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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的产生时间和由来 平民保民官的权力保障

非我族类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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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民保民官产生于公元前494年发生在古罗马的一次平民撤离活动。贵族和平民的矛盾虽然一直都存在,但由于战争的激化,双方最终水火不容,平民保民官的设立就是贵族对平民的一次妥协。由于平民以宗教的方式和保民官建立了誓约,这也让保民官具有极高的权力。
  
  在执政官制度设立十六年之后,保民官制度产生于公元前494年平民的第一次撤离运动。此撤离运动是一种消极的、不流血的政治抵抗,可谓历史上最独特、最尖锐的革命之一。保民官从其设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保护平民免受“治权”侵害的使命。

  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在王政时代就存在。相对于贵族,平民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处于不利地位。政治上,元老院由贵族组成,成员任职终身,构成了一个稳定的权力集团,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国家各级官职由贵族垄断;贵族掌握解释法律的权力,在司法案件中,平民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平民虽然能参加百人团大会,但并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力,而且这个大会没有法律创制权,对提交的法案既不讨论也不补充。经济上,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土地和债务的问题。贵族占有大部分的土地,并有公地的分配权和使用权;平民不能参与土地的分配,并有赋税、兵役等各种义务,共和初年,战争的频繁加重了平民的负担,平民既要自备武器作战,又荒于耕作,失地、破产时有发生。贵族高利贷者乘虚而入,使破产的平民陷于债务重压,古罗马残酷的债奴制度使平民的人身遭遇绝境。
  矛盾在公元前495年爆发。这一年担任执政官的是阿庇·克劳迪(Appio Claudio)和普布利乌·塞尔维利(Publio Servilio)。“战争危急,国家征兵,那些有当兵义务的人不肯应征入伍。执政官普布利乌·塞尔维利乃暂停债务法的施行,下令释放因债务入狱的人,又禁止再行逮捕。于是农人纷纷入伍,助战获胜。他们努力造成和平,自战场归来以后,和平却又为他们带回牢狱和枷锁。第二执政官阿庇·克劳迪严峻无情地执行债务法,他的同僚有自己以前统帅过的士兵前来求援,他不敢起来反对。同僚制的创行仿佛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便于背信和施行虐政。”(蒙森,李稼年译:《罗马史》,第二卷)
  次年战争又起,新的执政官是奥洛·维尔吉尼(Aulo Virginio)和提多·维都西(Tito Vetusio),他们再次征兵,平民拒绝,马尼乌斯·瓦勒里(Manio Valerio)被选举为独裁官,“瓦勒里氏在老贵族中是一个以掌权为特权和荣耀,而不想从中取利的氏族”。(同上书,第25页)平民信服,助战获胜。战争归来后,独裁官把变法建议提交给元老院,元老院顽强反抗,使他的建议受挫。平民开始撤离。李维认为,撤离发生在两个地方,首先是平民士兵撤离到罗马城外的圣山(Monte Sacro),当城内的平民接到撤离的消息,舍弃了自己的住处,撤离到阿文丁山(Aventino)。在城市里,每个活动都停止了,成了一个平民与贵族彼此畏惧的国家:平民害怕贵族把它们的愤怒发泄到城内的平民身上,贵族担心留在城市的平民也到圣山上加入他们同伴的队伍。(李维:《建城以来史》)元老院做出让步,接受平民的意愿:停止关于债务的法律,加强提升农民命运的殖民地的基础,赦免被军事誓约约束的市民,向平民许诺“平民将拥有自己的、具有神圣性的护民官(即本文中的保民官),这些官员有权帮忙平民抗拒执政官的权利;元老院不得逮捕这些官员”,“凡侵犯了平民护民官,平民营造司和十人平民法官团的人,将被作为牺牲祭献给朱庇特神,他的家产将在土地神和子女促生神的庙宇中拍卖”。(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
  在罗马的历史上,平民用这次撤离运动浓墨重彩地写下了一笔,其意义决不仅仅在于平民实现了一定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这次活动所采用的方式以及其产生的政治后果——保民官的设立——对其后罗马政治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平民的撤离运动是一种消极的、和平的政治反抗。平民在城邦中没有足够的政治保障,直接的政治诉求也没有结果。离开城邦,不再参与共同体,这种消极的方式却极大地展现了平民的力量。鉴于平民在军事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罗马为了将其召回共同体,只能答应平民的要求,这时平民要求的不是执政官或者裁判官,不是一切城邦中贵族垄断的官职,而是一个自己的官员,这个官员与城邦中的一切贵族官职对立,他最初拥有的权力也是消极的。平民的保民官虽然不像执政官或裁判官等一些重要官职拥有各种法律规定的权力,但他间接地行使了平民在撤离运动中使用的消极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平民说“不”,于是,就像平民的撤离使罗马共同体陷入瘫痪,保民官的权力也能使国家大车停止下来。
  二
  保民官的创建不同于城邦的其它官职的设置渠道,他产生于一次革命行动。那么,他是以何种方式为城邦所接受?这个官职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不仅仅是一个官职,他是平民的政治领袖,他的背景是平民的组织。关于平民的组织是否为罗马之外的政治共同体,存在着许多学者的争论。可以确定的是平民很早就拥有自己的宗教组织,平民的宗教是对土地的神的崇拜。平民在前494年的撤离中第一次有意识地确立统一的宗教,以担保平民共同体的政治-宗教领袖不可侵犯。(Antonio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 italiano, XIX, Unione Tipografico-Editrice Torinese)
  设立保民官时,平民共同体完成的宗教行为有三个方面:神圣约法(lexsacrata),宣誓(iusiurandum),仪式(caerimoniae)。(李维:《建城以来史》)神圣约法是规定对违反者的神圣的评定的法律。平民在圣山上的行为因为与神的联系具有神圣性,因为它的任务而需要宣誓,因为它的形式需要仪式,基于此,保民官的行为是“有一个宗教的行为所担保的”。(Antonio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 italiano)
  重要的是,平民撤离的山对于朱庇特是神圣的,保民官受到朱庇特的庇护,冒犯了保民官的人要用生命向朱庇特献祭,而向平民自己的神只要祭献财产。同时,朱庇特神也是罗马承认的最高的神,这样就有了双方平等地达成协议的基础,即双方都承认同一个最高的神。
  平民和贵族之间的誓约(foedus)正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签订协议时有古罗马监督外交谈判的随军祭司(feziale)在场,这是罗马通常用来与外邦人定战和的方式。平民虽然不是外邦人,但在主持外交的祭祀面前,罗马共同体把平民共同体当作一个自主的文化宗教的共同体。罗马就以这种奇特的方式达成了内部纠纷的协议。(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Antonio 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
  冒犯保民官的人要用生命向朱庇特献祭,由神圣性产生保民官的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是神圣性的外化体现,在物质上表现为人身的不可侵犯。当保民官将他的帮助权(auxilium)给与平民时,可以抵抗官员的强制权。神圣性是保民官无法律规定的权力的行使的有力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保民官的神圣性,其权力在一开始就在罗马宪政体系中拥有了极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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