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自然法始祖赫拉克利特的自然法学说
非我族类 2017-12-08
自然法作为一个明晰的概念和人类秩序的法则,由荷马时代之后的希腊自然主义者提出。在荷马时代(公元前8世纪中叶)与苏格拉底时代(公元前5世纪末叶)之间,希腊人开始了对自然秩序与人类秩序的系统研究。古希腊自然哲学家们以非凡的洞察力,联系自然界现象的和谐发展,“提出了一种有关宇宙秩序的思想:宇宙秩序不像在传统的神谱中那样建立在一个主神的威力、他的个人统治或‘王权’之上,而是建立在宇宙的内在规律和分配法则之上,这种规律和法则要求大自然的所有组成部分都遵循一种平等的秩序,任何部分都不能统治其他部分。”并且,将对这些自然秩序和法则的思考引入社会领域,试图创立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自然法概念的形成,正是基于希腊哲人这一自然理性思想的源起。
希腊早期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eitus,约公元前540-前480年)就是较早在理性自然观指导下阐释自然法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发现了作为人类行为方式的规范的自然本性,规劝人们“悉心倾听本性呼声,顺从本性行动”;因而他把法律分成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他所说的“神”是自然的神化,“神法”与希腊神话中神法不同(注:自然哲学家和后来的人文主义者在表述自然法观念时仍然使用希腊神话中诸如神、宙斯等概念或语词,但这些概念或语词所指称的对象或内涵已发生了变化。尽管后来“那些缺乏哲学思维的大众并未能摈弃其思想和生活当中的神话信仰、神话态度和神话语言,甚至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成熟的哲学中,神话思维模式仍然存在;但具有巨大历史意义的不在于希腊人在多大程度上综合、完善了理性思维模式,而在于他们创立了这种模式,进行解释并进一步将其应用于思想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美]马文·佩里.西方文明史(上卷)[M].胡万里,王世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17.),不是指神的意志;而是指“逻各斯”(Logos)即自然理性、规律或法则。(注:古希腊语Logos一般具有三种含义:(1)语言或言辞;(2)语言或言辞的表达;(3)在语言表达中所显示的理智或理性。因而赫拉克利特所崇尚的Logos一词意指神的理智或理性,即自然的理智或理性。)人的法律及其力量不是来自某个人的意志和权威,而是来自于自然法则或规律;人们遵从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就是遵从自然的法则或规律,因为人的法律是由神的法律所派生的。他说:“人的一切法律都是依靠那唯一的神圣法律所养育的。因为它随心所欲地统治着,满足一切,战胜一切。”而作为人类法律源泉的神(自然)的法律,在他的观念里也同时代表着逻各斯、理性或自然,它是宇宙的唯一存在。他说:“那唯一的智慧,既愿意又不愿意接受宙斯这一称号。”
赫拉克利特的自然法观念,生成于从神话的没落到理性知识的诞生的转折过程,建立在对世界或自然的本原和构成质料的认识基础之上。也正是这些对世界起源和自然现象的新的思维模式和观念(注: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逐渐摆脱了近东的神话观,开始孕育出一种自然、社会的新的思维模式和观念。这种思维模式和观念形成于一个外在于宗教的、与宗教无关的思想领域,由自然哲学家创立。它们对宇宙的起源和各种自然现象作出了充满实证精神的、世俗的解释,全然不顾宗教信仰的各种神力,无视既定的宗教礼仪和那些通过荷马、赫西俄德等神学诗人的作品流传下来的神圣叙事。([法]让-皮埃尔·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M].秦海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2-3.),奠定了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基础。经历了神话思维之后,希腊思想界于公元前5世纪时就逐渐将理性应用于分析物质世界和各种人类活动。以泰勒斯(Thales)和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为代表的爱奥尼亚学派试图对世界的本原进行合理的、非神话的解释。他们借助日常生活和劳动中的材料,用简单而具体的方式,试图解释世界的构成和运动。后来,则用各种自然元素及其相互关系来解释世界。如泰勒斯认为“水”是自然界的基本成份,是万物之源。水通过类似于冰和气形成的过程,导致了世界万物的生成。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是世界的始基与本质。赫拉克利特则把自然的本原说成是火,他说:“这个世界,对于一切存在物都是一样的,它不是任何神所创造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未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烧,在一定分寸上熄灭。”这表明,世界通过它的组成部分的自然运行来维持自己,而不需要诸神的引导。同时,在宇宙中,各种复杂的事物只不过是一种本质始终不变的基本物质的种种异化或变形。也就是说,宇宙本身存在一种理性或自然之道,一切事物都遵循着理性或自然之道。赫拉克利特把遵循理性或自然之道的宇宙与人类社会类比,认为人类的生活也不例外,要遵循自然之道或理性。他说,人的“智慧就在说出真理,并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他同时也将宇宙的自然法则与人类的法律进行类比,认为后者只不过是前者“散发出来的东西”;并且人类的所有制定法律都是那个神圣的、强大的、足以支持一切的自然法则所维系。所以,人类的法律也就是遵循神(自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那唯一者的意志”。这个“唯一者的意志”就是自然的理性或法律。
据此,赫拉克利特认为用法律治理城邦是最好的选择,这是因为人并非都是或时常是理性的,而法律却总是理性的;因此城邦用法律武装起来就如同用理性武装起来一样,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理性。他说:“如果要想理智的说话,那就必须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城邦必须用法律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要武装得更牢固。”在赫拉克利特看来,城邦的法律是城邦中的理性秩序,正像自然规律是宇宙中的理性秩序一样。其实,对赫拉克利特来说,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比仅仅类似密切得多,因为所有的人类法律都是独一无二的神圣宇宙规律所孕育的。在某种他没有加以解释的观点看来,当城邦遵守它自己的法律时,它也就是最好的遵守了自然规律。进而他主张人们尊重法律,维护它的尊严,呼吁“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他在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仅是指平民大会或城邦机关所制订的法律,而且包括建立城邦本身的神的、理性的原则,即关于城邦建立和运作的神或自然的法则。
其实,在赫拉克利特的学说中,宙斯、逻各斯、自然和火是同一概念,是万物的本原,自然也是人定法之源。人类的实在法,从神学的角度看它渊源于神的正义;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它渊源于逻各斯;从本体论角度看它渊源于自然或永恒的火。赫拉克利特把神的正义和法律解释为产生并表达为人类法律的理性原则,人类法律和正义在自然或神的理性法则中找到了根源。正如欧文指出的:“自然主义者的一神论倾向来自于他们的基本的决定论原理。他们相信宇宙是世界秩序;它展现出法律与规范。荷马对宇宙的概念化需要一些彼此竞争的神;但是,在自然主义者看来,宇宙的秩序、法律和正义显示出单一的理智。神圣的规律与宇宙的正义使得太阳维持在它的位置上,并孕育出人类的法律与正义,这就是为什么赫拉克里特认为如果我们认识到宇宙的规律与秩序,我们就必须到人类社会中去寻找法律与正义。”
正是如此,赫拉克利特被后世许多学人奉为自然法思想的始祖。因为他发现了在变动不居的世界背后,还隐藏着一种“永恒的和谐”;而这种“永恒的和谐”就是“永恒的理智”(Logos)所创造的。在各种不同的人世间法律的背后,还隐藏着一种“神律”,它使各种法律彼此协和;因而一切法律均须适合于这种宇宙内永恒的共同法律。人订的法律是经常变化的,神律是永恒不易的。人类共同生活,除了恪守自定的法律外,更要尊崇“神律”即宇宙内共同的法律——自然法。可见,赫拉克利特最大的努力在于设法将所有的人置于共同的法律之内。他的最大功绩不仅确立了人定法的自然法渊源,而且区分了自然法的永恒性和人定法的变动性。所以,后世人们判定自然法思想最早出现在赫氏学说中,不仅仅因为“古代的和近代的一切自然法学说都渊源于赫拉克利特的观点,他们把自然法理解为人定法中应当表现的某种理性的原则”;而且还因为从赫氏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常变化的人订法律及深深隐藏的神律之间,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这可以说是自然法在人类思想史中第一次发现”。事实上,后世自然法思想的提出,大多与赫氏关于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法则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法则的思想有关,或者说是对其思想以不同立场、方式加以阐释和拓展的结果。
尽管赫拉克利特力图区分自然法和人定法,但他在对法律最为普遍的捍卫中似乎没有区分法律与正义,或者说这种区分并不明显。因为按照他的信条,神或自然的法律是正义的,由神或自然的法律所派生的人的法律也一定是正义的。他并没有看到人的法律与神或自然的法律可能出现背离或冲突的一面,而是直接认定人定的所有法律都具有自然法的品格或禀性。既然如此,也就是说,人类制订的一切法律都是正义的,都应当一律服从。他的这一结论,在理想的世界里足以鼓舞人心,而在经验的世界难免受到责难。(注:欧文指出:“当赫拉克利特声称所有的法律都是由一个神圣规律所孕育时,他假设这样神圣的规律公正。但是难以同意所有的成文法都是公正的,所以,也难以同意赫拉克利特对法律不加以批判的支持。他可能将成文法与自然规律相区分(像其他人所做的那样),而将自然规律与神的正义等同起来;但是就更加难以声称每一成文法都是依据自然规律的,或者所有的成文法都应当接受。”([美]特伦斯·欧文.古典思想[M].覃方明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46.)也正是这一责难的发起,自然法更进一步向人类社会渗透,与人定法的关系也获得了新的定位。
关键词: 赫拉克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