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背后的精神工程都有哪些 独立宣言的颁布并非如此简单
非我族类 2017-03-15
独立宣言
美国这个国家的建国理念在许多方面都是历史上的创新,其中最突出的有两个,一是“自然法则”,二是“共和政体”。本文仅就前者先作探讨:这个“自然法则”,也就是“基于自然法与造物主之赐”的思想依据到底是什么?它能够提供什么启发?
如果我们比较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年)和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两者都清楚捕捉了革命的理念,并为后来制订的宪法定了基调。表面上并没无太大不同,一个立足于“自然法则”之上,一个立足于“自然权利”之上。可是,革命的结果却迥然而异。
美国《独立宣言》正文中有如下几句话: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不证自明:“凡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特别显眼的是“真理”、“不证自明”(普遍性)、“造物者”、“不可剥夺”、“权利”等词汇。
明显地,它与宗教信仰有关,虽然它并没有直接引用宗教词汇。《独立宣言》是宗教、哲学、政治理念和社会现实奇妙地整合,它是宗教与文化融合一个典型的例子。
美国独立的三大障碍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革命初期曾做过估计,当时的北美殖民地,大约有三分之一是保皇派,三分之一并不关心,只有三分之一的人真正支持独立,可见并非多数。
脱离祖国而独立,这在殖民地社会有相当阻力。倡导独立的菁英必须在智识和理念上领导那些愿意革命的大众,而不仅靠着造反的意图。对这批移民而言,革命的理念必须能符合他们的信仰框架和道德观念。
美国的独立运动并非一场暴民革命,像部分中国学者解读的那样,只因着对“只有缴税的义务,没有政治参与机会”不满而制造的群体性事件。它的中坚分子很多都是文化菁英,自始至终都是深思熟虑的。《宣言》中有段话可以看出他们的苦心:“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
这是一场高素质的革命运动,这个运动在文化层面(宗教、政治和智识界)有坚实的基础,并得到草根阶层的拥护。为了预备人心,革命菁英们需要克服几个智识认知上的障碍。
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所带来的宪政主义,以及所树立的自由权,正是人类历史的亮点,就是在殖民地也是振奋人心的。现在却要在意识形态上与英国切割,放弃寻求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谈何容易?这是第一个障碍。
其次,新建立的国家必须有坚实的社会秩序与原则,与旧秩序抗衡。在当时反对独裁、反对等级森严的政治前提下,却又自动诉诸传统的社会环境里,人们依靠什么理念得以从历史框架里跳出来呢?这是第二个障碍。
第三,清教徒对北美初期移民的影响有目共睹,清教徒的信仰是建立在上帝与人“盟约”的观念上,盟约不限于个人,更包含教会整体。新英格兰区的教会属改革宗,强调信仰涵盖人生活面的全部,所以“盟约”范围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即山上之城)。因此,教会的会员、参与宗教仪式、公民权、投票权(男性),这一切资格都是等同的。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传统、世袭和权威的观念根深蒂固,本质上还是中世纪的。
开始于1730年代的大觉醒运动,打破了传统宗教的架构,削弱了“州教会”的控制。人们开始怀疑所有世袭的制度。新成立的教会不再要求统一社会所有的生活面,不同教派间在社会议题上开始合作。这也正是牛顿物理学开始广泛被接纳的时期,人们开始从“科学”的眼光和培根的科学方法来审视这个世界。
在这个环境里,新教徒如何保持自己基督教信仰的历史传承?并且,这些在宗教上和政治上的积极份子,他们不但需要道德上和智识上的理由,而且,这些辩护的理由不能仅靠古老的、腐化的专制力量来支撑。这是第三个障碍。
《独立宣言》:被曲解的诞生
革命的力度需要借助新的思考方式,新的文化理念,以改变人的价值观。大觉醒和苏格兰启蒙对北美殖民地民众道德观的转化提供了最好的土壤。
众所周知,基督教对人性有清楚的解读。大家都很熟悉“原罪”的观念,基督教认为人性是彻底败坏的、不可靠的。在理性逐渐抬头、科学的方法流行的18世纪,学术气息浓厚的苏格兰开始将人性、心理学和道德当作系统研究的对象。用历史学家Norman Fiering的话说:当时“几乎所有新的探讨都建立在同一个指导性的原则之上,那就是:人类是有道德意识的被造者,藉着对人性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可以在传统宗教权威之外发现上帝对人的期望。”
从法兰西斯·哈奇森开始,直到托马斯·里德去世,苏格兰的思想家有了辉煌的成就。被称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之父的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关于道德哲学的讲座,影响了很多后进。这个新道德哲学所推崇的就是“常识推理”,将伦理的探讨有意识地建立在认识人类普遍本能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个与同时代休谟的怀疑论相抗衡的哲学基础。他们也影响了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哈奇森认为,上帝造人除了五官以外还有其它内在的感官,包括美感、道德感、荣誉感和荒谬感。他认为在人类这些普遍性的内在感官中,以道德感为最重要,它协助我们做价值判断,并采取行动。他认为,自发自动的道德感并不建立在自利的动机上,道德感关心人类公众的利益。他的学说直接挑战了霍布斯的人性自私,以及他在《利维坦》中为专制政权背书的哲学思想。
作为唯一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神职人员和大学校长,威瑟斯庞(John Witherspoon)在北美推动新道德哲学的努力,对美国建国时期的价值观转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他生长于苏格兰,在政治上是“人民党”最重要的领袖之一,直到1768年他45岁离开苏格兰去普林斯顿接任校长,他在苏格兰作了23年牧会的工作。在苏格兰时,他一再反对哈奇森的新道德哲学,然而到普林斯顿后,他却成为推动哈奇森新道德哲学最重要的人物。
由于他亲自教授道德哲学课程,以其魅力和口才深刻影响了大批18世纪的北美精英。许多建国初期政坛上的重要人物都是他的学生,例如麦迪逊(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阿龙·伯尔(美国第三任副总统)等。1789年,当美国长老会开年会时,188位代表中有52位曾是他普林斯顿的学生。
威瑟斯庞在普林斯顿鼓吹符合基督教与共和主义的“自然法则”。为了不与他自己改革宗的信仰冲突,威瑟斯庞把道德切割成“灵性的”和“现世的”两部分。灵性道德受到宗教信仰的指导,给个人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但是,在公共领域指导公众道德的不是宗教,而是苏格兰“常识道德”的理念。由于“公众道德”是从“自然法则”推演的,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所有的人类不论有无宗教信仰,都可以是有美德的。
除了普林斯顿以外,哈佛大学和费城学院等学校也把哈奇森的著作列为教科书。美国许多开国先贤都阅读过哈奇森的著作,包括后来做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好几位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代表,都是哈奇森的徒孙。
这个“有神的常识道德哲学”对北美精英的文化气候有着深刻的贡献。这种对普遍人性和道德的认知提供了《独立宣言》中“不证自明的真理”的词汇,以及“直觉的真理”的观念和语境。
“有神的”美德凝聚人心
除了肯定人类认知的能力以外,新教所强调的是人类的无能,包括理性能力的限制(并受到私欲、偏见的牵引)。这个认知虽然经过改教运动、清教徒运动和大觉醒的复兴运动三个阶段,并没有改变。
因此威瑟斯庞当初在苏格兰反对哈奇森的学说,不是没有原因的。大多数接纳威斯敏斯特信条的苏格兰教会都反对这个新道德哲学。
除了苏格兰反对的声音以外,英格兰也好不了太多,尤其越是强调恩典的福音派,越是对新道德哲学抱着怀疑的态度。例如,约翰·卫斯理批评哈奇森就不遗余力。卫斯理虽然同意“哈奇森是个杰出的作家”,这是他所能给最正面的评价了,但是卫斯理认为:“他的方案行不通,除非圣经失败了。我从圣经、理性和经验知道,他对人的刻画不是从实际生活里得到的。圣经告诉我们,如果不是发自为讨上帝喜悦而做的,人就不会行善。”
清教徒的神学观也很难让他们拥抱新道德哲学。他们认为这种学说会带来人本思想,人将不再需要上帝。可是为什么后来美国的长老会却对它这样热烈欢迎呢?为什么当威瑟斯庞移民到美国之后立刻改变立场,大力鼓吹呢?
因为新道德哲学在殖民地十三州的各大学里逐渐开始成为主流思想。这不但因为其论理方式更适合知识界的胃口,更是因为美国革命时期的特殊社会气候。人们向往各种普世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公正),而反感传统的权威。到了18世纪中期以后,新道德哲学观几乎变成“唯一适合”当时的政治和社会气候的理念。它一方面维持了传统的宗教价值,一方面为这些价值提供了一个更有普遍性的支点,使得它成为凝聚各种背景人物的核心价值。
这就是美国开国时的文化背景。平心静气来看,常识道德哲学对人性本身,以及所推演的“自然法则”并不离谱。早在13世纪,亚奎那就已经介绍了“自然法则”。加尔文的“普遍恩典”也能容许“自然法则”的存在。问题是,常识道德哲学的观念和语境逐渐成为主导性的思想,新教的语境反而成为这个思想推演的结果。也就是说,宗教在文化环境中主客易位,被融合了。
绝对化人权的潜在危害
表面上看,美国《独立宣言》的“自然法则”与法国《人权宣言》的“自然权利”没有什么不同,《独立宣言》上也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理念。但是,这两个革命的结果却是天差地别。
当然,这中间的原因很多,欧陆与美洲的背景很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有两点:第一、两种理念的来源不同,基本前提迥异。第二、执行这些理念的人物不同。
美国“自然法则”建立在有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所着重的不是抽象的人权、自由、平等的观念,而是在造物主之下,人的具体遭遇和处境。法国革命受到伏尔泰和卢梭这些反宗教的启蒙哲学家的影响甚大。法国革命强调的是乌托邦式的理论,虽然形式上提到上帝的名号,但基本上,它是一个绝对化的人权观,人权不需要任何其它权威赐予。而且,国家与集体的权利又高于个人的权利。所以,它不但绝对化了人权,更是绝对化了国家利益。
1789年,当巴士底监狱被攻破的消息传到英国,许多辉格党人非常兴奋,唯独埃德蒙·伯克站出来批评。要知道,伯克在1776年前后是少数支持美国革命的英国政治家之一。伯克预言,法国大革命将会带来灾难性的结局,导致军队的抬头和制造军事独裁。他与美国的约翰·亚当斯持类似的看法,虽然备受嘲笑,但历史却证明他们是对的。
约翰·亚当斯1798年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我们的宪法是只有为那些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们预备的。它在其它政府里会行不通。”美国开国先贤们都是有宗教信仰与情操的,虽然不都是正统的基督教信仰,但是,他们都深受基督教价值观的熏陶。不但如此,殖民地的人民绝大多数都是虔诚的新教徒,社会道德水平一般很高,让他们有守法的习惯,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观念。
法国却很不同,虽然当时法国人有95%以上名义上是天主教徒,但是,天主教会常被视为压迫者。革命时,宗教成为被强烈打压的对象。三年多的时间,就有三万神职人员被迫离开法国,各处所杀戮的神职人员可能接近一万,更不要说教产被没收、礼拜被禁止、所有十字架和宗教的图像被摘除了。革命者用来代替传统宗教的,是象征“真理”、“自由”或“理性”的爱国的公民宗教。这场革命从高举人权开始,到屠杀人命结束,令人感叹。
对照美国和法国的历史,公众道德显然是个重要的课题。我们如果不同意以上帝为前提的“自然法则”的存在,那么,当然更无法讨论公众道德了。在这个条件之下,那么,什么又是人们私人道德的基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