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赋税制度概况
新之助 2015-11-11
古代赋税
古代赋税制度历史十分悠久,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汉代沿袭前朝制度, “赋”与“税”仍是泾渭分明的两类税种。
汉代公私文献小的“团租”、“租税”,指的都是“税”即因税,幻私人地主向佃农征收的田租性质不向。西汉建立之初,就把“轻出租”作为“与民休息”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十五税一的税率。义帝时,不时以减田租之半作为劝农措施.甚至取消田税之征。自景帝后,”三十税一”就成了西汉征收田税的法定税率,不冉更改。东汉光武帝即仿之切,曾因急需战费而改行“什一之税”,但旋即义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汉家经常之制。
两汉田税虽然在法令上都采用比例税率,实际征收时却具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1/30。章帝建初三年(78年),将图分为上中下三品.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实亦即亩产量)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为后来曹魏正式颁布统一的囚税亩定额奠定基础。
汉代对田税有“灾免”规定.并逐步采用量化标推。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规定灾伤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收田租。鸿嘉四年(前17年)又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民资不满三万”之条。绥和二年(前7年)又将灾免囚税的资产标淮提高到10万钱以下。东汉的灾免田租规定有所变化:其一,灾伤不满十分之四者,按实际灾伤分数减收田租;其:,减免标准单—化.只根据农作物受灾的实际程度而定,不再考虑灾民的贫富差别。
与轻租相比,汉代以人为征税对象的“赋”不仅名目不少,而且税额有加重的趋势。
算赋。民年15—56岁出赋钱,每人120钱为一“算”,作为治库兵车马之费。不过.汉朝对征收算赋还别有用意,如商人、奴牌要倍算;女于年15—30岁不嫁,五算,显然是为了重农抑商、促进入口增破。文帝时曾将一其出120钱减为40钱。武帝时又恢复旧制。其后虽有临时性、地区性的减免*但基本上稳定为“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
口赋。最初民年7—14岁出口赋钱,每人20钱.作为天子食钱。武帝时增加3钱.以补车骑马之费,并且格口赋的起征年龄降至3岁。至元帝时又恢复7岁起征赋的制。东汉沿承西汉后期之制,但至东汉末年,竞格口赋起征年龄降至1岁。
更赋。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赋,目前学界或认为足“践更”的代役钱,即汽钱2000文可免年一个月的“车更”;或认为是“过更”的代役钱,即出钱300文对免一年三日的戍边义务。从诸家解释及文献记载看,后者更为可信。承担过更之役者不可能人人每年亲往戍边三日,呵出钱300文入官,由富府再给代戍者。其收入的兑现必须通过官府,而民在货币总量上收大干支,“过更”实际上成了国家财政的一项固定收入。由此完全以演变为一项单独开征的正税,也才有皇帝调免更赋之举。“践更”的收支关系只存在于雇者与代设者之间,收付数量对应.对国家财政来说不构成收人,自然不能演化为正税.阜帝也没有可能将这种代役金蠲免。
户赋与平赋。汉人有提及“户赋”者,语焉不祥。有学者认为户赋即是军赋,是在发生战争的特殊情况下临时加征的军赋。户赋具有资产税特征,也可能采用“口敛”形式,故称“广赋口敛”。这种军赋加派具有临时性、突发性,故对编户齐民的危害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