阁制。参议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各部选派的议员组成,有权议决一切法律,有权弹劾总统;第三,它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限制了袁世凯的权力,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然后它却未能得以真正的实行。这是为什么呢?
一、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阶级局限性,软弱性,妥协性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未能实行的根本原因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那坎坷的一生: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指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纪约法”)的公布而取代,《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凡一切内政、外交、军事、制定宪法和官制官规、任免高级官员和驻外使节,统由总统独揽。其权力远远超过君主立宪制下的君主。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回复。9月1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实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则从未正式废止,知道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极少谈及此一法律。
如果我们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观其一生,不难看出它在各个政府手上废立着,反复着,挣扎着,它的废立并不全由它“自己的意志”(内容)所决定,而是主要由各个政府,各个集团,各个人的利益所决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代表的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利益。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复废立也反映出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兴衰、强弱。所以,我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未能实行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阶级局限性,软弱性,妥协性。
在南京临时政府诞生前后,形势异常复杂,革命军兵力不足,革命党人对袁世凯抱有幻想。结果,革命党人对袁世凯妥协,承诺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赞同共和,就答应他担任中华民国总统。现在看来,革命党人当时的做法不是“不成熟的计谋”,就是掩耳盗铃的作为,充分显示出其软弱性,妥协性。
资产阶级革命派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它的力量源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又是众所周知的先天畸形,又在殖民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桎梏下,后天发育不良。所以资产阶级力量的弱小也是必然的了。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身的局限性是其未能实行的一个重要的内因
除了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阶级局限性,软弱性,妥协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因就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身的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涉及到反帝、反封建,也没有涉及关系到“民主”的土地问题,也就是说未能较好的根据中国当时的国情做出正确、详尽的约法,未能为达到民主而做出全面的约法。
当然,我们不能抛开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背景来看问题: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即为主要的外部因素。帝国主义必须拥有殖民地附属国,发达国家不再允许发展中的国家发达,它们只需要从属和附庸。西方国家总是和民主革命的敌人结成同盟。旧民主主义革命不能取得胜利,主要原因就在这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未能实行的原因也在这里。从国内来看,袁世凯已经承袭了自曾国藩以来的汉族官僚实力,总揽了清廷大权。而革命党人呢?势力主要集中在南方几省之内,军资匮乏,税收常被外国使馆截留,新政权并不稳固,面临着众多复杂矛盾,而且内部混进大量旧军阀、保守派。如此势力对比,革命党人竞想以一纸约法将袁世凯完全架空,使他的总统之职成为一种摆设或装饰,这无异于痴人说梦。
回顾历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近代中国却无法得以真正的实行,这是后人惋惜的。但是历史就是这样,逝者如斯,一去不返,没有懊悔。而我们所能作的即是:以史为鉴,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现象,从历史事件中当中获取知识,获得教训。这就是历史给我们的财富。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给我们的启示:人生要有追求,就像革命党人追求民主那样;把握机遇,就像辛亥革命那样,抓住时机,发动革命,粉碎封建专制;要有力量,想要成事,自己必须拥有足够强大的力量,而这力量是要靠积累;在原则问题上永不妥协。
关键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