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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实施的时期 邦联条例的修改和废除

非我族类 2017-09-20
  在邦联制下,美国各州各自为政,而且互相推诿,表现得非常的悭吝。《邦联条例》产生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具有一定的历史作用,而且美国政府也对其有过几次修改,但随着《邦联条例》弊端的逐渐显露,美国政府最终决定废除这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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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时期
  和平条约使美利坚合众国真正成为了独立、和平的联邦,但是政府的结构未能确定。条例设想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但却只赋予唯一的邦联性组织——邦联议会——很少的权力用于征收金钱、保障会议决定的执行。当时的美国甚至不存在邦联级的领导人和法院。尽管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邦联条例是一份过弱的条例,不能将快速成长的美国有效地统一起来,但是它在解决西部大问题方面卓有成效。在条例施行期间,各州开始自愿地将土地控制权交付邦联。1783年,英国对美国的制裁宣布结束,新兴的美国迅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繁荣之路。然而,美国的贸易机会仍然受到英国与法国商业保护主义的限制。与此同时,在英国商品随着制裁结束开始向美国输出,新兴的美国制造商突然暴露于英国商品的竞争之下,激起了本土商人的不满。此外邦联议会在偿还战争债务、组织州际经济合作的无能,愈发深化了社会对邦联议会的不满情绪。个别州开始出现政局不稳与呼吁免除税赋的抗议活动。1786-1787年间,美国爆发了史称“谢伊斯起义”的农民运动, 这场农民运动源于马萨诸塞州西部农民对州立法院系统的抗议,最终直接威胁到了的州立政府的稳定。大陆会议印发的纸币,由于严重贬值,很快便不再被人民作为通货使用,并留下了“not worth a continental(连一个大陆币都不值)”的美国谚语。1781-1784年间美国国库的实际财政收入不足150万美元,尽管光1783年的财政预算就达200万美元。大陆会议期间,政府对私有财产和国家资源的保护也是聊胜于无。土地投机商甚至无法在土地买卖中获得利益,因为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捍卫国家的边界,抑或是保证边界民众的安全。 修订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作为华盛顿的首席副官时将美国人民的这一愿望转化为了现实。在汉密尔顿的领导下,一批同样致力于修订条例的爱国人士在得到华盛顿的授权后,于1786年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安纳波利斯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向邦联议会提出了召开制宪会议请求,期望扭转美国在邦联议会管理下长期危机的情况。最终在1787年5月到9月间,制宪会议于费城召开。
  修订更改
  1786年5月,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提议议会修改联邦条例,建议的修改包括授予议会在国内外贸易上的权力,并为议会提供从国库收集钱的途径。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对于条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议会却未能达成共识。州内部和州间的冲突表现出了条例在建立一个有效的统一政府上的弱点,尤其是在扬言要推翻马萨诸塞州政府的“谢司起义”之后。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依据詹姆斯·麦迪逊的建议,邀请各州派代表到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讨论如何减少这些州际的冲突。在这个著名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出席的少数几个州代表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尽管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权修改条例,代表们举行了秘密的闭门会议并编写了新宪法。新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但定性的结果是有争议的。编写者的总体目标是尽可能地接近一个启蒙时期的哲学家所定义的共和国,同时试图解决州际关系中的困难。
  1787年,历史学家们给出了许多废除邦联条例必要性的原因。杰尔逊和威尔逊指出条例在金融方面的弱点,以及在议会的规范、规则和体制结构方面的弱点。邦联议会缺乏强制性的直接征税的权利,这使得那些想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或预想受益于这种权力的人产生反感。历史学家拉尔夫·凯查姆首先指出实施国家性措施的失败并非来自于风头正劲的独立意识,而主要来自于所有州共同征税、召人以及从厌战民众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难。第二点原因来自于1783年后邦联议会所面对的实质性问题,特别是无法制定一个有力的对外政策。最后,邦联强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过政治手段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潜在统治者求权的积极性。
  在1783年战争结束时,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励人们创建一个如同人们所反抗的英国一样的“商人国家”。尤其是持有战争凭证的人和土地的投机者,他们希望中央政府能还清战争的凭证票面以及将西部有争议的土地持有权合法化。此外,制造商希望有一个能阻碍外国商品的高关税,但在没有中央政府的情况下,各州之间的竞争使得高关税没有可能。两个杰出的邦联政治领袖——纽约州的约翰·杰伊和北卡罗莱纳州的托马斯·伯克认为“来自于各州议会权威依赖于一些州的行为,直到议会的义务实现,废止议会的权力或者从合约中分裂出来的行为都是与原来承诺的条款不一致。”
  条例废除
  根据邦联条例自己的修改条款(第十三条),在13个州中最后的一个批准新宪法即1790年之前,邦联条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联条例之下的议会依然成立以监督各州接受新宪法,并制定选举过程。1788年9月13日,议会宣布新宪法已被必要的九个州批准,并将新总统的选举定于1789年2月的第一个周三,将新政府的交接定于1789年3月的第一个周三,这也意味着邦联条例下的政府走向了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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