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何时颁布第一个反腐倡廉法令
新之助 2016-02-19
中央政府旧址
1934年1月4日,“中央苏区第一大报”《红色中华》报第二版显著位置上,发表了一份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共同签署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这是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个反腐倡廉的法令。
训令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于死刑;贪污公款300—500元者,处2年—5年监禁;贪污公款100—300元者,处半年—2年监禁;贪污公款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强迫劳动。同时,对以上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以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消职务以至1月—3年的监禁。
这是由毛泽东主席,项英副主席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
时间:1933年12月15日。
背景:
1931年,红一方面军粉碎第三次围剿之后,将赣南,闽西两块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中央根据地,后称中央苏区。含21个县,5万平方公里,250万人口。同年11月,在这个中央根据地,中共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建起了“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钢》。毛泽东任中央政府执委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
国民党的封锁,加上本来就是贫困地区,苏维埃财政困难,军民生活困苦。而且还处于白色包围中。可是一点也没影响党内部分人士大搞“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