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废奴运动中陷入两难的梭罗
非我族类 2017-07-19
美国废奴运动
在人们的印象中,梭罗之所以成为梭罗,是因为《瓦尔登湖》。这本书是他暂居林中的写作,体验蛮荒丛林,实践简单生活。尽管只是一份两年的自省自述,但它的影响几乎覆盖了整个梭罗。
其实,梭罗还有另外的面向,与《瓦尔登湖》无关。他是入世的、行为的,他的政治哲学理念,给社会变革提供了新的可能和路径。因而,在政治思想史上,也有梭罗不可忽略的一席之地,他的思想深刻影响了20世纪的社会运动。
深陷废奴运动的历史漩涡
梭罗生长在一个特殊时代。1817年,是美国终结南方奴隶制的前夜,南北对峙,整个国家犹如坐在火药桶上。他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州府波士顿、以及家乡小城康科德,不仅是反奴隶制的中心,也是激进废奴主义者的中心。1826年,梭罗刚刚9岁,马州就成立了“有色人种基金会”,1832年,波士顿成立“新英格兰反奴隶制协会”,都提倡立即解放奴隶,实行种族平等。
1839年,一艘古巴贩奴船上的黑奴造反,杀了船上的白人,并将船驶入美国长岛水域。波士顿的激进废奴主义者们,开始为这些非洲奴隶的自由奔走呼号,这就是轰动全美的“阿姆斯达号”案。1841年,“阿姆斯达号”案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为“阿姆斯达”号黑奴们辩护的,又是一个波士顿名人——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这起案件的胜诉,标志着激进废奴主义者们的胜利。
梭罗20岁从哈佛大学毕业那年,他的母亲和姐姐参与创办了康科德的“妇女反奴隶制协会”,他随之深陷历史漩涡之中。那些反奴隶制协会,也都属激进废奴主义。所谓“激进”,就是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认同,可以采取“违法手段”废奴。
废奴主义者们悄悄潜入南方,说服奴隶跟他们离开,然后一站站接送,抵达加拿大,这就是著名的“地下铁道”。梭罗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卷入救助活动。他在日记里几次提到,如何让逃奴躲藏,为他们买票,送去下一站,等等。因为违法,这些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
就在这段日子,23岁的梭罗决定拒缴人头税。他认为,国家还有奴隶制,就是政府的失职,个人就有权以行动不支持错误的政府。
奴隶制是南方各州的问题,当然也是联邦的问题。梭罗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梭罗出生之前,就由州最高法院的裁决禁止奴隶制。但在波士顿,在梭罗眼前,还是经常可以看到奴隶。例如,南方州的主人们还是会“合法”地带奴隶来北方,签下一份份劳务合同。直到1854年,波士顿还在捕获和审判来自南方的逃奴,审判依据是1850年的《逃犯和奴隶法》。
梭罗写下万言长文,谴责自己州的非人道。但是,面对非正义的法律,个人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萦绕于心,挥之不去。这是南方奴隶制和北方废奴运动的政治冲突,但对具有哲人气质、习惯思辨深究的梭罗,最终把它归为政治哲学的命题。
面对非法之法的纠结
1849年,已离开瓦尔登湖的梭罗,写下了《论公民的不服从》。
梭罗写道:“作为一个公民,我并不像那些自称不要政府的人,而是要一个更好的政府。能让每个人明白:什么样的政府可以要求民众的尊重,这是得到好政府的第一步。”梭罗说,今日美国虽然“被普遍认为是自由的庇护所,却有六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隶。”“我暂时还无法承认,它既是我的政府,同时也是奴隶们的政府。”
这样的切入方式,是典型的承继古希腊以来政治哲学中的契约概念。
南方奴隶制问题涉及个人和法律的关系,即人和政府的契约关系。对于这个概念,最早的清晰表达是柏拉图所写的《克力同篇》,他记述了苏格拉底的谈话,被称为是“希腊版本的社会契约论”。在这篇谈话中,苏格拉底已被判处死刑,他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也就是说,他认为这个依希腊法律的裁决并不公正。但是,他拒绝了弟子和朋友们劝他逃离雅典的建议。他认为,既然自己接受了社会契约,就必须遵从程序正义的法律裁决,哪怕它并不公正,即使要夺去自己的生命,也应该慨然赴死。
苏格拉底是在思考个人和“不公正法律裁决”之间的关系。它假设法律本身是公正的,程序是公正的,但裁决人做出了错判(可能并非故意错判)。既然如此,他认为自己必须服从裁决,以体现维护契约精神。而对梭罗思想最概括的表达,则是在法律错误的时候,公民有不服从的义务。
后人在研究苏格拉底和梭罗时,常认为他们两人面对的是完全相同的命题,只是一个人选择“服从”,一个选择“不服从”。但事实上,他们面对的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命题:苏格拉底的情况是,假定法律和程序都没有问题,问题是在陪审团的最后裁断;而梭罗面对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是一个不符合自然法的“非法之法”。
另外,苏格拉底一案涉及他自己的生命,而梭罗命题中,若屈从而“守法”,自己可以安居乐业,只是千千万万不相识的奴隶,他们每日支付的自由和生命代价,会扰乱他的良心安宁。所以,苏格拉底的问题是,他个人是否要服从依据正常法律对自己的错误裁决;而梭罗的问题则是如何为他人的正义去推翻错误的法律?抑或,公民是否有权不服从错误法律。
要论社会契约理论,对美国建国者以及梭罗影响最大的,显然是英国的约翰·洛克。他提出,唯有在取得被统治者同意,并且能够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时,政府才获得统治正当性,社会契约才自此成立。当正当性丧失时,民众则有权解除这个契约。他讨论的是政府和人民的契约关系。
梭罗面对的问题,来自历史遗留的奴隶制。就连清晰的洛克理论,在当时的美国法律中,都似乎变得自相矛盾。症结就在于奴隶制中的奴隶“是私人财产”,也就是说,若提出保护黑奴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就“侵犯”了奴隶主的“财产权”。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下,洛克的三大权利荒唐地冲突起来。
奴隶制在南方是合法的,梭罗写道:“非正义的法律的确存在。”而且,奴隶们并不起义,那么,“我们究竟是满足于服从错误法律,还是应该一边服从,一边努力去修改法律,直至修法成功?或者,我们干脆就违反法律呢?”
他和家人协助逃奴的“正义之举”,在南方属于“违法行为”。梭罗说,“这样的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应当等待,直到说服多数人去修改法律;如果选择以违法的方式纠错,结果会更糟。”他们也一直期待,联邦最高法院能以宪法审查裁定涉及奴隶制的地方法律违宪,但这条路一直没有走通。
面对两难,梭罗对政府推进废奴不力感到痛心疾首:“他们为什么不能预计到变革终要到来而提前做准备?他们为什么不爱惜那些少数的明智之士?为什么不鼓励公民时刻警惕、指出政府缺陷、使他们主动把事情做好?”
提出一种新的可能
梭罗不会料到,在一百年后,他的政治思想会传播到全世界,被许多处于弱势的群体接受,他们被梭罗的话打动:“我还从未听说,一个真正的人会被众人强迫按某种方式来生活。”同时,也启发了甘地和马丁·路德·金等人去组织非暴力抗争运动。
他们感觉梭罗是在提供非暴力抗争的方式:“如政府必须在 囚禁全部正义 和 放弃战争和奴隶制 之间做选择,它马上会选择前者。若今年一千人不交税,这既非暴力,也不流血”但实际上,“公民的不服从”只是提出了一个理念以及新的可能。在实践中,它会面对无穷无尽的新课题。
在梭罗和类似甘地的非暴力抗争之间,其实有巨大落差。梭罗并非在号召“运动”,他只是呼吁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良知尽其所能,去做个人可能的不服从。而甘地开创的大规模非暴力抗争要复杂得多,要面对不同地区不同的抗争对象,聚合不同传统和素质的民众,局势千变万化。大规模非暴力运动常常容易暴力失控,也可能因追求策略偏离人道初衷。
假设“违法”是一条出路,那么底线在哪里?偷偷解救个别奴隶的“地下铁路”是一回事,武装攻击奴隶主呢?历史上最激进的白人废奴主义者约翰·布朗,不满和平废奴运动“只有语言没有行动”,终于决定带21人深入南方,攻下一个西弗吉尼亚小镇。
进攻第一枪,就打中了一个自由的黑人搬运工。他们顺利占领军火库,扣留一批人质。他们按计划得到十万枪支,却失望地看到,根本没有预期中一呼百应前来加入的黑奴。最后他们被政府军击败。他们自己死伤大半,更有无辜者死于他们的攻击。最后,布朗和几名被俘者面临绞刑。
事件轰动世界,法国作家雨果写了陈情信,把布朗比喻为斯巴达克斯的反抗,要求赦免死刑。梭罗也写了长长的文字,为布朗辩护和请求赦免,但最后布朗还是被依法处死。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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