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各官僚机构不可或缺的运行纽带:公文书
非我族类 2017-09-11
公文书是日本律令制国家有效的进行政务管理,维系其官僚体制运转的重要纽带。驿铃与内印作为日本律令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象征,是公文书能否顺利传达的重要凭证。在奈良时代,公文书作为以太政官为核心的各级官僚机构之间的统属和联系往来的媒介,确保和强化了日本律令制国家对社会的政治统治。进入平安时代以后,随着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衰落,天皇增设了藏人、检非违使等令外官,这促使日本律令制国家公文书的运行机制在律令官僚制的衰弱中发生嬗变。
古代日本经过大化改新后,为了保证天皇的意志得到全面有序的贯彻,相继完成了《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形成了一套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官僚体制,即以太政官为核心,中央确立了二官八省一台五府制,地方分为国、郡、里三级。目前国内学界已经对日本律令制国家时期(7世纪中期至10世纪)的天皇制与官僚制作了一些研究,但尚无学者对维系以天皇为中心的律令制国家官僚体制运转的重要纽带—公文书进行探讨。本文拟就以公文书为中心,对日本律令制国家天皇的政务管理方式以及官僚体制的运转情况作一考察。
一、驿铃、内印与公文书
古代日本只有口头语言,没有文字。大致在公元前3、4世纪,到达日本的大陆移民传入了汉字和汉文。日本开始用文字后,公文书便应运而生。以文字形式出现的公文书取代过去口头形式的行政语言,对加强和巩固古代日本的王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古代日本的君主通过公文书可以对中央和地方直接发号施令,这不仅加强了对中央的控制,而且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随着国家处理政务的需要,公文书由简到繁,分工越来越细。
在日本律令制国家中,驿铃是携带公文书的驿使使用驿马时所必须的证物;内印是下达的公文书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驿铃与内印(以下简称铃印)作为日本律令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象征,是公文书能否顺利传达的重要凭证。日本天平宝字八年(764年)发生的惠美押胜之乱(藤原仲麻吕之乱)正反映了铃印对古代律令制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作用。
惠美押胜原名藤原仲麻吕,与淳仁天皇的关系十分亲密。天平宝字五年(761)十月,由于平城京内里(天皇居所)需要进行整修,孝谦上皇和淳仁天皇行幸(指天皇的出行)至近江的保良宫。在近江保良宫的行幸期间,孝谦上皇宠幸道镜和尚,但遭到淳仁天皇的反对,结果导致了孝谦上皇与淳仁天皇之间产生了裂痕。天平宝字六年(762)五月,还幸(天皇出行归来)平城京后的孝谦上皇住在法华寺,而淳仁天皇则入住中宫院。天平宝字六年(762)六月,孝谦上皇召集文武百官于朝殿,公开指责淳仁天皇,并宣布“政事常祀小事今帝给,国家大事赏罚二柄朕行”。由此,政治实权开始转移到孝谦上皇那里。不过,因为铃印依然由住在内里的淳仁天皇保管,因此,淳和天皇仍能行使天皇权力。这样一来,淳仁天皇、惠美押胜阵营和孝谦上皇、道镜阵营的政治斗争全面展开。
天平宝字八年(764年)九月,惠美押胜获得“都督四畿内、三关、近江、丹波、播磨等国兵事使”之职,并令以上十国各自抽调出士兵二十人用以训练,这些人其实就成为了惠美押胜的私兵。但是,惠美押胜为了增加私兵的数量,却并不是说抽调二十人,而是说需要六百人。得注意的是,惠美押胜是通过外印(太政官印)向各国司下达公文书。原本如此重要的公文书的下达,必须有内印的盖印,但惠美押胜大概是因为担心泄露了改窜兵士的数量秘密,所以在下达公文书中均用自己保管的外印盖印。然而,负责制作公文书的大外记高丘比良麻吕很快就将此事密告孝谦上皇。于是,在天平宝字八年(764年)九月十一日,孝谦上皇采取行动,派遣少纳言山村王为使,前往淳仁天皇的中宫院没收了象征天皇权力的铃印。闻知此事的惠美押胜立即派其第三子藤原久须麻吕率军队的袭击山村王,欲夺回铃印。于是围绕铃印的争夺,叛乱终于全面爆发。
在铃印争夺战中,胜利的天平最终倒向了孝谦上皇和道镜阵营一方。惠美押胜在铃印争夺中的失败对惠美押胜最终的结局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获得铃印的孝谦上皇,既可以征调各地的兵力,又可以颁布诏敕,笼络人心。其次,惠美押胜战败后率军逃往近江国时原本两条路可供选择,一条是近道,一条是远道。惠美押胜最终选择了远道,因为近道是官道,没有铃印的惠美押胜想在官道上通行必然会遇见阻碍。然而,获得铃印的孝谦上皇,准确的判断出惠美押胜的动向,从而再次获得了主动权。最终,仅仅八天的时间,惠美押胜之乱便以失败告终。
以上是惠美押胜之乱的大致经过。在此之前,与惠美押胜之乱性质十分相似的橘奈良麻吕之乱同样也是围绕夺取铃印展开。无论是惠美押胜之乱,还是橘奈良麻吕之乱,铃印都是他们必争之物。因为铃印作为日本律令制国家最高统治者权力的象征和治理天下的信物,它不仅是中央与地方间的使者往来、物资运输的重要依据与防止伪造公文书的有效方法,而且是顺利传达公文书和有效征调地方兵力的凭证,对确保和强化日本律令制国家对社会的政治统治起着重要作用。
二、日本律令国家公文书的种类与式样
日本律令制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拥有完备的官僚政治体制,而公文书则是各级行政官司机构之间,命令与意见的传达或政务的掌握与报告的重要媒介。根据《养老令·公式令》的规定,公文书的种类主要包括上级下达下级的符式、下级呈报上级的解式以及同级之间的移式等;公文书的式样则包括诏书、敕书、论奏、奏事、便奏等共计二十一种“公式样文书”。
(一)符式、解式、移式
符式是上级官司对下级官司的下达公文书。其中太政官下达神祗官、八省以及各官司的公文书称为“太政官符”;八省下达管辖下的寮、司的公文书称为“省符”;国司下达各郡司的公文书称为“国符”。此外,虽然八省、弹正台与诸国司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八省和弹正台向诸国司下达公文书时,也使用符式。符式格式的起首为公文书的下达者与接收者之间加上“符”字,如“太政官符近江国”,接着另行书写正文内容,并在结尾处写上“符到奉行”。符式的文书格式与解式、移式有一个显著区别,即在符式中,官人的署名写在日期之前,而在解式和移式中,官人的署名写在日期之后。
与下达公文书符式相对应的是下级官司对上级官司的上行公文书解式。解式格式的起首为公文书的呈报者后加上“解”字,接着留出一处小空格,写上“申”字,如“式部省解申其事”。也就是说,解式的文书格式不必写接收者。起首完成后,解式同样也是另行书写正文内容,在结尾处,如果是向太政官呈报的公文书写上“谨解”,除此之外则写“以解”。
移式是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级官司之间的传达公文书。移式格式的起首为公文书的传达者与接收者中间加上“移”子,如“刑部省移式部省”,起首完成后,接着同样是另行书写正文内容,在结尾处,一般写上“故移”,其内容如果具有“因事管隶”的关系,结尾处则写“以移”。
(二)诏书与敕书
诏书与敕书是传达天皇命令和意见的公文书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形式。诏书、敕书在公文书的种类上属于“太政官符”。在《养老令·公式令》中,详细规定了诏书的文书格式以及制定、发布程序。首先,中务省的品官内记(一般是女官中的尚侍)按照天皇的旨意,在天皇的御所负责制定正式文书。其次,在得到天皇的裁可(御画日)后,文书由中务省的三位负责人中务卿、大辅和少辅在各自的署名下分别写上“宣”、“奉”、“行”,称为“案文”。再次,经过天皇的御玺盖印后交给太政官。然后,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与大纳言签署姓名与日期,并由大纳言覆奏天皇。最后,天皇在文书上写下可字(御画可),这样诏书方可施行。与此同时,太政官还必须将诏书复制一份作为备案,并由弁官制作成太政官符的形式向朝廷全体官员宣布,并责成有关官司执行。
诏书与敕书在制定、执行过程中稍有区别。天皇的政令是以诏书还是以敕书的形式下达,并没有一定规章。根据《令义解》的解释:“临时大事为诏,寻常小事为敕。”由此可见,诏书通常是表示天皇对重大国事裁决结果的文书形式,敕书则通常表示天皇对一般事务裁决结果的文书形式。诏书因政务轻重,共分为五种格式,即“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诏旨”、“明神御宇天皇诏旨”、“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诏旨”、“天皇诏旨”与“诏旨”。根据《令集解》“古记”记载,“明神御宇日本天皇诏旨”主要用于邻国(唐)与蕃国(新罗),是规格最高的一种。“明神御宇天皇诏旨”与“明神御大八洲天皇诏旨”主要用于国内大事。“天皇诏旨”、“诏旨”主要用于国内小事。不过,从日本六国史等史料来看,诏书中基本都只有“诏”字,并没有上述五种格式的明确区分。
敕书也称为“敕旨”,也许因为“寻常小事为敕”之故,在敕书的制定、发布程序上免去御画日、太政官复奏和御画可等,显得比较简捷便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诏书与敕书除了以汉文书写的汉文体之外,还有用万叶假名书写专供官员当场聆听的和文体,即所谓“宣命”。不过,由于当时日本的假名文字尚未成熟,早期的宣命中仍然掺杂着许多汉字。
(三)论奏、奏事与便奏
论奏、奏事与便奏都是把各级官司提议并得到裁可的奏章作为天皇命令予以公布的文书形式。论奏、奏事与便奏在公文书的种类上也属于“太政官符”。论奏、奏事和便奏不仅所涉事项有大小之分,而且提议的主体也各不相同。论奏是指太政官政务会议的审议结果上奏天皇后得到裁可而予以实施的公文书。成为论奏对象的事项大致包括祭祀、财政、官制、审判、军事、人事等方面。
奏事是由太政官把各官司与诸国各级官司的议案呈送天皇并得到裁可的公文书。便奏是少纳言就职掌范围的宫中杂事等日常细小的诸事项上奏天皇并得到裁可的公文书。论奏、奏事与便奏在文书格式上的写法不同。论奏、奏事在起首中写“太政官谨奏”,在末尾中写“谨以申闻谨奏”;便奏则相对简单,在起首中写“太政官奏”,在末尾中写“谨奏”。
综上所述,大化改新后,日本根据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需要,为了建立和加强各级官僚机构之间的统属和联系往来,制定了十分完善的公文书制度。此外,公文书制度也体现了严格的等级关系。如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以及平级之间均使用不同形式的公文书;天皇作为律令官僚制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象征,所使用的公文书称为诏书、敕书,其他人对天皇则使用奏书;太政官作为律令官僚制的核心,也具有很高的地位,诸官司向太政官上申必须写上“谨解”,其它情况则写“以解”等。这些规定共同反映了公文书是维护日本律令制国家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
三、平安时代初期公文书运作方式的嬗变
公地公民制是以天皇为中心的律令制国家实现政治统治的基础。进入平安时代以后,随着班田制的瓦解和庄园制的兴起,律令制国家出现了衰落的趋势。原有的官僚机构不断萎缩,剩下的一些行政官僚机构也是虚有其名。鉴于这种形势,天皇开始在律令官制外另置新的官职,即所谓的令外官。与新的官职令外官的设置相对应,日本律令制国家公文书制度的运行机制也发生嬗变,其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宣旨中“内侍宣”的出现。
“宣旨”一词最早在奈良时代已经出现,但当时的“宣旨”并不是正式的公文书,政府的命令主要是通过专门的诏敕、官符等公文书发布。“宣旨”只是在正式的公文书发布前的一个准备阶段中被广泛使用。进入平安时代以后,“宣旨”这一文书形式才和符式一同作为正式的法令,成为后世的规范。在宣旨中,由内侍传达给藏人的公文书称为“内侍宣”。与宣旨在奈良时代已经出现不同,内侍宣是平安时代设置藏人后的一种新的公文书形式。“藏人”是嵯峨天皇执政的弘仁年间(810-824年)设置的令外官,它的设置与平安时代初期日趋复杂的争夺斗争有关。
大同四年(809年)四月,身体病弱的平城天皇让位于同母弟嵯峨天皇,成为太上天皇,移居旧都平城京。同平城上皇一同前往平城京的还有其宠妃藤原药子。由于藤原药子是当时在天皇的御所负责制定公文书的重要机构—内侍司的长官,因此身在平安京的嵯峨天皇无法通过内侍向太政官下达公文书,导致律令国家的政务无法顺利运行。另一方面,平城上皇则具有向太政官、八省以及其他官司下达公文书的权限。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同五年(810年)三月,嵯峨天皇为了防备泄露机密和不经过正式的律令制官职手续而能够简单轻易地同各官司进行直接联系,任命心腹藤原冬嗣和巨势野足为“藏人头”,设置了藏人一职。大同五年(810年)九月,平城上皇与嵯峨天皇之间发生武力冲突,结果嵯峨天皇方面获得了胜利,平城上皇出家,藤原药子自杀,藏人成为一个固定的令外官职。
藏人原本只是作为天皇家的家政机构,主要负责宫中的书籍、珍藏品的管理、机密文件的保管以及诉讼的仲裁等。“然而,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从设立的动机,还是从其掌管的权限来看,这种官职的私人性质,都显然要比律令制官职浓厚的多,由此产生了宫廷与政府的互相混淆,致使政府变成了天皇的私人机关。”[8]以太政官为中心的官僚制度受到律令法规的约束,但令外官不受律令法规的约束,而且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独立性。因此,不久藏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全权处理诏敕、上奏的机构。藏人可以不必经过太政官的上卿,直接受命天皇起草内侍宣,再下达给诸司,并责成有关官司执行。
前已述及,原本诏敕的制定必须先由中务省的品官内记负责起草,然后再交给太政官,并由太政官中的大纳言覆奏天皇后书方可施行。由于藏人可以不必经过太政官的上卿,直接受命天皇起草内侍宣,因此藏人实际上就取代了太政官与中务省的作用。内侍宣也不同于一般的公文书必须经过内侍与藏人传达给上卿,可以通过藏人越过太政官直接下达。即所谓的内侍宣实质上成了藏人宣。因此,设置令外官,“虽然初衷在加强天皇个人的专权,但实际效果却又起着加速破坏律令官僚体制的作用,最终也就削弱了古代天皇制的政治基础。”
在嵯峨天皇执政期间,除了设置令外官“藏人”外,还设置了令外官“检非违使”。检非违使是藏人下达的公文书内侍宣的直接对象之一。检非违使最初主要是负责京城的治安,以后权限迅速膨胀,凡警察、审判诸事无所不管。对于太政官而言,检非违使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进一步破坏了律令官僚体制。因为检非违使长官权势显赫,其管辖权力上直属天皇,由藏人所负责,所以,其下达的命令甚至与天皇的诏敕没有区别。总之,随着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衰落,天皇增设了藏人、检非违使等令外官,这促使日本律令制国家公文书的运行机制在律令官僚制的衰弱中发生嬗变。
关键词: 日本律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