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鸟时代律令制度 飞鸟时代官僚制度
非我族类 2017-08-11
飞鸟时代
飞鸟时代律令制度
从日本古籍记载可知,日本存在过原始刑罚。原始时代有天津罪和国津罪。天津罪包括8种罪行,即畔放、沟埋、樋放、频莳、串刺、生刺、逆剥、屎户。国津罪包括14种罪行,如生杀、断尸、奸母、奸子、母子通奸、犯畜、虫灾、鸟灾等等。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刑律也应运而生了。但因为当时尚无文字,所以还没有成文法。
关于日本不成文的法律,在中国和日本史籍中都可以找到。把《魏志·倭人传》、《北史·倭国传》,以及《日本书纪》中有关刑罚的记载加以整理,可以得知日本不成文法时期的刑罚种类:死刑有诛、狱死、火、族诛;肉刑有鲸、杖、神祇探汤;赎刑有赎田、赎身(贬为奴隶)、赎姓(贬姓);流刑。这些刑罚中有一些与中国汉代刑罚相似,因此并不能排除受汉代刑罚的影响。
大化改新以后,日本开始着手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大化改新之初,新政府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需要,制定了许多单项法令,如班田制、租庸调制、户籍制、钟匮制、男女奴隶之法、丧葬制、二官八省一台制、国郡里制等,668年制定《近江令》是日本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日本学者推测,它大体参考唐代《贞观令》而编纂的,成为日本以后《令》的基础。
天武天皇即位后,681年开始修订《近江令》,在此基础上制定《飞鸟净御原令》(亦称《天武令》),此令共22卷,现已全部失传。当时未制定“律”,据后来的日本学者分析,可能准用《唐律》。
700年,天皇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19人撰定律令。参与编撰律令的19人中有伊岐连博德,唐人萨弘恪以及白猪史骨、黄文连备、田边史百枝、田边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吕、调伊美伎老人等大陆移民的后裔,皆是当时一流法律学家和汉学家。《大宝律令》基本修成于701年。第二年开始全面施行。该法典因制定于大宝年间,故称《大宝律令》。从天武天皇之子刑部亲王和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领导制定《大宝律令》分析,它与《净御原令》不无关系,事实上,依据日本史籍记载,它确是以增删《净御原令》而成的。《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相当于刑法,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视。它是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实际,参照唐令制定的。律和令已散失,但从《令集解》和《续日本纪》的引文中可略见其逸文。制定《大宝律令》的17年后的718年,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依据《大宝律令》和唐朝的《永嶶律令》为基础,制定了《养老律令》。《养老律令》有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从现存的《令义解》和《令集解》中可见令的大部分,律则留下一部分。《养老律令》修成后没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后,直到757年才实施。《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制定,是大化改新以来,各朝法制建设的必然归结,也是对吸收和消化唐制的结果,标志着日本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至此,日本已成为一个法式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
官僚制度
大化政府对官僚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原则是“改去旧职,新设百官,及著位阶,以官位叙”。建立的新的封建官僚体制,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位阶制;二是官阶制。
以圣德太子的“冠位十二阶”开始,位阶一直是官僚制度的主要内容,大化年间实行19阶制,天智年间增至26阶,但自天武年间开始,亲王、诸王的位阶与诸臣的位阶分设,前者设12阶,后者设48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中所载的位阶制,是天武朝制定的位阶制的继承和延续。从日本冠位制的具体设置可知,它实际上是与唐朝的品阶制的结合体。亲王称品,诸王、诸臣称位。亲王实行四品制,诸王、诸臣及百官,实行九位制。即亲王设一品、二品、三品、四品4等;诸王、诸臣及百官,从正一位至初位,共分9等,每等又分为正、从两等。从正四位起,正位和从位又各分上下两级。因此诸王、诸臣及百官共30阶。唐朝的品阶制也分为30阶,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渊源关系。
关于官阶制,朝廷按位阶贵贱任官。当时,朝廷官制结构基本上依照唐朝制度。天皇之下,朝中权力最大的官职是太政官。太政官的职责与唐朝的宰相相似。太政官由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组成。在太政官下设八省、一台、五卫府。八省系指中务、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省;一台为弹正台;五卫府为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中务省主管朝廷礼仪、诏书文案的起草和审理等,它综合了唐朝中书、尚书、殿中等省的职责。式部省似唐朝吏部,掌管全国官吏名籍及官吏的选拔、考课等,治部省的职责与唐礼部相同。民部省相当于唐朝的户部。兵部省与唐兵部相似。宫内省是仿唐殿中省、光禄寺、宗正寺等机构而设置的,主管宫内庶务。
地方行政官僚机构也是仿照唐制建立的。仿唐王畿十道制,建立了畿内七道。道之下实行国、郡、里制。
关键词: 飞鸟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