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黄金十年”之农业改革
山南慕北 2015-11-12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本是中国国民党立党纲领之一,早在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就在同盟会的纲领中列入了“平均地权”的内容。北伐后,国民党宣布其农村政策:“改良农村组织,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额之法律,增进农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颁布劳工法及工厂保护童工及女工。”1926年10月,北伐军进军湘、鄂期间,为动员农民支援北伐,国民党在广州召开有大量左派参加的中央和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近政纲》,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农民负担,统称“二五减租”。192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佃农保护法》,规定“佃农缴纳租项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佃农对于地主除缴纳租项外,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权”。但真正实行过的只有浙江省,该省的“二五减租”幅度较大,佃农实际所得远大于地主,因此,自始即受到城乡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最终浙江省政府迫于压力取消了减租办法,而大部分省份连装模作样的减租条文都没有。
总括而言,国民政府在平均地权的措施上,因遇到阻力甚大,能力先天不足。旋即停止实施,几乎没有什么建树。
农村复兴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复兴农业是国民政府这一时期喊得颇为响亮的口号。其目的除了发展国民经济之外,也是为了消除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带来的影响。政府设立了农村复兴委员会等一系列农业结构,任常委担任首脑。政府救济农村金融,减免部分农产品税,对进口粮食征税;设立农业实验所指导农业生产,开办农业推广区等。治理黄河、淮河、长江以及太湖等水利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以兴修水利工程。尽管国民政府为农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挽救农村经济的措施发挥的实际效用有限,几乎属于空中楼阁,政策基本上可以算是破产的。
有论者指出整个十年建国期间,中国都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环境,地方的基层管治还须倚赖地主豪绅,国府并未能完全掌控农村政权,导致其施政收效甚微。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压制。其次是中国的农业经济跟欧美的农业经济根本不同,中国属于一种小农经济,由于经营规模小,透过机械化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必须籍壮大工业并从农村大量吸取劳力,从而把农业人口控制在总人口的20%以内为前提,以当时中国落后的的工业水平显然是做不到的。既然无法实现机械化生产,也就难以实现农产品商品化,难言把整个农业推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1930年代中期以后,爆发连串灾荒,水利建设停滞不前,技术落后,不断的内战和紧接着爆发的抗战,最终把农民推向了难以生存的边缘。
技术改良
在农业技术改良方面,也是有气无力。例如在33-37年间,国民政府先后设立了中央农业实验所、全国稻麦改良所和中央棉产改进所。工作就是引进美国棉种,改良小麦和稻米品种以及实验杀虫剂和化学肥料。到最后也未有实际成果。
除上述的研究机构外,国民政府也成立部门来促进农业发展。譬如行政院于1928年2月设立农矿部,1933年4月成立农村复兴委员会,1938年4月设置农产促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