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实践:殖民地如何建立民主体制
非我族类 2017-08-31
英属北美殖民地
殖民地人享有作为英国人的“权利”
在授权建立殖民地的一系列皇家特许状中,殖民者获得保证享有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和特权基于英国史上4个重要的里程碑之上,它们是:大宪章;议会制度;英国的习惯法;权利法案。
大宪章:1215年约翰王被封建领主所迫签署了大宪章。宪章声明,国王并非绝对的统治者,而是受到法律的制约;所有的人获得保证由陪审团审判;只有议会可以征税。
议会制度:英国的议会有悠久历史。到14世纪,议会已经分裂成两院:高级牧师和贵族代表组成世袭的贵族院;富裕的中产阶级代表组成选举产生的下议院。通过威胁阻挠征税法案的制定,议会还迫使英王接受它的立法,不仅仅是有关税法,还有许多其他事情。
英国的习惯法:到14世纪,英国法庭已经确立了参照以往类似案例、遵照先前法官的裁决这样的做法。这些司法先例,构成一个法官确立的法律的主体,称之为习惯法。其原则的某些部分,及时地成为英国成文法(由议会制定),有助于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制的侵害。到17世纪末,习惯法(加上成文法的补充),已经给予每个英国人一些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无理剥夺;若被捕,享有人身保护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若无法院搜查令个人住处免受搜查等等。
权利法案:作为“光荣革命”的一部分,英国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制定或者暂时停止法律、征税或者维持军队;国王不得干涉议会选举和辩论;人民有权向议会请愿,有权要求公正、迅速的陪审团审判,有权反对过分的罚款和保释金、反对残酷的和不寻常的惩罚。
殖民者建立起民主体制
按照当今标准衡量,殖民地的政治远非“民主”,但较之欧洲(在某些方面甚至较之英国)要民主得多。体现为:较早建立了民选立法机构;按照“契约”原则制定了影响深远的“五月花号公约”;在新英格兰地区形成市镇会议制度;康涅狄格率先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规》。
1607年5月,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的首批移民104人抵达詹姆斯河河口,建立詹姆斯敦殖民点。1619年7月30日,弗吉尼亚詹姆斯河1000多名成年男子推选22位公民代表召开为期6天的代议制议会,通过了几项需待公司核准的法律。这是新世界第一个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第一个代议制机构。其他殖民地在建立类似立法机构时效法弗吉尼亚的模式。1624年英王詹姆斯一世解散殖民地,停止代议制议会,但1629年后,代议制议会不理会英王的不承认,继续进行活动。
1620年秋,普利茅斯的弗吉尼亚公司102名清教徒和贫苦移民乘座“五月花号船”和32名来自荷兰莱登的快乐号船贫苦移民会合,驶往北美新大陆,经60-70天的艰难航行,12月底在马萨诸塞湾的科德角登陆,建立了以普利茅斯命名的定居点。在上岸前的11月11日,41名成年男子签署“五月花号公约”(Mayflower Compact),宣布自愿结成平等的公民政府,制定自己的法律、章程和官职机构。公约旨在促进殖民的普遍利益,签约者保证制定、遵守公正的和公平的法律。签约者多为清教徒,贫苦工匠、农民和契约奴,他们被称为“移民始祖”。五月花号公约确立了一个典范:直接民主制,公民本人而不是其代表成为立法者;承认多数人的统治;确立了法律必须公正地对待所有的人的原则。该公约被誉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之一,即New England Town Meetings。
移民始祖在新英格兰开始了这样的实践:随着垦殖的进行,在外围建立了许多镇,中心区则建立一个教堂议事厅。镇居民的生活以教堂为中心。自由人(起初为拥有财产并属于镇教会成员)管理镇事务,通过市镇会议制定地方法规。还选举镇代表出席殖民地的立法机关。市镇会议是直接民主的一个典范,只适用于小社区,为殖民者提供了自治方面的政治实践经验。1628年一批清教徒在伦敦组织新英格兰公司,次年改组为马萨诸塞公司,从英王获得特许状,有权在普利茅斯以北的马萨诸塞地区建立定居点,实行有计划的移民。1629年8月,约翰·温斯罗普和其他12名清教徒股东签署剑桥协定,规定定居地的权力应该掌握在殖民地人民手中。1630年3月34艘船只组成的船队、上千人抵达马萨诸塞周围,建立了波士顿、罗克斯伯里、坎布里奇等居民点。10月19日殖民地举行大会议,由自由人选举助理,再由助理宣出总督和副总督。1631年自由人的范围由公司股东扩大为有选举权的公民。1635年,由每个市镇选举两名代表参加地方议会,形成代表制。1644年助理们组成上议院,代表们组成下议院,形成两院立法制雏形。温斯罗普设想把海湾殖民地建成“山巅上的圣城”。有产人士对下层人民的清教主义统治。1691年普利茅斯殖民地合并于马萨诸塞殖民地。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建立充满了浓厚的清教主义色彩,WASP(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第一个字母的缩写,系指带有盎格鲁-萨克逊文化背景的白人新教徒)成为初期移民的重要来源,奠定了美利坚民族文化的基础。
1639年,在托马斯·胡克的领导下,康涅狄格的定居者起草了现代第一个成功的成文宪法——《康涅狄格根本法规》。它许可所有忠诚的居民选举产生一个立法会议,该立法机构挑选一位总督。“根本法规”暗示,管理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之上,它必须表达多数人的意愿。
迄18世纪50年代的殖民政府
殖民地最高行政首脑称总督,握有军事、政治、财政大权,代表英王进行统治;下设参事会协助总督管理。1619年,弗吉尼亚首先成立维护资产阶级与种植园主利益的议会,继而其他各殖民地也相继成立议会。殖民地议会在不与宗主国法律相抵触情况下,具有颁布法律、征税、分配殖民地经费等项权利。它们日后发展成为争取和维护殖民地人民自身权益的机构。
根据殖民地的类型,殖民政府分为三种:(1)2个自治殖民地(康涅狄格、罗得艾兰)。殖民者直接或间接地选举总督和两个立法机构的成员。(2)3个业主殖民地(特拉华、马里兰、宾夕法尼亚)。业主挑选总督,有资格的选民选举殖民地会议。(3)8个英王直辖殖民地。国王挑选总督。同时,除马萨诸塞外,国王还任命总督的参事会成员(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机构的上院)。有资格的选民选举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