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什么 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日本国宪法
非我族类 2018-03-15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什么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颁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在伊藤博文的外国调查之后,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日本国宪法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根据其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73条规定的修改程序得到全面修改,成为了面貌一新的《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并自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98条1项,在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前提下成立的法令,作为与新宪法相违背的内容,与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失效。然而另一种解释认为,只要没有违反新宪法的内容,那么旧有法令在《日本国宪法》施行后依然有效。作为继续有效的法令,原有法律仍然作为法律,阁令改为内阁府令,省令仍称之为省令。作为敕令,其中带有法律事项的部分被判定失效,但其他内容作为政令对待。而物价统制令等所谓的《波茨坦敕令》则作为法律或政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