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的法律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从提秀斯改革到伯里克利立法
非我族类 2017-09-18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由于雅典“宪法”所达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
雅典是实行城邦民主制的典型代表。雅典产生民主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是个领土狭窄的城邦国家,人们相互熟悉,政务简单,这是其实行民主制的先决条件。雅典“宪法”是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起来的:
(1)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此时,雅典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
(2)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为执政官,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有三项改革:
①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
②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抽签选举;
③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由于德拉古法维护贵族利益,带有残酷性,又被称为“苛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有所限制。
(3)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执政官,负责仲裁和立法,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梭伦立法后来成了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①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等。
②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国家重要事务由公民大会通过,元老院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③首创陪审法院的新制度,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使奴隶获得相对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公民权。
亚里士多德曾在《雅典政制》一书中指出:“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这一点据说便是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因为人民有了投票的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
这些改革在当时可称得上是一场革命,平民也有权议政,开辟了“主权在民”的新路。除此之外,他在财产、继承、犯罪及刑罚方面还有许多革新。他的法典以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称道,在罗马帝国时代仍通行于帝国的旧希腊地区,成为罗马法的“竞争对手”。
(4)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①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从而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
②创设了500人议会,由10个部落各选50人组成,用以取代梭伦时期的400人会议。
③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即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此时,雅典民主政治已兼有“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特色。
(5)阿菲埃尔特立法。公元前462年,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进行立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①制定新“宪法”,剥夺贵族权力,铲除贵族政治的残余。
②建立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即规定每个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条款,均可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
(6)伯里克利立法。继阿菲埃尔特之后,公元前443年,伯里克利开始任雅典首席将军15年,成为雅典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伯里克利继续进行的改革使雅典的民主法制发展到了顶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官职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②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众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500人议事会已具有民众大会常设机构性质,陪审法院对民众大会决议有最后批准权。
③实行公职津贴制,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