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审院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的最高法院,它设立于1875年明治时期初期,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施,大审院才被最高裁判所代替,也就是说,大审院在历史上存在了72年。
大审院设立于日本明治时期初期。直至最高裁判所设立为止,大审院一直是日本近代的最高法院。
简介
大审院以法国的破弃法院(法语:Cour de cassation)为模范,主要负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的终审,但其管辖范围不包括特别裁判所(《大日本帝国宪法》第60条。皇室裁判所、军法会议等。)及行政裁判所(上述宪法第61条)管辖的案件。其地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裁判所,其首长为大审院长。
大审院受理的终审案件包括全部上诉案件及控诉院等提出的对于决定或命令的抗告,其受理的一审终审案件包括《刑法》中规定的对皇室的犯罪(不敬罪等。根据昭和22年《刑法》修正案,上述罪名被废除。)、关于内乱的犯罪、皇族成员的犯罪中应处以禁锢以上刑罚的案件的预审及判决(《裁判所构成法》第50条)。
1921年(大正10年)之前大审院作出的重要判例均收录于《大审院判决录》(民录和刑录),而1922年(大正11年)以后的重要判例收录于《大审院判例集》(民集和刑集)。
历史沿革
1875年(明治8年),大审院设立于东京,取代司法省(法务省前身)裁判所。自此,负责司法行政的司法省与行使司法权的大审院形成了明确的职权划分。
1890年(明治23年),《裁判所构成法》(明治23年法律第6号)颁布,在大审院以下设立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和区裁判所等机构。
1947年(昭和22年),随着《日本国宪法》与《裁判所法》(昭和22年法律第59号)的施行,《裁判所构成法》被废止,大审院被撤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