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我国古代的生态保护意识
中国古代的先民,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独特的见解。在《道德经》中,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就是说,人、地、天在相互制约中发展,这是一种自然性的客观规律,作为人不能违背它,而只能与“天”和谐相处,这就是“天人合一”。这是一套比较先进的科学生态理论,它指导着先民对生态的认识,制约着先民们处理与自然界关系的行为。
“天人合一”也是中国儒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对于自然界万事万物,儒家主张人们施之以仁德,才能与之相合一。【凡所行事,皆范模于天地阴阳之端,至如树木以时伐,禽兽以时杀,春夏则生育之,秋冬则肃杀之,使物遂其性,民安其所,是范围天地之道而无过越也】(宋李衡《周易义海撮要》卷七)。
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天地万物生灭的平衡法则,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生态平衡论”。唐朝诗人「陆龟蒙」在《南泾渔父》中说,他在南泾遇到的一位渔父告诉他一个道理:【孜孜告吾属,天物不可暴。大小参去留,候其孳养报。终朝获鱼利,鱼亦未尝耗。同覆天地中,违仁辜覆焘。】(《全唐诗》卷619)。
中国古代先民,早有自然界物产消耗殆尽的危机意识及其对策。如唐人「舒元舆」《坊州按狱》:【山秃愈高采,水穷益深捞。龟鱼既绝迹,鹿兔无遗毛】(《全唐诗》卷 489),表示出对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忧虑。
针对林木的砍伐,居延汉简中,就发现有东汉「光武帝」建武四年下达的《吏民毋得伐树木》的诏令;唐朝廷规定:【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唐六典》卷7虞部。
唐代宗朝曾下令:【宜劝课种桑枣,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全唐文》卷 410《劝天下种桑枣制》。这种带强制性的全民植树造林活动,一直延续到后代。
中国古代这一整套“天人合一”的学说,和“天地之道”的理论,构成了古代“生态观”的基础,并被奉为一种神圣的精神,贯穿于自已安身立命的生活理念之中,形成了对自然界生灵的一种“遂性”观念,即让生灵万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发展。
历代帝王按传统每年都要进行狩猎,但都只要求【网维一面,禽止三驱】,对大自然的这种有限索取,给生灵遂性发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宰臣「冯道」见唐明宗放鹰、鹯后,上奏颂德说:【自陛下临御,于今六载,家给人足,而又放鹰、鹯之类,咸令遂性,所谓仁及鸟兽也,苟非圣德,其孰能臻此。】(《册府元龟》卷 37,第 418 页)
要让草木、鸟兽能遂性地发展,就必须对山林、川泽有所管理,对破坏遂性发展的行为有所禁止,于是就产生了一些保护生态的律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
据《逸周书· 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是对保护草木鱼鳖生长的措施。
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秦简·田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j;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第 139 页。
这是对大自然草木、鸟兽等生物采取的半年保护、半年开放的政策,与夏禹已来的生态政策保持着一贯性。这都充分表明,早在三、四千年前,对有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已有明确的刑律惩处规定。
一方面推崇生灵遂性发展,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作有限制的索取,这是中国古代较完整的一种生态平衡意识观,并被历朝历代贯彻于法令之中。
例如唐朝便规定:【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馁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实之登,不得焚燎。】对于这套传统的保护生态的四时之禁,到了后来更为丰富具体。
到了明代,据《明史·职官志》记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水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网罟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这表明,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承着夏、周以来的保护生态的律令和政策。
由此看到,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有着保护生态、平衡生态发展的优良传统。
二十世纪以后,“工业化”大生产,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新挑战:水源、空气受到污染,森林、植被、耕地遭到破坏,许多物种绝灭,全球变暖等等。保护生态、保护环境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迫切任务。在此形势下,回顾中国历史上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的经验与教训,不无借鉴意义。
(武汉大学 乜小红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