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勘合贸易:市舶司和抽解制度
非我族类 2017-10-09
明朝政府非常重视勘合之政,每视为“国家要务”、“西鄙重事”。朝贡国家,都由明政府发给“勘合文凭”,以防冒伪。另外又对朝贡年限、停船港口、进贡船数和随从人数以及贡品的种类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能按规定进行贸易。为保证勘合贸易畅通无阻,明政府确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组织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明朝官方贸易就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勘合贸易,又叫贡舶贸易,由市舶提举司掌管,“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市舶司地点的选择主要是据其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经济条件而定。但设多少市舶司,维持多久,则随国内外客观环境和统治者主观因素而变化。有明一代,市舶司设置与罢废变化之多之快,是其对外贸易政策变化频繁的一个最主要表现。
太祖洪武初,在太仓黄渡(今江苏太仓镇)设市舶司,旋于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以距京师太近为由裁撤。凡至太仓的番舶,命军卫有司封籍其数,送赴京师。不久又设市舶司于浙江宁波(明州)、福建泉州、广东广州。并对每一市舶司负责掌管的海外朝贡国家作了具体的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后因倭寇的干扰洪武七年(1374年)废止此三市舶司。
成祖朱棣执政时期,由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需要,成祖一方面十分重视朝贡贸易;另一方面派遣郑和下西洋,扩大和加强与海外各国的联系。恢复和加强管理贸易的机构是其重要表现。永乐元年(1403年)恢复洪武七年废止的泉州、宁波、广州三市舶司。史称“上以海外番国有朝贡之使,附带货物前来交易者,须有官专主之,遂令吏部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隶布政司”。
永乐三年(1405年)九月,又因海外诸番贡使益多,乃命三市舶提举官各设驿馆,“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专门负责款待外国贡使及其随从人员。在广州的怀远驿建于西关十七铺蚬子步,共有房舍120间。永乐六年(1408年)正月,“设交
址云屯市舶提举司,接西南诸园朝贡者。宣宗开始起用太监管理市舶司,以后的继承者多仿效。世宗嘉靖二年(1523年),日本使者入贡,明市舶中官员处理不当,日本使者竟大肆劫掠宁波”。给事中夏言认为倭患是由市舶司引起的,于是罢除福建、浙江两市舶司,只保留广东市舶司。市舶司既罢,日本商贾往来自如,明朝沿海一些奸豪又与之勾结,“法禁无所施,转为寇贼”。二十六年(1547年)倭寇百艘海船久泊宁、台不去,数千倭人登陆抢动掠,酿成大祸,海上遂无宁日。三十五年(1556年),倭寇大掠福建、浙江、南直隶。朝臣虽有重置市舶司以利贡市的议论,但终为兵部所阻而未果。三十九年(1560年),凤阳巡抚唐顺之力主恢复三市舶司,获部通过,乃复置三市舶司。四十四年(1565年),浙江巡抚刘畿上折言近海奸民侵扰,浙江沿海港口多而兵船少,最难关防,争得户部同意后,九月罢除宁波市舶司,福建市舶司亦是开而复禁。直到神宗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才恢复浙江、福建两市舶司,连同广东市舶司,均于该年二月份遣中官太监领其职位,以济国用。
(二)抽解制度
对前来朝贡的国家,要举行朝贡仪式,要办理相当繁琐的手续,同时明确规定其朝贡日期,路经和来船数目。史称“夫贡者夷王之所遣,有定期,有金叶勘合表文为验”。所谓“勘合”,就是明王朝给予朝贡国家的朝贡凭证。凡来贡舶必需携带勘合、表文、号薄、市舶司与之对号薄,并验视表文方物,皆无诈伪,才准入贡。他们运来物品,除贡品外,其余货物,运到京师的,由礼部派员监督,在会同馆开市;运到市舶司所在地的也可以互市。
课税的内容起初是抽分即抽解货物,早在孝宗弘治时就已明确规定,凡番国进贡,国王、王妃及使臣等附来货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以钱钞相兼支付。如系国王、王妃的货物,给钱六分,钞四分;使臣人等的货物,给钱四分,钞六分;但奉旨特免抽分者不在此例。实际上至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始提议暹罗、满刺加等国船货,俱按十分之三抽,贵细货物均行解送京师,粗重货物变卖后留备当地军饷,其后正德十二年(1517年)至世宗嘉靖五年(1526年)改为十分抽二。抽解货物的“抽分”制在行政处理上有许多困难,甚至有失公平之处。穆宗隆庆年间,夷商狡诈报货不实以及负责“抽分”的官吏贪赃枉法、遂改“抽分”制为“丈抽”,以银两计算,以船舶广狭为准、分等课税。万历三年以后颁为定例。明朝对贡舶附来番货的进口,由免税而改为课税,是贸易政策的重大改革;而课税由“抽分”货物到“丈抽”银两则是其贸易政策的另一重大转变。
关键词: 勘合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