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官制
中华民国社会政治动荡的历史时代,军阀割据,曾相继建立过不同类型的政权和军政组织,它们纷繁复杂,政体各不相同,官制、军制各异,建制极不统一,且处于变动不居之中。
北洋官制
北洋官制主要继承于清朝新军的官制,于1904年制订,是三等九级制。官品,有正、从共七个品级,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都统,秩同提督,阶从一品(无正一品),职任总督官。
第二级,副都统,秩同总兵,阶正二品,职任统制官。
第三级,协都统,秩同副将,阶从二品,职任统领官、总参谋官、炮队协领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参领,秩同参将,阶正三品,职任统带官、正参谋官、工程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宫、总执法官。
第二级,副参领,秩同游击,阶从三品,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
第三级,协参领,秩同都司,阶正四品,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事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官、副军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军校,秩同守备,阶正五品,职任督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
第二级,副军校,秩同千总,阶正六品,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
第三级,协军校,秩同把总,阶正七品,职任司务长;——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①
其中经理饷械、医务、法律等员,是曰军佐。其品秩官阶与军官相似,唯在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示区别,但均不得管带营队。
这种官制,是用原来的封建品秩官阶品定新的官职内容,是以旧瓶装新酒。入民国后,官制又进一步改为将、校、尉三等。其名目不同,而等级仍旧,只是把品秩变将、校、尉制。官职名字,也改变为司令和长,如师长、团长等,但根本上仍是三等九级制的官制核心。故欲知民国时代的军事官制,必从此始。
至1905年,又由军谘处奏定,新军增正一品官阶。凡正都统著有卓异成绩者,赐以大将军、或将军名称和封号,官阶正一品。
国民政府时期
一、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
文官处:文官长、秘书、参事、文书局局长、印铸局局长
参军处:参军长、参军、典礼局局长、总务局局长
主计处:主计长、主计官、岁计局局长、会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
国民政府警卫团(后升为旅、师、军)
二、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
1、军事委员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
委员会下辖办公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铨叙厅、审计厅、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侍从室。各厅设厅长、副厅长,军统局设局长、副局长。各厅、局下设处,处有处长、副处长,侍从室设主任。
2、训练总监部:
官职有训练总监、副监、参事、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交通兵监、通讯兵监。
下设总务厅及教育处、编译处、训练处,各设厅长、副厅长或处长、副处长。
3、参谋本部:
官职有参谋总长、参谋次长、主任高级参谋、高级参谋。
下设总务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及陆地测量总局,设厅长、副厅长或局长、副局长。
另外,陆军大学也归参谋本部管理。
4、军事参议院:
院长、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参议、军事厅厅长、总务厅厅长
5、全国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下设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设处长;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合作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西北办事处设主任;导淮委员会、黄河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
6、全国建设委员会:
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参事及各处处长
三、行政院直辖各部委: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
1、院直辖机关:
1)秘书处:秘书长、秘书
2)政务处:政务处长、参事
2、内务部:
部长、次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参事。
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警政司、礼裕司、地政司设司长、副司长,统计处设统计长。
1)首都警察厅:
厅长、副厅长,训练处、督察处处长、副处长
2)卫生署:署长、副署长
3、外交部:
部长、政务次长、参事,欧美司、总务司、情报司、亚洲司、国际司司长、副司长
4、军政部:
部长、政务次长、主任参事、总务厅长
1)陆军署:署长、副署长
2)海军署:署长、副署长
3)军需署:署长、副署长
4)兵工署:署长、副署长
5)兵役司:司长、副司长
6)马政司:司长、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