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元券
新之助 2016-02-19
金元券
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元券,这次发行20亿作为本位币,规定金元券一元法币300万元的比价收兑法币。这时法币发行总额已达660万亿元,为抗战前夕发行额14亿元的47万倍,物价比1947年1至6月平均物价比较上涨500-1100万倍。
1948年8月20日,蒋介石宣布实行金圆券总统令:
“兹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颁布财政经济处分令,其要旨如左:
(一)由即日起,以金圆券为本位币,十足准备发行金圆券,限期收兑发行之法币及东北通券。
(二)限期收兑人人所有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逾期任何人不得持有。
(三)限期登记书管理本国人民存放国外之外汇资产,违者予以制裁。
(四)整理财政并加强管制经济以稳定物价,平衡国家总预算及国际收支。
基于上面要旨,特制定:
(一)金圆券发行办法,
(二)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
(三)中华民国人民存放国外外汇资产登记管理办法,
(四)整理财政及加强管制经济办法,与本令同时公布。
各该办法视同本令之一部分,并授权行政院对于各该办法颁布必要之规程或补充办法,以利本令之实施。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