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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鲁晓夫改革的特点 赫鲁晓夫改革图片

非我族类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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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鲁晓夫改革
  赫鲁晓夫改革的特点 赫鲁晓夫改革图片1956年,赫鲁晓夫开始了其轰轰烈烈的改革,这场改革涉及到苏联政治经济的诸多方面,但改革最终只能说是失败的,原因在于改革只在斯大林的框架内小修小改,这就要追溯到改革的特点。那么,赫鲁晓夫改革究竟有哪些特点?
  赫鲁晓夫改革的特点
  在坚持中央集权的同时,扩大地方权限。
  将中央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改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地方获得较大的自主 权。从1954年到1956年,赫鲁晓夫首先把近15,000个企业由中央交给加盟共和国管理,中央 部属企业仅留3/l0。此举便把斯大林时期的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管理企业的比例,倒转了过 来,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经过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 的批准,赫鲁晓夫在1955—1960年不断扩大苏联各部部长、地方领导人、企业经理、厂长直 至工段长和工长的权力;还批准各加盟共和国拥有对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基本建设、物 资供应、劳动生产率、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劳动工资、工农业产品价格、运输费、劳务费标 准等方面的决策权,使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指标作出修改,再其次,扩大各加盟共和 国和地方机构在政治方面的治理权:曾先后撤销司法部和内务部,将其职权移交给各加盟共 和国,撤销苏共“十九大”决定的、由苏共监察委员会派驻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不受地 方约束的全权监察代表;把组织法院和诉讼程序的立法权以及通过民法刑法的权限划归各加 盟共和国;使地方苏维埃、工会和共青团有权监督劳动机关的活动;等等。
  以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改组政府机构。
  这是赫鲁晓夫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特点,也是这一时期政治改革中很有特色的尝试。他 的主要做法有两条:
  (1)根据生产区域的生产内容和距离生产现场的远近,决定废立行权管理机构。早在 1956年赫鲁晓夫就按照上述原则在钢铁工业、煤炭工业发达的乌克兰没立钢铁工业部和煤炭 工业部,在盛产石油的阿塞拜疆设立石油工业部,在有色冶金的主要基地哈萨克斯坦设立有 色冶金工业部。苏共“二十大”之前,还根据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简化行政和管理机 构,紧缩编制,裁减冗员75万。1957年还从同—原则出发,—次撤销了中央和各加盟共和 国的140多个部。其中在全联盟的28个部中,只保留了航空、国防、无线电、造船、化工、电 力等6个部。
  (2)根据尽量有利于一地区企业协同生产、利用本地资源的原则,改革行政管理机构。 赫鲁晓夫为了采取“比较灵活的管理国民经济的形式”,克服同一经济区内各部门扯皮的现 象,1957年把各专业部和主管机关进行管理的组织形式,改为分区管理的形式,即变“条条 管理”为“块块管理”。他撤销了原来管理工业和建筑业的中央和各加盟共和国的部,在全国 按经济行政区设立105个国民经济委员会。后来根据实践又将105个经济行政区,合并为47个 经济行政区,设立了47个国民经济委员会。
  改革干部队伍的结构,规定干部任期,限制干部特权。
  赫鲁晓夫明确提出,必须淘汰那些只了解马克思主义理沦,不会解决经济问题的干部。 他说:“我们需要熟悉科学成就和先进经验的干练的、内行的干部,”不是“没有学识的草 包。”为了做到这一点,他—方面把大批受过专门教育的科技人员派往基层,充实和加强第 一线领导,另一方面大胆提拔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从而使干部队伍 结构有了很大改变。至1958年,85%以上的区党委书记和76%的农业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受到 过高等教育或在高等学校肆业。至1963年,州和边疆区的工业党委书记中有98.6%,农业 党委书记中有96.2%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大多数是专家,有很多副博士和博士,一半以上的 市委、区委工业生产党委书记受过高等或中等技术教育。
  赫鲁晓夫时期在改革干部结构的同时,还对党的干部任期制度实行改革。在苏共“二十 二大”通过的党章中增添了有关党的干部任期和党的各级领导成员定期更换的条文。该条文 规定 “在选举党的机关的时候,应遵守经常更换其成员同时又保持领导的继承性的原则”。根据条文,上至苏共中央主席团委员,下至区委成员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三届,基层党的书记 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每次例行选举时,苏共中央委员及主席团成员至少更换1/4,加盟 共和国党,卜央、边疆区委会、州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1/3,党的专区、市、区、基层党组织 或支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1/2。通过这项改革使党的领导队伍处于经常更新的状态,这样就 能使更多有知识、有能力的党员走上领导岗位。据统计,1963年在改选过程中,各加盟共和 国党中央、州委会的成员更新了—半以上,市委会、市属区委会选出了75%以上的新成员。 由于更新,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大大提高。
  限制干部特权,是赫鲁晓夫时期对干部制度的又一改革。赫鲁晓夫时期采取一系列措 施,废除了每月发给高级干部们(州委书记、中央委员、报纸主编等等)的相当大的“津 贴”;撤销了各机关(最高机关除外)的秘密疗养院和休养所网,限制研究所所长、部的司局 长、工厂的副厂长等用公家汽车进行各种各样旅行的特权等。
  发展社会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赫鲁晓夫时期在政治改革中反对个人迷信的动机不纯,有些方法也欠妥。但是,不可否 认,反对个人迷信是符合苏联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苏联人民心愿的,也是扩大社会民 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有:
  (1)反对个人专权,扩大社会民主。1953年9月赫鲁晓夫在党内担任第一书记不久,就 在中央全会上提出了清除个人迷信,恢复“党的领导的列宁主义准则”,取消了中央第一书记个人专权的工具—一“内务办公室”和“特工局”,恢复政治局在确定大政方针方面以及书记 处在领导日常作工方面的职能。在这之后,他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取消内务部军队军事 法庭和内务部特别会议,废除中央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的一长制,削弱内务部的权力,等 等,把在斯大林时期的体制中居于党和人民之上,成为个人专权工具的因家安全机关加以改 组,将它置于党的监督之下。
  与此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民主。赫鲁晓夫对斯大林时期的体制中形成的专靠国家机关管 理的状况,进行了某些改革,注意加强社会管理和群众管理。他在苏共“二十一大”宣布扩 大各加盟共和国劳动人民苏维埃,增加地方苏维埃代表180多万人,他发动群众参加讨论诸如 改组机器拖拉机站等重大改革措施,取消对外国电台的干扰,公布了许多不应被封锁的党和 国家的许多重要文件和档案资料,恢复少数民族迁返故乡居住、治理的自治权,颁布在全国 国营工农业企业中设立常设生产会议的条例,对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群众管理,改善国 家组织,将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交由群众团体履行。
  (2)平反冤假错案,稳定社会,保证改革进行。早在1954年,赫鲁晓夫就已采取措施成 立调查斯大林在大清洗期间“罪行”的苏共中央主席团调查委员会,并决定审查“个人迷 信”期间所有政治犯案件。1957年6月,他通过苏共中央授权各地州一级党委,为“二十 大”前因个人迷信破坏党的生活准则而被开除的党员(这类党员需是在“二十大”召开时向 大会提出过申诉的人)查证恢复党籍。结果,50%的申诉人被恢复党籍。从1953—1956年, 苏联全国释放了10%以上的囚犯,其中大多数是政治犯,取消了2/3的西伯利亚劳动营。到 1960年苏联许多城市关闭了监狱,这年仅莫斯科就关闭了3个监狱。在赫鲁晓夫执政期 间,数以万计在“大清洗”中无辜受害的高级干部和著名文学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各阶层的 人士被子反,恢复了名誉。自此,除1953年处决贝利亚以外,赫鲁晓夫在列宁逝世后的苏 联,开创了不杀政敌的新风。这一系列方针和措施,使赫鲁晓夫为改革推行的方针、路线争 得了人心,原先在斯大林时期的体制下潜伏的不满得到了缓解。
  (3)区分斯大林个人错误和斯大林时期体制的弊端,维护斯大林时期体制的根本方面。 赫鲁晓夫在反对个人迷信的过程中, 多次强调:“我们不能同意那些企图利用对个人迷信的批 评来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共产党的人。”他一再宣传:“个人迷信没有使党离开正确的列 宁主义方针,没有改变、当然也不可能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赫鲁晓夫在批判斯大林 时期的体制出现的各种弊端时,把一切全都归罪于斯大林个人性格和斯大林当时所处的周围 环境:他说“斯大林的悲剧,……在许多方面是他的个性、他的性格中的重大缺点所造成 的,……斯大林的这些个人缺点被党和人民的死敌,煽动者贝利亚利用来危害我们的事业以 后,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赫鲁晓夫对个人迷信形成的原因的分析当然是不够正确的,对斯 大林的评价也存在偏颇之处。但是,他在当时国内政治形势十分复杂,改革十分困难的情况 下,把国内各阶层对斯大林执政期间种种错误的不满,从斯大林时期体制的根本制度上引 开,这样他就能在基本上坚持苏联根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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