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会议是怎样解决分歧的
非我族类 2017-03-13
制宪会议
第一个主要的分歧是,国会的组成以及选举方式。关于参议院该怎么分配名额,大家争论不下,大州主张实行比例代表制,希望按照人口分配,人口多的,参议员就多,但小州不同意,主张实行平等代表制,最后大州妥协,同意平分名额,每个州都出两个代表,各州在参议院有平等的投票权。这样的话,众议院根据人口产生议员,参议院等额分配给各州。这等于说是一个平衡,大州小州都考虑到了,该方案最终被接受。
第二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组织和产生方式。首先是,到底由几个人来当总统?怎么选?任期如何?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弹劾?这些问题争论比较大。有人主张一个人当总统,有的人主张三个人。产生的方式也有几种意见,比如说,有的人认为,应当由各州州长来任命;有的人认为,应由人民直接选举;还有人建议由选举人来选举;也有一种方案是,由各州的议会来选举;最后一种方案是,由国会来抽签决定。可见,这些建议五花八门,因为很多人当时比较担心总统权力太大,他们刚刚打败了大英帝国的国王,行政机关的职位一定得安排好。如果它权力太大的话,它就会变成下一个国王,如果权力太小的话,行政机关无法发挥作用。因为行政机关要在紧急情况下发挥重要的作用,太弱也不行,太弱的话,还不如保持现在的邦联算了,没必要搞什么更强有力的政府。所以,总统的产生问题争论很激烈。
大州倾向于总统由人民选举,这种选举对他们有利,因为它们人口多,小州普遍同意通过一种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总统,或者说,能让小州有发言权的方式来产生总统,后来达成的妥协是,通过选举人团进行选举。大州和小州都发挥作用,因为每个州产生的选举人人数,是根据其在参众两院的人数来确定的。这样的话,因为参众两院是既考虑了人口又考虑了平等问题,所以最后还是一个妥协,大州小州都能在选举总统中发挥作用。
对于总统的任期,如果太长的话,容易被人认为搞世袭,如果太短的话,频繁的选举,不利于行政权的行使。最后,与会代表们达成一致的是,总统任期四年,但当时的宪法上,并未限制总统连选连任,即使任期超过了两届。开国总统华盛顿为后来者树立了一个榜样,当了两届总统之后,他就不再参选了,此后的总统也都恪守这个惯例,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当总统之后,他竟然当了三届,并且,死在了任上。1951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了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制宪会议”上第三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是奴隶制。1787年之前,对于奴隶制的讨论比较少,与会代表们可能感觉到,南方和北方很难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拥有奴隶和不拥有奴隶几乎是截然相反的这种看法,于是代表们试图回避。一些拥有奴隶的代表意识到,将来有一天奴隶制肯定要废掉,其实就是个时间问题,现在提出来讨论可能不合适,因为这直接威胁到南部拥有奴隶者的经济利益,他们恐怕难以接受。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所能想到的,一个就是关于逃亡奴隶的问题,就是一个奴隶逃到别的州,特别是逃到自由州之后,是不是就变成了自由人。最后,他们否定了这一点。
另外一个就是,关于奴隶贸易是不是在某个时间点上应当终结的问题。当时,奴隶贸易还存在,大量的奴隶被运往殖民地,但一些代表们觉得,这个太不人道了,这个东西必须终结,虽然现在的奴隶可以先保持着,但是奴隶贸易应当结束。最后,他们达成了妥协,就是决定在1808年的时候要结束奴隶贸易,从他们召开“制宪会议”时起,大概再过20年,奴隶贸易就不能再进行了。这可以说是南方和北方之间,或者说,蓄奴州和自由州之间,最重要的妥协之一。
第四个“制宪会议”上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法官的遴选方式。小州主张,由参议院来任命法官,但是麦迪逊,还有其他的一些人,主张由总统来任命法官,后来的妥协就是,麦迪逊提出来,那干脆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这两个机构都参与,这种妥协最后变成了一个非常好的安排,因为这两个机构同时对司法机关都有制约。
三权分立不只是说三个机构独立存在,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每一个机构都有制约其他机构的方式。这看似是一个不重要的妥协,结果变成了一种优良的制度安排。
最后,一些代表们提出要制定“权利法案”的问题。会议快结束的时候,乔治·梅森等人提出来,这个宪法缺一个权利法案,应该加上。一些代表认为,加这个权利法案是很容易的事情,一会儿就可以搞出来一个,但大多数代表觉得没必要,因为宪法上对权力的限制就意味着对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且,一旦在宪法上罗列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会让政府误以为,那些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宪法的保护。这个时候,很多代表们已经在费城待了将近四个月了,他们急着要回家,就没有太当回事儿,但是就在这个时候以及后来批准过程当中,麦迪逊以及其他很多人都认识到,权利法案肯定是需要的,如果不制定的话,新宪法在一些州批准很困难,而且有必要起草这样的一个东西出来,让很多人相信,新政府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