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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国国制颁布的背景和经过

非我族类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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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午更张时期,朝鲜王朝出台了限制君权的《洪范十四条》。甲午更张流产之后,高宗李熙后来又开展了所谓的光武革命,巩固专制皇权的《大韩国国制》就是在这场革命中诞生的。那么,《大韩国国制》颁布的背景和经过是怎样的呢?
  大韩国国制颁布背景
  朝鲜王朝一直是一个封建国家,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本无宪法可言。近代以后,开化党等势力开始提出了君主立宪的要求。1894年以后,朝鲜王朝实行近代化改革——“甲午更张”,并于1895年1月7日颁布了《洪范十四条》。《洪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限制君权的内容,已初步具有宪法的雏形。但《洪范十四条》是在日本的压力下制定的,而整个甲午更张的改革措施也是亲日派在主导,因此《洪范十四条》的影响不大。1896年“俄馆播迁”以后,朝鲜亲日派倒台,甲午更张结束,朝鲜君主李熙(朝鲜高宗)也不断试图加强自己的权力。高宗李熙加强君权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度,凝聚国家的力量,为在日本和俄国的夹缝中的朝鲜争取生存空间,避免因国家涣散或受制奸臣而使国家主权遭到损害。1897年10月12日,高宗自称皇帝,改国号称“大韩帝国”,高宗的权力逐渐达到顶峰。
  然而,此时韩国也有相当多的人士仍然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走议会政治的道路。“独立协会”就是议会政治的积极鼓吹者。他们在首都汉城(今首尔)举行万民共同会,要求政治民主、伸张民权,韩国政府中也有不少人同情或支持独立协会的活动,如朴定阳、闵泳焕等。但高宗皇帝对于独立协会削弱君权的要求非常恐慌,一方面颁布诏敕五条,表面上同意独立协会的要求;另一方面指示御用组织“皇国协会”充当政府的打手,暴力破坏独立协会的集会,并在1898年12月底动员军队,用武力将独立协会镇压下去。独立协会被镇压以后,韩国国内无人敢问津君主立宪,君主专制逐渐成为韩国政治的主流。同时,高宗也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专制皇权。在这种韩国政府对内压制民主、对外抵御外侮的背景下,制定了《大韩国国制》。
  大韩国国制颁布经过
  甲午更张结束后,朝鲜高宗实行光武改革,在政治上最重要的任务便是强化君权。从1896年到1899年,高宗先后通过废止内阁、恢复议政府、将高等裁判所改为平理院、最高裁判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亲总陆海军等一系列措施,将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集于一身。另一方面,甲午更张时期出台的限制君权的《洪范十四条》已明显不适用了,故高宗急于通过新的立法来巩固他所获得的权力。1897年3月16日,刚出俄国公使馆没多久的高宗与群臣议事时切感立法的重要性,其中郑范朝强调:“近来法纲解纽,旧法废弃,新法未立,可谓无法之国。”金炳始则主张颁布《朝鲜章程》,并提出了“旧本新参”的路线。于是高宗下诏“另设一所,折衷新旧典式、诸般法规,汇成一通,以为恪遵之地”。同年3月23日,“校典所”成立,金炳始、赵秉世、郑范朝三名元老大臣为总裁大员,金永寿、朴定阳、尹容善、李完用为副总裁大员,顾问为李善得(Le Gendre, Charles William,又作李仙得,美国人)、柏卓安(John Mcleavy Brown,英国人)、具礼(Clarence Ridgely Greathouse,美国人)、徐载弼(Philip Jaisohn,美籍朝鲜人)。值得注意的是独立协会的领导人徐载弼参与校典所,虽然校典所是高宗与金炳始、赵秉世、郑范朝等大臣议定后设置的,但他却最为活跃,成为校典所实际上的主导者,试图将独立协会实现君主立宪的主张引入校典所所制定的新法中。因此金炳始、赵秉世、郑范朝、金永寿等守旧大臣拒绝参加校典所会议,高宗亦对校典所不抱希望,校典所会议在1897年4月12日、15日、19日3次会议后便停止运作,光武改革期间第一次立法工作就这样流产了。
  随后徐载弼离韩赴美、独立协会继续为其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而奋斗,最后在1898年12月底被高宗皇帝取缔,强化君权的障碍被扫除,韩国政局也趋于稳定。于是大韩帝国的立法工作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高宗在1899年(大韩帝国光武三年)6月23日下诏设立校正所,7月2日改称“法规校正所”,以议政(总理)尹容善为总裁。8月1日,高宗命令法规校正所制定宪法,并添加3名洋员——议政府赞务李善得、铁道监督柏卓安、从二品具礼参与到法规校正所的事务中来。高宗在诏书中说:“法规校正所之权设,盖欲定法律一规模,使有改观之美也。在今万国通好之日,政宜广询博采。议政府赞务李善得、铁道监督柏卓安、从二品具礼,并议政官加差下,俾于论议典章之地,参酌新旧,务至妥善。”
  1899年8月17日,高宗皇帝下诏曰:“有国者必颁示国制,以明政治及君权之如何,然后可使臣民式遵无违矣。本国尚无一定之制,颁示者未始不为欠典。其令法规校正所,商立国制,登闻取旨。”同日,高宗皇帝召见法规校正所总裁尹容善,议定官徐正淳、李钟健、李允用、权在衡、朴容大、李善得、柏卓安、成岐运、金永准、具礼和委员金益升、高羲敬、玄尚健,总裁尹容善进呈法规校正所拟定的《大韩国国制》文本,奏曰:“邦国之始立也,必先将政治之如何、君权之如何,着有一定之制,昭示天下,然后可使臣民式遵无违矣。昔我太祖大王诞膺天命,创业垂统,而尚无此等定制颁示者,盖有所未不遑也。我陛下以上圣之姿,建中兴之业,既已升进宝位,继又改定国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万亿年无疆之休,实基于是焉。则凡先王朝未遑之事,俱将有待于今日,此法规校正所之所以设也。而今伏奉诏敕,自臣所商立国制,登闻取旨者,乃敢摭取众议,援照公法,拟定国制一编,以明本国政治之为何样政治、君权之为何等君权。此诚法规之大头脑、大关键也。是制一颁,则千法万规自可迎刃而破竹,其于校正乎何有哉?兹已经臣所会议,谨将标题开录,请圣裁。” 高宗阅览完毕,说:“此奏本众议皆同,而外国人所议,亦可云乎?”尹容善说:“众议皆同,而外国人所议亦同矣。”高宗下旨道: “以此定制,颁示天下。”遂批准并颁布了《大韩国国制》,8月22日将其登载在《官报》上,正式昭告韩国官民。
关键词: 大韩国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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