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死刑制度 美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彼岸花开 2016-03-31
注射死刑
死刑法律
美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在1970年代中期得到重大修订。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几宗死刑案件做出裁决说,当时的判决程序过于武断,构成“残酷和异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从而违反宪法。这项裁决使美国一度暂停使用死刑。
三十多个州随后修改了有关死刑的法律。一些州规定,对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的审判分成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由陪审团裁决其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接下来再进入量刑阶段,在考虑可能加重或减缓犯罪情节的各种因素之后,最后裁决是否宣判死刑。这种分两步的程序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裁决说,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在这以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
目前,各州和联邦的死刑犯,都有极为恶劣的谋杀罪行。
典型的死罪包括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联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还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人员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直系亲属、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等。
美国陆军少校、军队精神病医生尼达尔·马立克·哈桑因据称2009年11月5日在得克萨斯胡德堡陆军基地开枪打死13人而受到13项预谋杀人罪的指控,他将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如果罪名成立,还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美国军法系统中,临阵脱逃、哗变和通敌都可以被处死。个别州和美国联邦系统还规定“叛国罪”可判死刑。“间谍罪”在联邦法律系统中也可判处死刑,自1953年罗森堡夫妇遭处决之后,没有人在没有命案的情况下因这类罪名被判死刑。
根据最高法院陆续做出的一些裁决,强奸而未杀人者不得判处死刑,哪怕是强奸幼女这种恶劣行径;被告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不得判处死刑;罪犯心智能力低下,不得判处死刑。
白领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和诈骗等等,在美国不可能面临死刑。2009月11月,路易斯安那州的前国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因在担任议员时犯有受贿罪被判处13年监禁,这是美国国会历史上因议员在任期间犯罪而判处的最长的刑罚。2009年6月,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金融诈骗犯伯纳德·麦道夫被联邦法庭判处150年监禁,这是有关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刑罚。
执行方式
和很多国家一样,美国历史上曾使用过绞刑和枪决,后来用过电椅和毒气。斩首在20世纪以前的犹他州是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尽管从未使用过。在目前,在有死刑的36个州和联邦司法体系内,绝大多数都规定使用注射方式。在某些州,其他可供死刑犯自己选择的处决方式有可能包括电椅、毒气、枪决和绞刑。不过,绝大多数已执行死刑采用的都是注射方式。冷枪杀手约翰·穆罕默德就是躺在行刑床上,被注射了三种混合药剂处死的。一种药剂使人睡眠,一种停止呼吸,一种停止心跳。
2010年6月,49岁的杀人犯罗尼·李·加德纳按照他自己的选择,在犹它州被枪决处死。行刑官员将加德纳绑在椅子上后,用面罩蒙上他的头,并在他的胸前放置了一个靶标。接着,五名志愿射击手用0.30口径的步枪向他瞄准射击。其中一颗子弹是空包弹,这样可以让每个行刑手都感觉自己射出的可能不是致命一击。加德纳成为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第三名被枪决的犯人,也是1996年后第一名枪决犯。
美国的死刑在公众视线之外执行。美国最后一次“公开处决”是在1936年。当时,雷尼·贝西亚因奸杀一名70岁妇女在肯塔基州被当众绞死,现场有至少两万民众围观。从那以后,美国再也没有公开处决犯人。不过,行刑时会有“目击者”在场,包括被害人家属。2001年,奥克拉荷马爆炸案凶手蒂莫西·麦克维被处死的时候,有200多名幸存者和死难者家属通过闭路电视远程目击了经过。
美国人口三亿,却有将近300多万的犯人。不过,处死刑的却很少。2009年全美国死刑只执行了区区52例。这里的指导思想是对生命特别慎重,体现在没完没了的上诉过程,结果好多恶性犯罪发生了也没什么了不起,上诉拖延后大部分逃脱了死罪。美国50个州,有15个州根本没有死刑,就是说,无论犯了什么滔天大罪,至多终身监禁。全美国目前已经打入死牢,但是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才区区3200名。和美国的犯罪率相比,这个数字实在不大。由于漫长的上诉程序,大部分的罪犯都逃脱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