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官和执政官、监察官、元老院、民众大会及僧侣团体之间的关系
非我族类 2017-09-11
保民官是相对独立于官制之外的。尽管在共和后期也进入了官职序列(cursus honorum),处于财政官和营造官之间,但它与其他官职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并且,它享有否决权。当富裕的平民与贵族融合成一个新贵阶层,保民官被城邦吸收,其作用发生改变,减少了革命色彩;尽管如此,保民官的权力在共和宪政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体现了以否决权为代表的特殊性。共和末期的格拉古兄弟更是把保民官权力的这种特性发挥至极致。因此,虽然在新贵形成阶段,保民官有被国家官制吸收的倾向,但它权力的固有特性并未泯灭。
我们通常将罗马共和宪政的权力划分为官制、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但为了较全面地阐述保民官与罗马共和宪政中各种形式的权力的关系,下述列出执政官等官职、元老院、监察官、民众大会、僧侣官职等五个部分。如此,与保民官权力并列的其他权力就有五种。这五种权力都是保民官的否决权等权力可以涉及的对象,因此,保民官的权力覆盖政治、军事、司法、立法、经济等领域。
(一)与执政官等官制的关系
1、保民官对执政官等官制的权力
(1)否决权。
A、对执政官的否决权。阻止他们进行军事征兵(特别是在早期)。但他们不能阻止已经宣战的战争,在这种情况中,他们可以反对用武力和滥用权力进行的征兵,直接控告执政官以暴力的方式进行征兵;或者给与不愿意提供军事誓约的人帮助权。当保民官站在抗拒者和官员之间,鉴于其人身的神圣性,官员便不能再继续执行,否则将招致极刑(反抗独裁官的执行也是相似的)。对执政官的税收提出否决。阻止执政官举行官员选举的民众大会。阻止在选举的民会上由执政官掌控的活动。阻止法律呈交给民众大会的全体人民。后来甚至可以请在任的执政官汇报工作。
B、对裁判官的否决权。对执政官的否决权基本上适用于对裁判官的情形。前67年的《科尔内里亚法》(lex cornelia)规定,裁判官有权在他们的永久告示的基础上执法,对裁判官的否决权有所减小。
C、对低级官职(magistratiminori)的否决权。保民官的否决权可以阻止所有城邦中的低级官职:营造官、财政官、三人行刑官(tresviri capitales)。
D、对独裁官的否决权。保民官能否反对独裁官具有争议,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行。但仍有一些观点支持:a) 波利比乌斯主张保民官对独裁官也有否决权;西塞罗认为保民官相对于独裁官具有独立性。b) 当设立独裁官时,所有的城邦的官职被取消,但平民保民官仍保留,这不仅意味着保民官在最初不是一个官职(Niccolini, il tribunato della plebe, Milano),也意味着保民官可以反对最高官职。独裁官在所有官职不存在的情况下有无限的权力,但保民官却可以限制。c) 前352年,独裁官尤鲁斯被任命举行执政官的选举;当时参加执政官选举的要求具备贵族身份,保民官对此提出抗议,独裁官没有能够完成选举,于是就任命两个摄政王。法布里尼(Fabbrini)认为,保民官对独裁官有否决权,但与对其他官员的否决相比,没有强制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否决并不伴随着制裁处分。独裁官没有被保民官控制,但保民官一样可以阻碍独裁官的行为。
E、对摄政王(interrex)的否决权。同样根据法布里尼的观点,对摄政王的否决相似于对独裁官的否决,对于这个专属于贵族的官职是可以否决的,但不伴随着强制权。
(2)强制权(以下所述的强制权的对象不仅包括官员也包括城邦中的任一公民)。与否决权有紧密联系的是保民官的强制权。包括在因前官员任职期间所犯罪行或执政官在任期间所犯罪行而对其进行逮捕、看守、可能提起罚金之诉或极刑之诉。这个权力不是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和确定的,是一个事实的权力。如果保民官没有强制权,他的否决权就毫无结果。
A、对执政官的强制权。(Ibid.)至少从公元前4世纪开始,这个权力被法律确认,这是元老院为了用来对付一些执政官有意确认的(特别在平民可以担任执政官之后,元老院提出用平民保民官来对付平民执政官的战术)。
B、处罚违反圣法(legessacratae)者的权力。(Antonio Azara e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 digestoitaliano)保民官可以直接处罚那些违犯圣法的人,把他们仍下Tarpea悬崖或者处以财产献祭刑(没有申诉权)。这个权力直到前131年仍存在。保民官想把监察官扔下悬崖,被另外一名保民官干涉,但仍一样对他处以财产献祭刑(consecratio bonorum)。根据对神圣性的侵犯的严重性进行处罚,只有冒犯了保民官的人身(persona)才判处死刑,但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许多时候也没有被遵守。
C、判处罚金的权力。(Ibid.)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权力。对平民和贵族都可以判以罚金。
D、判决的执行。a)由助手(viatores)或其他人执行逮捕,但根据圣法(Leges sacratae),保民官应亲自执行极刑。b)保民官收取的罚款由财政官交付国库。c)对财产献祭刑(consecratio bonorum)没有必要提起极刑的诉讼。这曾是为一项特别的罪行设立的,保民官可以根据圣法审判,受罚者不得上诉。
(3)起诉的权力。
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是保民官的强制权最直接和即时的形式。保民官可以对任何犯有带公共性质罪行的市民提出起诉。当保民官获得这个权力时,敌对行为两人委员会(duoviri perduellionis)消失了。根据圣法,保民官可以对任何伤害平民的市民提起极刑的诉讼,对此诉讼可以在百人团会议中向“民众申诉”(provocatio ad populum)。在最初的时候,保民官的诉讼在平民会议中进行,但在《李其尼——塞克斯都法》(leges liciniae-sextiae)和《霍尔滕西亚法》(lex hortensia)之间的年代,保民官的诉讼在百人团会议中进行。在古代,诉讼可能是在平民会议中进行的。在介于《李其尼——塞克斯都法》和《霍尔滕西法》之间的年代,也就是保民官逐渐融入到城邦中的时代,在百人团会议中进行。在四世纪的下半叶,保民官刑事的职权被城邦完全地接受,取得了敌对行为两人委员会的位置,可以对任何一个市民提起死刑诉讼,但被诉人可以在百人团会议中向民众申诉。
2、执政官等官制对保民官的限制。(Antonio Azara e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 digestoitaliano)执政官和裁判官可以提出“鸟迹凶兆”(obnuntiatio)反对保民官。
(二)与元老院的关系
1、保民官对元老院的权力。保民官对元老院的权力包括否决权,保民官可以反对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并具有召集元老院的权力。
霍夫曼(Hoffmann)和蒙森提出,保民官和元老院的关系经过了四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中,保民官没有参加元老院席位的权利,只有等在元老院的出口,可看到元老院的决定并提出他们的否决或者批准,在元老院决议的文本中签署字母C表示同意。这个过程可能持续了很多个世纪。从保民官的起源阶段就盛行邀请保民官到元老院的习俗。
(2)前449年之后,元老院开始邀请保民官到元老院说出自己的意见(sententiae),特别是前339年之后,这与保民官在立法活动方面的权力的增长有关。
(3)召集元老院并就某一应该被讨论和表决的主题发言。(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这与保民官向城邦官员趋近的趋势一致(特别是在前287年之后)。这个均等的一个阶段的标志是《奥维达法》(lex ovinta),他授予前保民官和营造官选举入元老院名单的可能性。
(4)前149年的平民会决议确定了前保民官的元老院议员资格。
2、元老院对保民官的限制。城邦中对保民官最保持警戒的是元老院。元老院对保民官的策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他来阻止与元老院意见不一的官员的活动,二是他不能抵消保民官的权力,但他可以把保民官吸收入城邦系统,如使其加入元老院,“化敌为友”。共和末,元老院的讨论可以规定保民官的权力,平民会决议可以由元老院决议宣布无效。
(三)与监察官的关系
保民官对监察官具有否决权。有许多学者提出,监察官的设立是为了使执政官的某些权利避开保民官的否决权。但监察官和其他官职一样没有能够避开保民官的否决权。对监察官的否决包括以下情形:当他们超过18个月的任期或者其中一个监察官与他的同僚相比加长了任期。(李维:《建城以来史》)保民官可以将监察官带到人民面前,由平民会决议撤销职务或被带到元老院前,由元老院敕令撤销职务。(李维:《建城以来史》)
(四)与民众大会的关系
1、保民官具有召集平民会议的权力。(Antonio Azara e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 italiano)保民官不能召集人民(populus),而可以召集平民。平民大会不叫做comitia(这是指全体人民的聚会),而是叫做concilia。也只有保民官和平民营造官有召集平民的权利。贵族不能参加平民会议,城邦的官员也不能主持这个会议。这一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十人立法委员会的末期之后,由于保民官的缺空,一个大祭司长主持了平民会议。可见,平民更愿意求助于祭司而非贵族官员。霍尔滕西亚法之后,平民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保民官因此可以提出法案,由平民在平民会议中表决,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他们拥有了罗马立法的绝大部分。这些法律大多关乎国家宪政,力图使城邦的结构更加民主。这样也使得保民官的否决权和强制权更加强大。
2、对人民大会(assemblee popolari)的否决权。保民官不能反对法律,但可以反对主持会议的官员对法律的提议;也可以反对为了选举而召开的会议。
(五)与僧侣团体的关系
1、保民官也具有宗教权力:(1)“鸟迹凶兆”(Obnuntiatio)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权利:表示为天空的征兆的预示,它的出现阻碍召集人民和召集平民;在古代,只属于贵族官员,保民官后来也拥有了这个权力。他用来对抗执政官、监察官和保民官同僚。后来“鸟迹凶兆”成为一种危险的政治武器,既有助于保民官也对抗保民官本身。(2)献祭(dedicatio)。在古代,献祭的权力属于执政官、独裁官、裁判官、监察官和维斯塔贞女等。保民官从公元前四世纪开始拥有向神献祭的权力,献祭由保民官同僚多数决定。(Antonio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 italiano)
2、占卜官对保民官的控制。出席民众大会的占卜官(auguri)可以提出“鸟迹凶兆”反对保民官。
除了僧侣团体(由于涉及的事务不同),否决权可以反对所有的城邦的机构,官制、元老院、民众会议,使整个国家的活动陷入瘫痪。强制权是为了保障否决权的行使,刑事诉讼的权利是强制权最直接和即时的形式。保民官所以能够召集元老院,是元老院忌于其否决权。而当平民在城邦中的地位上升,保民官召集和主持的平民会产生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保民官拥有了一定形式的立法权。
保民官可以反对一切以某种方式损害平民或保民官认为不符合平民利益的行为和决定。这个权力包含两层含意:1)禁止他认为有损害的、违法的行为;2)撤销一个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
否决权并非由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成型的权力,而是根据现实的要求逐渐地扩张,直到担负任何可能的任务。据此我们可以回到保民官的起源,保民官产生于平民的第一次撤离,平民的撤离运动是一种消极的政治反抗。在对这次撤离活动的妥协中罗马人创造了保民官制给与平民表达权利的途径,这种途径也是消极的,对于他的不满,他可以说不;就像平民的撤离,对于一个他不满的国家,他以离开展示了自己的力量。从另一方面说,有了消极的表达权利的途径,也就避免了积极的正面的交锋。
否决权是与所有城邦的权力不同的权力。可以说,城邦中的一切权力都表现为积极的权力,而否决权是消极的权力。这种消极的权力却可以与所有积极的权力相对,形成反抗一切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它实现了对一切积极权力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