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巴达文明的矛盾:强权制度和民主体制并存
斯巴达式的恶行在西方历史上一直像幽灵一样存在着,直到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所发生的纳粹种族主义暴行。在导致斯巴达文明之恶的诸多因素中,空间狭小、资源匮乏是其中的根本原因。古代人类的主要文明体最初都起源于丰沛肥美的大河流域,而希腊世界并无多少资源可言,因而,它必然是一种由资源的极度匮乏催生而成的,区别于任何大河流域文明的新文明体。如果不从这个因素来理解斯巴达文明,进而理解古希腊文明乃至整个西方文明,那么,一切都将是无解的。
一种文明的特定逻辑范式是特定的人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创造的,特定人群的智慧在穿越历史时空过程中总是受到生命周期限制的,因而,文明如同人的生命一样,也有一定的周期性。文明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也会像人一样不得不与死亡赛跑,然而终究战胜不了死亡。
在古代地中海地区,斯巴达应该可以算是西方文明树上第一个有信史为证的帝国,因而,作为古典文明的化石,斯巴达也是任何史家绝对不会轻易放过的研究对象。然而,我们也曾注意到,西方很多史家在研究古希腊文明中,存在着一种重雅典轻斯巴达的现象,这其中是否有一种难以言述的隐衷?
一切文明都是以人类有组织化的社会生活为基础的,其中,组织化程度的严密性与人类文明水平的高低大致成正比。从克里特文明、迈锡尼文明到斯巴达文明、雅典文明的古希腊文明路径中,大致可以看出人类群体性社会结构的变异。特别是在斯巴达与雅典两种文明的强烈对比中,更能看出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斯巴达帝国是一个有着高度组织化的以种族血缘关系为主导的专制社会,而雅典帝国是一个有着高度组织化的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城邦联盟。在这两大帝国的文明逻辑范式中,我们看到的是,斯巴达帝国更像是一个与人类的既往历史有着深刻联系的文明模式,而雅典帝国则像是一个对于人类的未来始终透射出无限光芒的文明胚胎。在古希腊文明中,斯巴达像是古典的专制国家,而雅典更像是现代的民主国家,它们之间有如当今世界东方传统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对立。
同为古希腊文明体系内的城邦,为何竟然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差异?斯巴达与雅典在人类文明史上迥异的命运给今天的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
斯巴达看上去像一个大陆式的专制国家,但它又与任何一个大陆式专制国家不一样,因为斯巴达政制是建立在较为发达的部落民主制基础上的。那么,为什么在同一个国家能够存在专制与民主两种原本水火不容的政体运作方式?
对于古希腊世界来说,斯巴达无疑是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拉栖代梦人在陆上一直保持着他们的霸权地位,直到公元前371年被底比斯人打败为止。
斯巴达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斯巴达社会的长期稳定。人们把斯巴达社会的长期稳定归功于一部好的宪法。约9000拉栖代梦人从普通民众到国王,都共同遵守着这部延续了数百年的宪法,过着不匮乏、亦不富有的近似于原始共产主义生活。在这部宪法中,每个人对于国家都有非常明确而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限制,即使国王也不例外。其中,有很多内容是由来已久的部落行为规范,这种本该被淘汰的原始部落生活方式却在特殊的现实条件下被赋予一种新的逻辑范式而维持下来。
普鲁塔克(约公元46后-120年)是罗马帝国时代的希腊作家。他认为,斯巴达的宪法应该归功于一位名叫莱库格斯的立法者,据说莱库格斯在公元前885年颁布了他的法律。事实上,斯巴达的制度是逐渐成长起来的,而莱库格斯则只是一个神话式的人物,最初本来是一个神。他的名字的意思是“驱狼者”,这个神源出于阿加底亚。不管怎么说,这部宪法的存在是斯巴达社会长期保持稳定的根本原因之一。所有其他的希腊城邦都有过革命,但是斯巴达的宪法几百年来却屹然不动;只有监察官的权力是逐渐加大了,但那是经过合法手续的,而并不曾使用过暴力。
然而,好的宪法必须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关键是如何让所有的人都能够自觉自愿地服从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
斯巴达在原始部落民主制基础上建立的国家体制,并不是自然而然地“长大”的,而是在适应恶劣生存环境过程中的被动选择。斯巴达人把内部矛盾转移到外部,对外实行族群等级制。为了在一个狭小空间内维持对希洛人的长期统治,拉栖代梦人握紧拳头,抱成一团,全体国民“团结如一人”,始终处于高度警惕的战时状态,不敢有须臾懈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希洛人的奴隶地位,拉栖代梦人倾刻间就将会陷入一盘散沙的境地。这种特殊的战时状态,始终在塑造着生活在斯巴达的每一个拉栖代梦人不可撼动的英雄形象。
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斯巴达人在他们的主要目标方面,即在创造一个无敌战士的种族这方面,是成功的。温泉峡之战(公元前480年)虽然技术上是失败了,却或许是最能表明他们的勇敢的例子。温泉峡是崇山之间一条通道,希腊人希望能在这里阻挡住波斯大军。三百个斯巴达人和他们的随从,抵挡住了全部正面的进攻。但是最后,波斯人发见山里有一条后路,于是立刻从两面夹攻希腊人。每一个斯巴达人都战死在他自己的岗位上。只有两个人因病假而不曾在场,他们害着眼病,差不多等于是暂时失明。其中一个人坚持叫他的希洛特引他到战场上去,就在战场上被敌人消灭了;另一个人叫做亚里士托德姆的,认为自己病重得不能作战了,就没有上阵。当他回到斯巴达的时候,没有一个人理睬他;人们管他叫作“懦夫亚里士托德姆”。一年之后,他洗刷掉了自己的耻辱,英勇地战死于斯巴达人大获全胜的普拉提亚之战。(《西方哲学史》[英]罗素著,商务印书馆,1963年8月版,123-124页)
为了让自己生存下去,却将自身的生存压力转让到别的族群身上,这种行为又反过来造成了自身的不幸。虽然拉栖代梦人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但他们并无幸福感可言。因为一切针对希洛人的残酷措施,也会反过来转而成为禁锢本族群的枷锁。比如:一个孩子生下来如果不够健康,就将被抛弃到深水潭中;一个男孩因为在战斗中受伤而喊叫起来,他的情人便因为这个男孩子的怯懦而受到监禁。等等。由于有限的农业土地上没有更多的产出来满足贵族的奢靡生活,拉栖代梦人“被迫”过上了一种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军事化平民式贵族生活。
拉栖代梦人一致对外的结果是,大大促进了本族群内部的长期稳定。这样,拉栖代梦人对外(希洛人)实施强权统治,对内实施部落式的民主体制。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引外部矛盾来抑制族群内部权力扩张进而导致集权的政体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国王和少数贵族都不可能专权,否则必然引起内乱,从而导致希洛人的反抗。国家长期稳定的前提在于制度性的约束卓有成效,必须有一部好的宪法来有效地避免内乱。斯巴达宪法的精髓在于,它不是一个以个体式功利主义利益为导向的价值取舍模式,而是最大限度的集体化分享与共享模式,十分类似于原始共产主义。相反地,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必然会引起内乱。在斯巴达宪法理念中,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任何人都必须为国服务。在一个始终存在着族群矛盾的社会里,斯巴达的拉斯代梦人十分清楚,一旦国家不复存在时,他们相对于希洛人的贵族公民身份连同那十分可怜的贵族化生活方式也将失去。国家存亡的关键在于宪法如何能够更加精细地管理到每一个人,而不是谁能擅权专政。中国式天下定于一尊之后的那种“飞鸟尽,鸟弓藏;狡兔死,走狗烹”的国家权力斗争方式绝不出现在斯巴达政坛之上。否则,国王必然与贵族集团发生冲突,内部纷争必然导致对外族群统治的失败。国王、贵族与平民共享与分享权力与利益得以成功,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都有着严格的制度性规范,并且这些规范永远处于更为合理的修订之中。
所有的人都必须尽一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连女人也不例外。在这样的体制中,无人能够专权,无人能够通过国家体制过上奢靡的生活,即使是国王也没有多少值得羡慕的个人财富。
斯巴达的宪法非常复杂。有两个王,属于两个不同的家族,并且是世袭的。希罗多德在《历史》中用了较大篇幅对国王拥有的权力及其生活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记录。
斯巴达人授予他们的国王们如下一些特权:首先,他们分别拥有名叫拉栖代梦的宙斯和天神宙斯这两个祭司的职位;其次,他们有权随时任何邦国开战,而其他斯巴达人都不得加以阻止,违者将遭到放逐;再次,在率军出战的时候,进军时,国王在最前面,撤退时,国王在最后面,国王有100名精兵作为他们的卫队;最后,他们在出征期间,可以随意把多少牲畜用作牺牲,并且有权把所有牺牲的皮革和脊肉归自己所有……在平时,他们拥有如下特权:任何一位公民在举行公共牺牲的时候,国王在宴会上都要坐在首席;他们比所有其他客人都要优先受到款待,而且每一位国王所得到的任何东西都是双份;他们有权带头举行灌奠之礼,有权取得牺牲的皮革。每月的第一天和每月上旬的第七天,每一位国王都由公费分别为他们向阿波罗神庙奉献一头洁净无暇的牺牲,一麦斗的大麦粉和一拉哥尼亚的特塔尔提的酒,而在观看竞技比赛的时候,也总是为他们保留着荣誉席位……一位未婚的女继承人,如果她的父亲没有把她嫁出去的话,只有国王才有权决定她嫁给谁;所有关于公共交通干线的事务皆由国王裁断……他们有权和28名长老在议事会上共商国是。如果两位国王缺席会议,则和他们血统最亲近的元老代理行使国王的特权,他们在代国王投两票之后,再投下第三票,即他们自己的那一票……(《历史》[古希腊]希罗多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318-319页)
斯巴达的国家政治体制运作方式看上去与大陆式的专制制度是完全相反的,它甚至是十分“民主”的。在斯巴达,国王是长老会议的成员,长老会议由三十人组成,除两个国王之外其余的二十八人必须年龄在六十岁以上,并由全体公民选举出来终生任职,但是只能从贵族家庭中选出。长老会议以投票的方式议决国事。长老会议审判罪案,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公民大会包括全体公民;它不能主动提出任何动议,但有权对向它提出的任何建议表决通过或否决。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然而它的同意虽说必要,但是还不够;在其生效以前,必须先由长老和行政官宣布决定。
斯巴达国王虽然拥有神权与王权的统一,但这些权力在更多的意义上说,是象征性的,根本不如埃及国王拥有的集神权与王权于一身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的国王更像是原始部落社会的首领,而非专制主义制度下对一个族群的命运有着重大影响力的权威人物,具有强烈的民主化色彩。因此,斯巴达国王的权力是可量化的,而在那些专制国家里,不可量化的无限权力才是国王拥有专制权力的标志。
国王的权力不仅是有限的,而且受到了有效监督。如果国王违反法律,同样受到审判。在斯巴达,贵族和平民权力得以扩大,而王权受到限制,国家政体权力系统向金字塔的“腰部”发展,而非向金字塔的“头部”——王权倾斜,从而未能像中国那样长出个人专制的“头”,而是长出群体性的贵族与平民共享权力的发达“腰围”。在斯巴达人的政治生活中,除了两个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外,还包括斯巴达所特有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即五个监察官。监察官的存在显然是为了要平衡王权。王每个月都须宣誓拥护宪法;然后监察官跟着宣誓,只要王信守誓言,他们就拥护王。任何一个王出征的时候,都有两个监察官跟随着他,监视他的行动。监察官是最高的民事法庭,但对于王他们却可以进行刑事审判。希罗多德记录的几位国王中,有被剥夺国王权力的,也有被流放的。
为了获取本族群的特殊利益,拉栖代梦人以全民皆兵的方式维持着对于希洛人的残酷统治,从而导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双重紧张与双重不幸。由于空间狭小,资源匮乏,斯巴达人只能维持着最低水平的贵族生活。因此,斯巴达帝国是一种基于特殊现实环境的特殊政体,其中既有专制的文明元素,又有民主的文明元素。对外族实施专制,对本族实施民主,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都不过是维持其种族统治的手段而已。
我们能否据此将斯巴达文明定义为一种恶的文明?
一种社会制度是否邪恶,衡量标准是什么?
如果将若干不同文明体放到一起进行比较,如何才能看出谁比谁更为邪恶?
如何定义文明之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并非本文所能讨论的话题,但从总体上来说,凡是以群体性的方式违背人类道义的行为,通常可以称之为恶。所谓人类道义,是指那些发端于人类本性并由各民族共同持守的基本公义,如几大文明体中的“戒律”等逻辑范式。
斯巴达文明之恶,是一种非个体非局部的恶行。人类文明史上出现的种种恶行,很多是针对个体而言的,如人祭、殉葬等。一场战争中的恶行,大多表现为对某个地区特定人群,主要是军事人员的屠杀,但这只是短期的局部行为。斯巴达人却将人类本性中最为邪恶的行为集聚在一起,以种族主义的方式长期对一个族群实行奴隶制。如果把雅典文明作为西方文明中善的一面加以赞颂,那么,斯巴达文明恰恰可以视为这种善的对立面而遭到诅咒。
在导致斯巴达文明之恶的诸多因素中,空间狭小、资源匮乏是其中的根本原因。古代人类的主要文明体最初都起源于丰沛肥美的大河流域,而希腊世界并无多少资源可言,因而,它必然是一种由资源的极度匮乏催生而成的,区别于任何大河流域文明的新文明体。如果不从这个因素来理解斯巴达文明,进而理解古希腊文明乃至整个西方文明,那么,一切都将是无解的。
古希腊人除了在有限的耕地上从事农业之外,他们更热衷于海盗与海外贸易等大多与航海有关的事业,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希腊人更是远出他乡建立了星罗棋布的海外殖民地。与这些做法不一样的是,地处希腊内地、不能发挥近海优势的斯巴达人却通过征服他们的近邻美塞尼亚人来解决生存危机问题,从而建立了与大陆文明类似的专制国家。然而,希腊世界并不存在可持续扩张的地理空间,空间狭小的斯巴达国势最盛时领土面积也不过8400平方公里。由于没有大片农业土地可被斯巴达人占有,土地上有限的产出无法养活更多的人,自然条件的限制制约着斯巴达对外征服的欲望。在多山且贫瘠的希腊世界,斯巴达注定不能成长为大陆式的庞大帝国。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有着像平原地区大片可耕的土地,人类历史上就不会出现古希腊特质的文明模式。这种在狭小的地理空间所发生的征服行为,对于被征服者造成的伤害更大。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通常总是处于你死我活的搏斗中,这种族群间生死存亡的斗争远比大陆上的族群之争要惨烈得多。
为将希洛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长期的野蛮的直接统治,斯巴达实施全民皆兵的军国主义化。
一个斯巴达人,在他一生的任何阶段都是没有什么自由可言的……他们的纪律和生活秩序就在他们完全成人以后,也还继续保持着。任何人想要随心所欲地生活都是不合法的,他们在自己的城邦之内就仿佛是在一座军营里,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在这里所能被允许的生活是什么,在自己的岗位上所必须做的事情又是什么。总之,他们都有着这样一种心情,即他们生来不是为他们自己而服务的,而是为他们的国家而服务的。……(立法者)莱库格斯给他的城邦所带来的最美好、最幸福的东西之一,就是他使他的公民们享有大量的休憩和闲暇,仅只禁止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卑鄙邪恶的勾当:而且他们也无须操心想要发财致富,在那儿财货是既无用也不被人重视的。因为有希洛特(这些都是战争中的俘虏)为他们耕田,并且每年要向他们缴纳一定的租赋……莱库格斯……是在这样地训练他的公民,从而使他们既不会想要单独生活,也不可能单独生活,而是处于彼此结合的生活状态;他们永远是大家集体地在一起,正好象是蜜蜂环绕着它们的蜂王一样。”(《西方哲学史》[英]罗素著,商务印书馆,1963年8月版,130-131页)
斯巴达的拉栖代梦人对于希洛人实行群体性的专制统治,维持着拉栖代梦人的贵族地位。这种种族奴隶制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剥削制度。在所有出现过奴隶制或近似奴隶制的文明体中,我们稍作一下对比就能大致知道。在埃及实行的神王制,王像神一样生活着,拥有与神一样的地位役使着埃及人,但埃及人并非被国王直接占有和随意杀害的奴隶;在东方的中国,地主和农民分属不同阶层,但农民并没有直接从属于地主阶级,农民不仅拥有人身的自由,而且拥有家庭和财产;在印度,种姓制度使整个社会分成若干等级,但低种姓的人同样没有失去自由,同样可以拥有家庭和财产;在日本,社会分化为相对固化的阶层,武士虽可杀个别不顺从的农民,但绝对不可任意屠杀。
斯巴达式的恶行在西方历史上一直像幽灵一样存在着,直到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所发生的纳粹种族主义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