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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圈地运动四种类型 英国圈地运动不能一概而论

非我族类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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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运动
  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类型上考察英国的圈地运动,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英国的圈地运动绝对不可以一概而论。跨越足足600多年的圈地运动简单地从类型上大致可以分为四类,这四种类别都需要具体地分析。
  第一种:小块零散土地的集中
  英国中世纪的时候形成一种敞田制,就是地的肥瘦、远近、干湿都不同,为了公平分配,给你一小块肥的、一小块瘦的、一小块远的、一小块近的……,于是你有几块小土地,但并不连在一起,而是散落在各个地方,和别人的土地混在一起,这样分散的小块土地,被称为条田。条田当然不利于个人耕种,所以大家就互相协商对换或买卖,使土地集中,这样的圈地完全是自发自愿的。
  第二种:对公荒地的圈占
  首先要知道,古代英国和古代中国是完全不同的体制。中国是皇帝一家独大,其他无论地主还是农民都是小的;而英国是地方领主权力大,王权较弱。那时候的英国,领主占有他管辖区域内的土地,除了各级领主自己经营的土地外,其它土地给农民租种,成为农民的份地。这两种土地之外还有一些公用地和森林沼泽等荒地,这些公地和荒地法律上当然也是领主的,但实际上是公用或无主的。当大块的土地紧缺时,大家就打上了这些公地和荒地的主意,领主或佃农都有圈占为己用的行为,在土地不缺的地方,这种占用也相安无事,但是在一些土地紧缺的地方,就不能随意占了,佃农和领主们就要互相协议,比如领主要占一块,就给佃农一些补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就这样通过协议、在(王室和领主的)法律框架内圈占了,但也有少数补偿不到位或者不补偿就强占的,引起了暴力冲突。
  第三种:议会圈地
  君主立宪后,英国的王权和领主权都衰落了,议会成了最高权力机构。于是议会制订了圈地的法律,这个法律就接近现代意义的法律了。就是想圈地,那么按国家(而不是王室和领主)的法律来。这时候英国才是第一次出现了有政府背景的圈地。但20世纪的研究普遍认为,议会圈地的规模和效用并不大。
  第四种:打破租约的圈地
  英国的市场经济兴起之前,村社中是领主有地——农民租地的形式,这种形式约定俗成,形成了事实上的佃户长期固定的使用土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这种旧的租约受到了“价高者得”的冲击,有人(比如要养羊的)愿意掏更多地租,地主也乐意租给他们。但是原来的佃户不答应,于是就出现了被暴力驱赶的情形。所谓“羊吃人”的血腥暴力,仅仅是适用于这种打破租约的圈地。当然暴力的范围和程度有没有我们通常讲的那么严重,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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