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审院组织结构 日本大审院和最高裁判所的比较
非我族类 2018-03-09
日本大审院组织结构
大审院内设若干个民事部和刑事部,每部由5名判事(最初为7名)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如需要变更之前的大审院的法令解释(判例变更),则根据案件性质,分别组成民事总部或刑事总部联合体,甚至民刑事总部合议庭进行审判(参照《裁判所构成法》第49条)。上述合议庭被称为联合部,根据组成,分别称为民事联合部、刑事联合部或民刑联合部。
日本大审院和最高裁判所的比较
大审院是现在的最高裁判所的前身(参照《裁判所法施行令》第19条第2号)。对于某一个案件判决中的法律判断,如不存在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且与大审院判例相反时,该案件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上诉或许可抗告的对象或者《刑事诉讼法》上的上诉对象;同时,尚未被变更的大审院判决仍然具有判例的效力。
现在的最高裁判所是根据《日本国宪法》设立的,其具有司法行政监督权、最高裁判所规则制定权、违宪立法审查权等多项权限。但大审院不具备上述权限。
现今的最高裁判所法官(长官及判事)为15名,而大审院判事在1919年至1941年期间为47名,1942年为37名,1946年为31名。
关键词: 大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